1895年5月8日,中日两国在芝罘(今山东烟台)交换两国皇帝的批准书,条约正式生效。
按:《马关条约》包括《讲和条约》11款,《另约》3款,《议订专条》3款,以及《停战展期专条》2款。中文本称&ldo;清廷&rdo;,日文本称&ldo;清国&rdo;。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东洋人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立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大日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东洋人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第一款
清政府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故凡有亏损其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清政府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
清廷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倭)。
第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折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
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即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界内。
第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第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第四款
清廷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倭),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清政府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东洋人准清政府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东洋人臣民。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清政府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东洋人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清政府与泰西各国见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东洋人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清政府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清政府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见今清政府已开通商口岸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东洋人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四川省重庆府,
江苏省苏州府,
浙江省杭州府。
东洋人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东洋人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
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清政府内地水路见行章程照行。
第三、东洋人臣民在清政府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东洋人臣民得在清政府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东洋人臣民在清政府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清政府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东洋人臣民运入清政府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条规,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