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的发明和改良者,倒是虎吏和暴君,这是他们惟一的事业,而且也有工夫来考究。——鲁迅《南腔北调集-偶成》。
但是一个好人,除了自身肉体精神要承受一种非人折磨,心理上,亡妻的悲哀和幼子分离二十载的那一份痛苦,在铁窗牢狱中无法去哺育的一份心情,谁去想,都会心寒泪下。。。。。
遑论新国初生,民生复苏,在两大战役之后的人民已经事实上苦不堪言。
像胡巴赖之流,为恶十数年,少有人当头棒喝,还是恶疾爆发,数之不尽之后,才被就地正法。
或许人之初,性本善。这一种说教不无道理。
可是一方面是为恶无人管,一边是用刑过于冷酷。。。。。。
旧时的官府一直常用刑具分:笞,杖,讯杖,枷,杻,索,鐐。这些是刑具,不是行刑的手法。而还有数不清的各种刑具是普通的人看不到的,特别是黑暗牢狱中潜伏着用来酷刑逼供的那些刑法刑具,更是看了令人发指。
笞、杖,皆以荆条为之,荆条就是长成的毛竹,结实的木棍。或者拇指粗细的竹条、木棍。
笞刑具,大头(木棍、竹棍、竹板)径二分七厘,小头二分二厘。也有藤蔓小树的树枝,去结削平。笞刑,是指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
刑杖,(木棍、竹棍、竹板)皆长三尺五寸(1。16米),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明史?刑法志一》规定杖刑,是指用大荆条、木板或棍棒敲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
这样一看,笞、杖,二者性质相同,轻重有别。一般对女犯用笞,极少用杖,如果是杖,则用刑有点过重。
讯杖(特制硬木夹棍),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专用逼供所用。
一些朝代(元明清)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刑法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所以从古代正史野史的许多故事,来通过时空看历史,犯人都是一直光着身子在公堂当众熬刑、受审。
唐宋两代杖责是指荆条抽打臀部、腿或背部。尤其是宋朝的庭杖,很多典籍有记载,并不是专门只打屁股。简直是乱打一气,难怪官员无端枉死很多。
“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曾任山东潍县县令,主张不要打屁股,而改为打后背。他说刑律中之笞臀,实属不通之极。人身上用刑之处亦多,何必定要打此处。还说遇到犯者,美如子都,细肌丰肉,堆雪之臀,肥鹅之股,迎受此无情之毛竹大板,焚琴煮鹤,如何惨怛?我见犹怜,此心何忍!岂非大煞风景?
不过这人读书也是迂腐。在前秦时期,暴君嬴政动不动都是杖责过百,而且刑具厚重,死者甚多,一般给予杖责几乎就是打死的极刑。
酷吏不仅仅乱打,而且杖责数过多,死者甚众。唐朝李世民才看了医术,看到人体穴位图,认为臀部肉厚,筋络小,避开了心脉,才规定责罚此处为先。而且规定了具体的杖责数量,规定了刑具的样板。
枷,杻,索,鐐。这个不用说了,手铐和脚镣一直沿用至今。
再看过去历朝的酷刑集锦。
1凌迟、2车裂、3斩首、4腰斩、5剥皮、6炮烙、7宫刑、8刖刑、9插针、10活埋、11鸩毒、12棍刑、13剖腹、14抽肠、15射杀、16沉河、17绞缢、18黥面、19截舌、20虿盆、21烹煮、22大卸八块。
这些看到字眼,都能洞悉其中的残忍手法。都是从前秦(公元前221年)开始到满清末年(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废除肉刑止。
凌迟之意,全在于“迟”字上,务必使受刑者不得速死。凌迟之刑,大约从断人肢体、剖腹剜心、车裂等分尸刑发展而来,所以最初凌迟刀数有限,经过历代演进,到明朝时凌迟刘瑾的技术大成。凌迟刀数,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防止刘瑾昏厥)。头一日例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初动刀,在胸膛左右起。则有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矣。次日以麻核桃塞口,数十刀,气绝。刘瑾凌迟数足,锉尸,免枭首。受害之家,争取其肉以祭死者。
锉尸,当胸一大斧。
老虎凳,吊天平,坐飞机,苏秦背剑,仙人指路,和尚撞钟,这些捆绑肢体暗刑施虐的手法,都是对农民起义的义士用得最多。
红绣鞋,将特制铁鞋烧红,强套在受刑者脚上。
浸猪笼,把受刑者装进猪笼淹死。这就是沉河。
灌铅,用溶化的铅灌入口中至死。
梳洗,明、清野史有载,施刑者先将受刑者衣裳脱尽,将其裸身置于铁床上,再用开水浇淋。继以铁梳刷其皮肉,直至受刑者皮肉刮尽,白骨外露,受刑者往往不到刑毕早已气绝身亡。民国时期很多地下党员死于此刑,也被称为洗排骨。
磬,吊死。磬是一种打击乐器,悬挂敲击。作为死刑,取其悬吊之意。酷法,或以椽关手足而转之,谓之凤凰晒翅;或以物件绊其腰,引枷向前,谓之驴驹拔撅;或使跪捧枷,累甓其上,谓之仙人献果;或使立高木之上,引枷尾向后,谓之玉女登梯。
盆吊,用草席裹着身体捆扎成卷,倒吊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