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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犯罪及预防(第4页)

我们早在前面的第一章就提到,个体心理学把我们的生活问题分为三大类。首先,是我们与他人的关系问题,即友谊问题。有时候,罪犯也有朋友,但仅限于他们的同类,比如说他们会成群结队,甚至彼此忠诚,绝不互相“出卖”。但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他们限制了自己的社交圈。因为他们无法和普通人交朋友,无法融入普通的社会圈子。当身处社会中时,他们感觉自己对这个社会很陌生。

其次,是与工作有关的问题,即职业生涯。很多犯人在回忆起自己曾经的正当工作经历时,总会抱怨:“你不知道那里的工作有多么糟糕!”在他们看来,工作很不称心,更不希望与别人一起在岗位上辛勤奋斗。对他们而言,一份有益的工作意味着要对别人感兴趣,为别人的幸福而承担风险,而这正是罪犯人格中所缺乏的。于是,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在合作精神上的缺乏。实际上,大部分罪犯都没有为接受正常工作而准备好,甚至未接受过相应的职业训练,难以胜任有益的工作。

假如我们回顾他们的学校生活,就会发现他们在学校里面临一些障碍,失去了学习兴趣,不愿同别人合作。这样的话,走出学校,他们发现自己在正常的工作里,竟然无法与别人合作。如果我们希望这样的人离开学校后,能在社会上做份正当的工作,无异于让一个没有学过地理的人去参加一场地理考试,还要求他考个好成绩一样。实际上,假如这样的话,他们要么交废卷,要么交白卷。

再次,就是关于爱情和婚姻的问题。诚然,甜蜜的爱情需要彼此共同经营与合作。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半数以上罪犯在入狱或被拘留前,都有性病。这意味着,他们仅想轻松地解决爱情问题,把爱情对象视为一种财产。他们甚至认为爱情可以花钱买到,对他们来说,性生活就是对爱情的占有,这不过是占有别人的方式,而非确立终身关系的一部分。所以,我们也就难怪听到犯人这样说:“如果我不能得到一切,活着还有什么意思?”

假如一个人在所有生活问题中都缺乏合作精神,那么对他的健康成长而言,显然是个大问题。实际上,我们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合作。一般情况下,我们合作能力的程度强弱,会从我们的日常言行中看出来。如果我们留意的话,就可以发现,罪犯的言行举止总是异于常人。他们总会有一种与众不同的语言,仿佛他们的智力在发展上受到了某种阻碍。

通常情况下,我们赋予语言一种共性,从而使得大家都可以交流。而罪犯却显然不是这样,他们有自己的方式,也有自己的推理。他们的这种风格可以从他们对世界的解释中看出来。实际上,他们并不愚笨,智力上也不迟钝。假如我们认同他们追求的优越感目标,就可以看出来,他们采取的方式原来是“至情至理”。

比如,我们还听到一些犯人说:“我看到他穿着一条好看的裤子,可我却没有,于是我就干掉了他,得到了那条好看的裤子。”假如我们认同他们的这种欲望是合理的,而且不需要自己以某种有益的方式来争取就可以得到,那么,他的这种行为看起来就仿佛是合理的。当然,基于这样的欲望而采取的行为,显然不是正当的常识。

我最近还看到一个发生在匈牙利的案件,也就是有一群妇人被控诉通过投毒犯了不少谋杀罪。其中一个妇人说:“我儿子患病,不能工作,害得全家人都得照顾他,为此拖得全家很疲惫,我只好毒死他,对他来说是个解脱,对全家来说,也可以获得安宁。”事实上,当一个人在这种情况面前,已经拒绝合作了,那么,她还能做什么呢?

假如从这个妇人的角度来看,她的行为仿佛是合理的。实际上,这是她以及相似的罪犯对生活的一种误读,从而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早期合作的影响

我们知道了,犯罪的根源在于合作精神的缺失。那么,我们接下来看在哪些具体的情境下,合作归于失败。

1.家庭环境的影响。

不可否认,孩子在合作上的失败,很大原因要归咎于父母。或许是母亲缺乏经验,拒绝孩子与自己合作;也可能母亲表现得仿佛自己不会犯错,也拒绝别人的帮助;还有可能她本身不会与别人合作,使得孩子也不会与别人合作。

我们在那些关系紧张,或破裂的家庭里,常会看到孩子的这种合作精神并未得到充分发展。实际上,孩子与母亲的联系是第一次同别人获得联系,可母亲却不愿把孩子的社会兴趣扩展到孩子的父亲、其他孩子与其他人身上。这样的话,孩子的合作精神在早期就受到阻遏。

还有一种情况是,孩子从小就觉得自己是家里的中心人物;可在自己三四岁的时候,家里又来了一个孩子,于是,他不再是家里的中心。这可能是孩子在成长中的第一次挫败,他有种被篡位的沮丧。为了显示自己曾经是中心,同时表达自己对处境改变的不满,他开始拒绝与母亲合作,也拒绝与弟弟妹妹在一起玩耍,甚至可能会趁父母不注意的时候,欺负自己的弟弟妹妹。

所以,我们在追溯一个犯人的早期经历时,就会发现,在他生命的早期,这些毛病就已经出现了,在长大后,随着力量的增强,对别人的危害也就越大。在这里,对孩子起作用的不是环境本身,而是孩子对这种环境的解释违背了常识,父母又未能及时纠正,才最终导致孩子日后走上犯罪道路。

如果在家里的几个孩子中,有一个非常聪明,在孩子们中有种“鹤立鸡群”,这对别的孩子来说,可能是个麻烦事。因为那些优秀的孩子通常会得到人们最多的关注,别的孩子则感觉气馁,有种挫败感。如果这样的话,他们就会感觉自己黯然失色,如果去竞争,又没有取胜的信心,最后便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于是,在这些孩子里,我们发现,他们中以后可能出现罪犯、精神症患者以及自杀者。

实际上,那些缺乏合作精神的儿童在踏入学校的第一天,我们就可以从其言行举止中判断出来。比如说,他不喜欢教室,上课难以集中注意力,也不喜欢听老师讲课。对这些孩子来说,学校生活可谓是他们重拾信心的又一次宝贵机会,假如老师不能了解他、理解他,这个孩子可能会再次有种挫折感。

诚然,他没有得到鼓励,也没有再次学会合作,相反,在学校里受到的打击变本加厉,这样的话,也难怪他们对功课日益失去兴趣。假如一个人的勇气和信心屡次受到打击,他就不可能对校园产生兴趣。事实上,我们发现,不少罪犯在13岁左右时,被分到学校里的慢班,还常被别人视为智力低下。渐渐地,他们对生活失去了兴趣,对别人也失去了兴趣。

相反,他的兴趣日益集中于生活中无用的一面,并从做些对社会和他人无益的事情中收获乐趣。如果他长期这样下去的话,他们的生活会更加糟糕。

2.贫困因素。

实际上,贫穷也会使人对生活产生一系列误读。比如说,一些出身贫寒的小孩可能会在家庭外受到别人的歧视。他的家庭经济不乐观,这使他很小的时候,就不得不去工作挣钱,以贴补家用。

假如有一天,他们遇到了一些有钱人,并发现他们过着惬意的生活,可以随心所欲地买东西,那么,这些孩子可能会想:自己也能像这些人一样该多好啊!

一般情况下,在大都市里,贫富悬殊,我们也就不难理解罪犯数量为什么会比较多了。当然,如果孩子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正确解读,就不会生出忌妒之心,反而会激励自己更加前进;如果这些孩子对这种环境进行了误读,并幻想通过不劳而获的方式获取财富,显然是件很危险的事情。

3.生理缺陷。

很多时候,人们的自卑感会集中于生理缺陷上。本来,我曾以为这为神经学与心理学找到了根据,可后来发现这个观点需要进一步修正。在这本书里,当我刚写到生理缺陷与相应的心理补偿时,就发现了生理缺陷并没有我之前认为的那么简单。

实际上,一个人的自卑感并不是单纯地来自生理缺陷,应该归咎于他周围环境对这种缺陷的教育方式。实际上,假如一个有生理缺陷的孩子被正确对待,那么这个孩子不会因此在心灵蒙上一层阴影,更不会内心里惴惴不安,也不会对他人和社会失去兴趣。如果没有人帮助小孩纠正这一点,或者周围的环境更以此取笑他,只会使他更加敌视他人与社会,并变得更加以自我为中心。这对孩子的发展显然也非常不利。

4.社会缺陷。

我们发现,在罪犯里面,孤儿占了很大比例。我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这个社会应该负有一定责任,因为我们忽视了那些孤儿的教育问题,没有培养他们一种合作精神。此外,罪犯里面,还有不少是私生子,他们无法获得正常孩子那样的对待,自幼在感情上缺失,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社会兴趣的发展。

一些被遗弃的孩子在长大后,去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尤其是当他们觉得没有人需要自己,并巴不得抛弃自己时。同时,我在罪犯里还常会发现不少相貌丑陋的人,而且这种情况常被一些人证明遗传在犯罪里的作用。也许这个说法有一些道理,我们不妨想一想,假如孩子从小的时候,因为自己的相貌不佳,而被人们取笑,这些幼小的心灵会怎么想!

可见,孩童时期,若受到一定社会伤害,就会让这些孩子产生一些反抗社会、敌视社会的倾向,这种情感甚至影响孩子的一生。当然,我们在罪犯里面也常会发现相貌很好的人。这样的话,就再次显露出用遗传因素解释犯罪是不可取的。

事实上,这些相貌俊好的罪犯有不少是被宠坏的孩子。由于长时间在社会兴趣上的缺失,使得他们逐渐以自我为中心,难以考虑到别人的感受。

犯罪问题的解决之道

我们最后要解决的问题是,应该怎样帮助罪犯过上正常的生活,以及如何预防犯罪?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在前面已经总结了出来,那就是培养他们的合作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对社会产生兴趣。除此以外,没有更好的办法。

我们可以想见,假如我们不能使罪犯对人类的福利产生兴趣,假如我们不能使罪犯对别人产生兴趣,假如我们不能教会他们怎样与别人合作,不能教会他们通过走正道、与别人合作,来达成自己期望的目标,那么我们的一切努力都将白费。

所以,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应该怎样治疗犯罪问题了,那就是:我们必须教会他们怎样与人合作。如果不能这样,而只是单纯地去监狱看看他们,那是不会起到什么效果的。很多事实可以证明,家人到监狱里看了这些罪犯后,由于未能帮助他们怎样提高合作能力,于是,这些罪犯出狱后,可能还会再度入狱。

基于此,我认为,在没有教会罪犯必要的合作能力以前,仅因为刑满就释放,那么他们再度进入社会后,只会给社会增加更大的危害。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他们还没有为正常的社会生活做好准备,我们又能怎样帮助他们呢?其结果,只能让他们重操旧业,重走犯罪道路。

实际上,想办法提升罪犯的合作能力,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在对待他们时,我们不可以简单、粗暴地对待他们,也不能奢望空洞地说教就可以使他们痛改前非。因为他们的犯罪生活方式形成很长时间,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好改变。如果要真正地改变他们,我们只有找到其思维方式的根源才行。

比如说,我们要找到他从什么时候开始失败,从什么事情上失败,并找出这些失败的情景。我们要知道的是,人们的主要个性特征早在四五岁时便已形成。所以,我们要纠正他们的犯罪思维,就要帮助他们理解那些早期错误的含义,找到其最初生活观的痕迹。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重新认识自己,重新认识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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