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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第1页)

由&ldo;从前沙皇时代的法官&rdo;主持的,它们在刑事案件上运用德国刑法,并根据当地情况作必要的修改,但是在民事案件方面,显然还可以使用&ldo;布尔什维克时代以前的旧法律&rdo;。

在德国专员管辖下的乌克兰,严格他说,当地并没有什么法院,尽管根据德国专员科赫于1942年5月8日发布的一道命令,非日耳曼人所犯的情节较轻的罪行可以由乌克兰籍陪审推事根据德国法律审理。这些陪审推事被说成是区专员的&ldo;代表&rdo;,由常务专员根据区专员的推荐任命。他们有权判处罪犯长达两年的徒刑和高达一万银卢布的罚金。他们在刑法方面相当于1942年3月科赫委派的仲裁人。这些仲裁人有权审判涉及前波兰和苏联公民的案情较轻、不属于德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但是,所有关于结婚、离婚、监护、财产和专利权的案件一概归德国法院审理,因此乌克兰仲裁人的权限实144际上仍然是很有限的。

第五节警察与行政军事法庭

和特别法庭占领区德国司法工作的一个突出的特征是,遇到抵抗运动势将广泛发展,以致法院无法应付时,就利用所谓&ldo;地方紧急状态&rdo;去加速和加强德国刑法的威慑效果。这种地方紧急状态一经宣布,刑事方面的裁判权大部分立即移交给了专门成立起来的军事法庭。德国代表成立的这种军事法庭,在许多方面相当于德国武装部队设立的军事法庭,只不过它们不属于武装部队。它们由党卫队和警察官员,甚至还由德国民政机关的代表主持。它们的司法程序是即决的,旨在立即作出判决。被告不准有辩护人,除判处死刑外,通常的惩罚是把有罪的人直接交给盖世太保。虽然案件可以被撤销,或交给其他法院去审理,但是军事法庭的判决是不能要求上诉的。导致这种法庭活动的紧急状态,一般说来时间极短,尽管处理的案件数目通常总相当多,而死刑判决的比例往往也非常大。在西欧占领区,宣布进入地方紧急状态到1942年底已经成为对付有组织的抵抗运动的惯用手段了。在挪威,特博文就采用了这种手段去破坏1941年9月初奥斯陆发生的罢工。在保护国,海德里希于1941年9月到达后,立即宣布当地进入紧急状态,后来在1942年5月他被暗杀后,又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在卢森堡,为了应付人民对实行征兵制的反抗,德国人于1942年8月也145曾宣布当地进入紧急状态。在荷兰,通过1941年实施的所谓&ldo;军事行政管制法&rdo;,一种类似于&ldo;地方紧急状态&rdo;的紧急状态条例已经制定出来了。后来,根据同年3月19日的一项法令,海牙的德国高级法院取得了&ldo;根据在德国本土设立的特别法庭的程序&rdo;,行使军事法庭职务的权利。1943年1月,&ldo;行政军事管制怯&rdo;又改为&ldo;警察军事管制法&rdo;,万一发生暴动和混乱时,立即可以施行。同时,对&ldo;警察军事法庭&rdo;也作出了规定:由一个受过司法训练的党卫队头目和两名协助他的党卫队或警察官员联合组成,行使军事法庭的职权。5月里,德国当局实施了一种&ldo;警察军事管制&rdo;

状态(相当于其他地区所实行的地方紧急状态)以应付荷兰的罢工。

在总督辖区和东方占领区,不论是否正式宣布进入紧急状态,都成立了军事法庭。弗朗克在1939年10月31日的法令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总督辖区,一切暴力行为和煽动反抗德国人的行为,一概应由这种法庭进行审判。这种法庭由一个保安警察团长或营长,或由一个保安警察特遣队队长同&ldo;该单位的两名官员&rdo;组成。这项原则也适用于东方合并区和东方占领区。在合并区,对德国当局犯有暴力行为的波兰人和犹太人一概由军事法庭审判,而在占领区,根据罗森贝格1942年1月12日颁布的法令也成立了军事法庭。

在总督辖区和东方占领区,负责军事法庭的官员有权把他们认为&ldo;特别法庭&rdo;更有能力处理的案件移给该庭处理。在占领区的大部分地方,特别法庭同占领后设立的普通德国法院保持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法庭一般总&ldo;隶属于&rdo;德国法院。这种特别法庭的法律程序,完全按照为德国本土相应的法院制定的那一套。交给这种法庭146处理的案件便不再属于普通刑事司法权的范围了。这种法庭还是自身的上诉法院。被告辩护人&ldo;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rdo;才予以指派。除了处理特别法庭在德国通常承办的那类刑事案件(例如,破坏战时经济的罪行)外,占领区的特别法庭还有权审理下列两类案件:一类是占领当局明白宣布特别法庭有权处理的案件,另一类是由于情节特别严重,检察官可能会发交给特别法庭处理的其他刑事案件。就特别法庭对非德国人的刑事裁判权而言,它们是各种德国法庭中最为重要的。象一个评论员于1939年提到波兰被占领区的情况时所说的那样,&ldo;在波兰被占领区一开始进行司法工作时,就有&lso;特别法庭&rso;,这种法庭就代表当时的全部德国司法&rdo;。

在波兰,德国陆军总司令首先于1939年9月5日设立了特别法庭,但是后来弗朗克在1939年11月15日颁布的一项法令里又详细规定了它们的职能。根据这项法令,弗朗克在每一总督或地区长官的治所设立了一个特别法庭。每个法庭由三名法官组成,但审理&ldo;简单案件&rdo;则只有一名法官。这些法庭全都根据德国刑法审判案件。后来,罗森贝格在奥斯兰和乌克兰的每一德国法院下也设立了类似的法庭。在保护国,根据1940年2月21月德国颁布的关于&ldo;特别法庭的重建工作及其权限&rdo;的法令,以德国本国这类法庭为根据,也自动组织了特别法庭。在西方,往往在占领初期就设立了特别法庭,专门处理据认为普通德国法院的程序无法迅速处理的案件。例如,在卢森堡,民政长官西蒙于1940年8月20日设立了特别法庭,审理下列案件:非法集会、私藏武器、散布敌视德国的消息,以及煽动罢工和关闭工厂。在挪威,特博文于1940年10月设立了一个类似的机构,来应付那些设法使非法的政党继续展开活动的人。在比147利时,军事司令官命令司令部设立特别法庭去应付盗窃粮食的案件。但是,据指出,这不一定就意味着比利时的法院将被&ldo;取消&rdo;,因为德国法院的运用问题&ldo;取决于比利时法院如何表现出它们对人民的责任感&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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