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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第1页)

第六节在当地人民反抗的情况下抛弃了合法的方法

尽管德国人十分重视使被占领国家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同纳粹的政治与思想目标协调一致的工作,但是他们不久便开始主要依靠恐怖政策,而不是依靠合法手段去对付反对新秩序的人。例如,以丹麦而言,只有一百十三名抵抗运动的成员是经过军事法庭的判决而被处死的,可是至少有七百九十七人是在德国当局干的&ldo;清剿&rdo;或&ldo;报复&rdo;的屠杀和其他恐怖行为中被杀害的。不同的因素促使德国人逐步抛弃了&ldo;合法&rdo;的假面具。一个因素是法院‐‐包括占领后设立的正式德国法院和为了应付特殊的紧急状态而设立的军事法庭‐‐不能应付当地的抵抗运动,尤其是1941年对俄国发动进攻后由共产党所鼓动而组织起来的抵抗运动。另一个因素,也许是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希特勒本人极其反对利用法院去对付占领区内的抵抗运动。希特勒显然欢迎东方地区有游击战,因为这给了他一个机会去&ldo;扫荡&rdo;所有胆敢反抗他的人,所以他原则上反对把反抗他的人交给法院去审判。1940年9月,在讨论捷克&ldo;问题&rdo;时,他断然反对德国司法部长居特纳所主张的把四个捷克领袖交给人民法院审讯的建议,并且坚决认为,&ldo;对待捷克叛乱分子和反抗者,德国的行刑队就很够了&rdo;。他还说,&ldo;通过法院的判决去制造一些烈士是错误的,安德烈亚斯?霍费尔和施拉格特的例子就证明了这一点&rdo;。1942年,他显然认为,对付暗杀海德里希的凶手的最好办法,不是去审讯所有的可疑分子,而是把148三万到四万有&ldo;政治活动嫌疑&rdo;的捷克人立即处决。至于丹麦,他又想到霍费尔和施拉格特这两个例子,所以同样断然地认为,&ldo;绝对不能把破坏分子交给法院去审判&rdo;。对付这些破坏分子只有一个办法,&ldo;那就是杀掉他们‐‐最好在他们犯罪的时刻,否则就在逮捕以后&rdo;。结果是,1943年12月,希特勒亲自发给了贝斯特和当地德国警察头子京特?潘克一道严格的命令,要他们发动那种声名狼藉的&ldo;报复&rdo;或&ldo;清剿&rdo;大屠杀。在西方,德国人对阴谋损害武装部队的行为采用了集体负责的原则,从而第一次明目张胆地抛弃了&ldo;合法性&rdo;。这项原则,根据德国军政长官施特雷齐乌斯的一道命令,早在1940年9月便应用于法国被占领区。这道命令授权当地的德国区长向法国居民索取遵守法纪的保证人,凡遇&ldo;可能发生严重的暴力罪行时&rdo;,以及遇到没有&ldo;其他适当的手段来维持治安&rdo;时,还可以扣留人质,德国司令官掌握着这道命令赋予他们的权力后,进行了多次大规模的屠杀,作为对反抗武装部队&ldo;罪行&rdo;的报复,甚至还公布了所谓&ldo;人质条例&rdo;,企图使这种做法合法化。他们并不尽力去查明被处决的人事实上是否参加了抵抗运动,尤其是在1941年9月30日以后,因为那天施蒂尔普纳格尔发布了一道命令:所有被法国当局拘留的法国人,以及所有被德国人拘留的法国人,都将视为潜在的人质。然而,甚至在为时较晚的期间,德国军事当局对于不做一点审讯的表面文章就把人质枪毙,显然也还有点不安。因此,在1941年12月7日至14日的行政长官汇报中,有这样一项建议:与其把人质立即枪决,不如让军事法庭对那些在正常情况下仅会被判处徒刑或者甚至会获得赦免的犯人判处死刑。149集体负责原则的应用和扣押人质的办法也不限于军管的国家。在战争刚爆发的时候,保护国的盖世太保就逮捕了大约八千名显要的捷克人,作为担保其余的捷克人遵守法纪的人质,1942年5月27日海德里希遇刺以后(他于6月4日伤重毙命),德国当局立即发布了一道命令,指出不仅那些庇护或帮助凶手的人,就连他们的家属也将被处决,而且即便这些家属毫无责任,也不得豁免。1942年6月10日,在海德里希伤重毙命后六天,利迪策大屠杀就是按着这道命令的精神进行的。

在其他占领国内,德国人也表明,他们要当地的全体居民对个别的反抗行为负责。例如,赛斯-英夸特于1942年5月在荷兰宣布,他提议拘留&ldo;大约四百六十名过去知名的社会人士&rdo;,如果由于&ldo;伦敦的流亡分子的阴谋策划&rdo;,再发生扰乱社会秩序的行动的话,&ldo;就要这些人偿命&rdo;。接着在7月里,驻荷兰的德军司令官也宣布,为了&ldo;保证完成〔他的〕军事任务&rdo;,他也将拘留&ldo;几百名&rdo;人质。到1943年夏季,总督辖区的抵抗运动已经大为发展,德国当局也承认它&ldo;不再能完全控制局势&rdo;时,弗朗克于是下令,如果波兰地下运动杀死一个德国人,就枪毙一百个知名的波兰地下运动成员。接着,&ldo;东方&rdo;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在希姆莱的指示和&ldo;总督的同意下&rdo;,于1944年6月28日发布了一道命令。根据这道命令,凡杀害或企图杀害德国人,或破坏重要设施的罪行,从严惩处:不仅枪毙罪犯本人,而且处决其所有男性亲属,并将其所有十六岁以上的女性亲属关进集中营。150凯特尔1941年9月16日发给军事司令官的训令和希特勒本人1941年12月7日发布的通称&ldo;夜雾&rdo;命令的那道臭名昭着的命令,都表明了希特勒对采用普通的合法手段去对付抵抗运动感到不耐烦。凯特尔&ldo;训令&rdo;的目的,表面上是要使军事当局可以更为有效地应付进攻俄国以后占领区内发生的&ldo;共产党起义运动&rdo;。据凯特尔说,&ldo;以前采取的&rdo;应付共产党煽动运动的&ldo;措施&rdo;已经证明&ldo;不够&rdo;了。因此,元首下令使用&ldo;最严厉的措施&rdo;,以达到在&ldo;可能的最短时间内&rdo;把所有反抗镇压下去的目的。为此,以后一切抵抗行动,都必须看作是共产党所操纵的;&ldo;在这类案例中,处死五十名至一百名共产党人以抵偿一个德国士兵遇害,应认为是适当的办法&rdo;;而且这种判决必须以一种&ldo;预期&rdo;可以提高其&ldo;威慑效果的方式&rdo;来执行。既然军事法庭的审判程序是作为应付共产党人的叛乱和对德国占领当局的其他攻击行动而采用的&ldo;特别措施&rdo;,那末,只有&ldo;最严厉的惩罚才是适宜的&rdo;。这些措施显然未能产生希特勒所需要的效果,因此三个月后,它们就为&ldo;夜雾&rdo;命令所取代。根据凯特尔发布的与这道命令有关的&ldo;行政命令&rdo;,希特勒经过长时间的考虑后终于得出结论,一定要改变一下惩罚那些在占领区内进行反抗的人的办法。在这类案件中,他认为终身监禁‐‐甚至终身监禁加苦役‐‐会被认为是&ldo;软弱的表现&rdo;。因此,只有判处死刑,或者采取步骤&ldo;使罪犯的家属及当地居民不知其下落&rdo;,这样才能收到&ldo;持久的、有力的威慑效果&rdo;。将被告送往德国可以&ldo;起到这样的作用&rdo;。因此,那道命令载明,凡是不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就应送往德国,并对其下落不提供任何消息。根据凯特尔&ldo;行政命令&rdo;的规定,审判反抗行为案件151的地点,必须由军事当局决定。如果军事法庭的法官同德国反谍报机关商仪后,决定可以在占领区宣判,他就在战地军事法庭开庭审判这个案件。否则的话,他就必须将案卷转呈上级司令官,由后者决定应就地审判罪犯,还是由战地秘密警察押送德国。其后,如果德国武装部队当局认为有必要的话,仍然可以在德国举行军事审判。基尔、科隆、埃森(或多特蒙德)和柏林都设有特别法庭,奉命分别审理挪威、法国和比利时的&ldo;夜雾&rdo;命令案件,以及一般案件,这四个特别法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开庭审判。再不然,甚至可以由德国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因为从1942年10月以后,人民法院也有权处理根据&ldo;夜雾&rdo;命令被解送来的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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