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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商业银行法(第3页)

5。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2)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3)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6。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有上述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2。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3。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4。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1。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2)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3)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3。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3、4项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商业银行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章关联案例

【案例一】2004年11月17日,王某将10万元存款存入某行东阳分理处,定期存单上的户名是王某,到期日为2005年2月17日。2005年5月10日,王某持单要求兑付时被告知存款已由其丈夫李某取走。王某于是状告某行东阳分理处。

某行东阳分理处答辩:拒付有法定事由。2004年12月9日,李某出具了王某和自己的证件,办理了该存单的挂失手续。7天后李某又去办理了转存,2004年12月22日李某提前支取了该存款。

法院查明银行所言属实,原存单尚在王某处。法院作出判决:银行向王某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因为银行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挂失转存或提取时必须由存款人亲自办理的相关规定。

【案例二】2004年5月,某公司在a银行存款5000万元,1年定期。2005年5月,某公司持存单到a银行取款时,a银行称已于2004年6月根据该公司与其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将上述款项转给了b公司使用,因贷款未还,故拒绝兑付。但该公司从未就上述款项对外签订过《委托贷款合同》,也从未向a银行发出过任何付款指令。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证明是一些不法分子伪造了该公司和b公司的公章,与a银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同时与银行个别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将款项划付至其可操纵的账户,从而骗取了上述款项。现公安机关以贷款诈骗为由,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本案中,某公司与a银行之间形成存款合同关系,5000万元的存单可视为规范银行与某公司之间存款关系的契约。存款合同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存单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银行就应向存款人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至于案件所涉的《委托贷款合同》因系不法分子违法行为所致,涉嫌犯罪,可另案处理。

本章应掌握的要点

1。中央银行的职能。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金融监管。

3。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4。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限制情形。

5。人民银行对于同业拆借的限制性规定。

6。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

7。商业银行的职能。

8。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范围。

9。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10。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1。商业银行终止的情形。

12。商业银行的接管。

13。商业银行的合并与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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