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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第1页)

矛盾斗争是基本的、经常的,和约不仅是暂时的,而且也是斗争的一种形式。局、怡、太的和约也不例外。和约签订不久,削价竞争又起,到1882年招商局的百两值股票从1879‐1880年的140‐150两降到30‐40两之间。郑观应记其事说:&ldo;怡和、太古与本局营业竞争,大减水脚,互争揽载数年之久,股价日跌,每股只沽三十余两。&rdo;这时,招商局招致了太古总买办郑观应转入局内任帮办。郑氏既熟悉轮船航运业务,又富于竞争经验和了解怡、太内情,是与怡、太进行斗争的理想人物。郑观应一入局,即偕同唐廷枢一起与怡和、太古交涉,于1883年签订了为期6年的齐价合同。合同规定:&ldo;以船吨位多少共分水脚,招商局着多数。&rdo;其具体分配办法:长江生意,商局得38分,太古得35分,怡和得27分;天津生意,商局得44分,太古得28分,怡和得28分;其由北洋来往南洋各埠之船,招商局派11艘,太古派12艘,怡和派7艘,禅臣派4艘。合同规定局、怡、太三公司&ldo;所得水脚银两,以船之吨位多少、里数迟速统算均分,同心合力,不得有跌价争揽情事。&rdo;后来谭国忠等董事回忆这次齐价合同并评价说:这次齐价合同,&ldo;水脚招商局着多数,从此股票大涨,每股沽价一百六十两&rdo;。兹列表于下以显示其为平等的合同。

1883年局、怡、太轮船行走各码头每百次应沾水脚比例表

资料来源:据盛档,《局、怡、太轮船行走各码头每百次应沾水脚三家订立合同》改制。

从表上看,局、怡、太不仅基本平等,招商局且占优势。然而,学术界在过去对于齐价合同多持否定态度。说怡和、太古在齐价合同中的水脚比例的共同份额居于优势,招商局则占劣势。这种说法是不公正的。怡、太虽均为英国资本帝国主义在华企业,但它们是彼此独立并相互矛盾斗争的两个独立单位。诚如陈猷所说:&ldo;太古狗来轻视怡和,而怡和又负气不肯相让。&rdo;这是对资本主义本性的深刻描述。怡、太并不因为它是同一个国家的企业就和睦相处。事实上,它们间的争斗是很激烈的。固然,它们有时联合起来共同挟制招商局,但商局也时而联合怡和对付太古,时而联合太古压制怡和。三家时分时合,时和时斗,并不是怡、太始终同心协力地排挤商局的,怎么可以把怡、太两家所占份额加起来与招商局所占份额作比较呢?还有人说,齐价合同的谈判与订立,是招商局的妥协表现,中国国土上的企业对外国企业如此妥协,不可取。不可否认,这有妥协的成份,但第一,这种妥协也是斗争方式的一种,而且是局、怡、太相互妥协的;第二,在腐朽的清王朝统治下,既不能把怡、太一类的外国企业驱出国门,招商局用&ldo;和&rdo;&ldo;战&rdo;交替使用方式以发展营业,以期获取更多的赢利,就是必要的,无可非议的。亲自参与订约的郑观应对这次合同的评价说:&ldo;商局本华商公司,倘财力雄厚,能与洋舶独力抗衡,此策之上者也。且闻欧美各轮船往来中国之公司,有联合会,共分权利,入会者十居其八,惟小公司未即许其入会耳。故本局仿照办理,与怡和、太古调和联合,以免受商战之倾轧,此迫于时势,为营业计不得不然也。&rdo;原来这里还有联怡、太以与更多的外国轮船公司争斗的意思和作用,这就更不应该对招商局所订和约有什么指责。

齐价和约中所占份数的多寡,是企业实力的反映,当实力发生变化到一定时期,强者又会有新要求。1890年六年合同届满,首先是自认为实力很强的太古,提出多占份数的狂妄要求,怡和也接踵效尤。它们削价相竞,太古把水脚先行滥放,&ldo;始则七、八折,继而五、六折,三、四折,近日竟跌至一折或五厘。&rdo;怡和也不甘示弱,&ldo;亦跌至一折&rdo;。于是,招商局也不得不作相应的跌价,局船虽&ldo;未敢如此之滥&rdo;,却&ldo;亦有跌至二折者,亦有跌至三、四折者&rdo;。但盛宣怀指示汉口分局跌价要有一个限度时说:&ldo;太古滥放水脚竟至一成,实属不成事体。我局与怡和仍随时会商,总以四成、三成五为率。如果一成即任太古全装。好在船期不同,亦不能全无生意。&rdo;这是反映资本主义经济规律之论。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就是追逐剩余价值和尽可能高的利润,&ldo;一成&rdo;一定要赔本,&ldo;赔本&rdo;生意是不可能长久的,而我&ldo;亦不能全无生意&rdo;,可以坐观其败。并可联络怡和利用怡、太间的矛盾以战而胜之。

当然,盛宣怀等也意识到&ldo;怡和也不是好人&rdo;,与它联合只是暂时的,必须以斗求和。果然,1891年怡和自恃实力强大,坚执长江航线要27分,比1890年议定的多3分,而天津航线31分却丝毫不减。对怡和这种明显欺人的行为,盛宣怀与人书云:&ldo;分数彼要比去年冬议多三分,弟断不能允,宁可亏本再斗,决不能为大局失此体面。&rdo;当时,招商局与怡、太主要交涉人员唐德熙、严潆、陈猷也一致表示,&ldo;若不得江津七十七分(按指长江、天津两航线相加的分数‐‐引者注),决计不立合同,有此贴亏十二、三万两,并有怡和旧合同五万两,大可再斗一年。&rdo;他们相信,只要自己坚定不移,不作无原则迁就乞求,&ldo;料其必来迁就矣&rdo;。这个斗争方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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