筋,点灯熬油地写材料了。你再反映也是枉然。但我不相信,光天化日之下,
怎会翻白为黑?我就不相信没有个包青天,找不到个说理的地方。我记得
1987年法制报曾登过一篇《法律作后盾,农家胜官家》的文章,说的是淮北
市公安局侵犯公民民事权利,受到了法律的处罚。我感到社会主义的法律还
是公正的。作为我个人,将接受任何公正的处理,但也决心同任何不公正的
处理作斗争。&rdo;
&ldo;你感到对你的处理在哪些方面不公正?&rdo;我问。
&ldo;我认为首先是侵犯了我的公民名誉权。1987年6月29日,在未落实
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因将军俑头案,省文物局就宣布让我停职检查,这是不
合乎情理的。事实是,我作为考古队的一名普通队员,在将军俑头案问题上,
不但无任何责任,而且是有功人员。&rdo;
这个说法令我在感到新鲜的同时,也吃了一惊,一个有功的人何以又受
到处分?吃惊过后,又增强了我要听下去的兴趣。
&ldo;之所以我说有功,是在2月18日早案发后,是我首先组织报案,派人
保护现场和派人去西安向屈鸿钧了解情况的。2月25日,又是我第一个核实
案情,及时向所领导人汇报的,2月26日,还是我对放置杂品的仓库进行认
真检查,最后从事实上落实将军俑头确实被盗的。这一切,足以表现一个普
通考古队员、业务干部对国家文物的高度责任心。而文物局党组竟不顾事实,
颠倒黑白,冤枉无辜,打击有功者,宣布让我停职检查。至今我也不明白,
这到底是为什么?我一无任职,二无问题,停的什么职?检的什么查?难道
积极报案、负责就有罪吗?
&ldo;由于局党组的错误决定,使我不明不白地接受停职检查,遭受冤屈竟
长达七十余天。在那段时间里,我背着停职检查的黑锅,精神上受到极大折
磨,人不人,鬼不鬼。不能正常工作,无法搞业务研究,同志间的正常接触
和交往也受到限制,连家属的思想上也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并在相当广的范
围内造成极大影响。我总觉得,我党在对人的问题上历来是相当慎重的,我
认为局党组宣布让我停职检查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有关条文规定,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侵害了我的人格尊严。
&ldo;文物局所派来的整顿检查工作组,经过大量的调查和落实工作,于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