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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第1页)

在挪威军团、武装党卫队和德国武装部队中服役的人也职得了大学和中学优先录取的权利(《德意志法律》1944年,第16页)。

参阅同上书,1941年,第34页。

例如,参阅比利时和法国北部驻军司令官的一些命令。它们规定为那些由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同德国合作而受到&ldo;迫害&rdo;的比利时人恢复权利《比利时和法国北部驻军司令宫公报》(verordnungsblattdesilitar-befehlshabersbelgienundnordfrankreich),第14号,1940年9月10日;《德国政治文件》,第8卷,第1编,第252‐256页〕。

式成立了特别政治法庭‐‐例如,挪威的人民法庭、法国的国家法庭和荷兰的和平法庭‐‐所有这些法庭都是按照德国人民法庭的形式成立的,用以处理他们认为从思想方面看是特别严重的案件。131纳粹世界观对立法政策的影响,更为突出地反映在所谓&ldo;犹太问题&rdo;上:德国人力图使占领区的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同德国的法律完全一致。反犹太人的计划,包括1933年后德国反犹大人的运动中所显示出的所有那些狠毒的手段,也都推行到占领区里来了。例如,在东方合并区,刑法全作了修改,凡是对德国国民犯了暴力行为或违抗德国命令的犹太人,都将受到特别严厉的处罚。同时,犹太人(象波兰人一样)个人是不准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在这些地区,波兰血统的犹太人的财产可以依法随时没收,而其他波兰人的财产原则上只有在&ldo;公共福利有所需要&rdo;或业主在1918年后已经移居德国的情况下,才可以没收。在总督辖区,根据弗朗克1939年10月26日颁布的法令,犹太人必须参加强迫劳动。十岁以上的犹太人必须佩带&ldo;大卫王之星&rdo;标志,开没有商店或企业的犹太人必须悬挂特殊的招牌,以表明它们是犹太人的产业。按照1940年1月26日的一道法令。总督辖区的犹太人不准搭乘火车。1940年10月以后,他们被迫住进了犹太人区,未经许可不得迁移。在那里,他们获得了一种自治权,成立了&ldo;犹太人委员会&rdo;(judenrate)。在奥斯兰,也实行了类似的限制。所有犹太人的产业,根据1941年10月13日德国专员洛泽发布的一道命令,一律予以没收。区专员制定怯律,把犹太人限制在犹太人区,同时也采用了由当地&ldo;长老委员会&rdo;负责管理犹太人的这一原则。西方的情况实质上也没有什么差别,法国被占领区内对犹太人所采取的种种措施就是明证。在那里,根据军事司令官1940年9月27日发布的命令,凡是逃往非占领区的犹太人全不准回来。所有其他的犹太人都必须向当地的区长登记,犹太人的企业必须用法文和德文132的标记标明出来。后来,又规定犹太人不准更改居住地点,并从晚上八时至翌晨六时对他们实行宵禁。他们也被迫佩带&ldo;大卫王之星&rdo;的标志,就象在东方地区那样。

第三节立法权

按照德国人在被占领国家实施的情况而言,法律主要是为了达到占领的目的,尤其是为了维护德国利益在当地人民各种竞争利益中的首要地位。在合并区和民政长官管辖区,使法律制度服从于德国政治目标的工作,已经推行到几乎完全废除了当地原来的法律和司法机构,并代之以德国法律和法院。因此,在合并区,最高立法权与其说是掌握在德国总督的手里,不如说是掌握在柏林的各个政府机关和部门的手里。拿波兰合并区来说,德国政府一开始就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具体表现就是:希特勒颁布了1939年10月8日法令,成立西普鲁士和波森两个新行政区(后来改称但泽一西普鲁士和瓦尔塔兰)。这项法令尽管允许不&ldo;与并入……德国的工作相抵触&rdo;的现行法律继续生效,却明确地授权德国内政部长, &ldo;在同有关的德国部长磋商后&rdo;,可在这些地区施行德国法律和普鲁士州的法律,并同德国财政部长合作,调整这些地区同德国其余地区的财政关系。虽然德国内政部长确实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授与当地的行政区长官和德国总督,但关于他们的立法权问题该法令却只字不提。在西方合并区‐‐即欧本、马尔梅迪和莫雷斯纳‐‐希特勒于1940年5月23臼亲自发布命令,完全实施德国法律和普鲁士州的法律。根据这道命令的规定,133德国法律将于9月初生效,尽管各部部长&ldo;在同内政部长磋商后&rdo;,根据需要,有权展缓或修订某一法令的施行。另一方面,在民政长官管辖区,地区当局倾向于保有大得多的创议权。民政长官据称是&ldo;代表元首&rdo;行事的,而且只听从他的命令。因此,在民政长官管辖的地区内,他&ldo;执掌着立法、司法和裁判的大权&rdo;。只有在特殊的事务上(邮政、铁道和海关),德国政府才&ldo;直接接管&rdo;,因此,在所有其他领域里,民政长官的权力是决定性的。但是,象在合并区那样,主要目的是要尽快实施德国的基本法律,所以民政长官的立法政策也得相应地予以配合。此外,这些政策所遵循的方式似乎表明:从柏林方面获得了相当多的指示。例如,瓦格纳于1942年1月在阿尔萨斯施行了德国的刑法以及1934年的&ldo;禁止对党和国家进行恶毒攻击。的法律和其他各项保护彼国作战努力的法律后,洛林的比尔克尔和卢森堡的西蒙不久也采取了类似的步骤。后来,这三个地区又通过同样的方法实行了义务兵役制。另一方面,对这三个地区内在德国武装部队和武装党卫队里服役的人,或者被承认以其他方式&ldo;表明自己&rdo;是德国人的人,授与公民权‐‐这一类补充立法不是由民政长官,而是由柏林的德国内政部长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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