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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孟加拉条约(第2页)

-签名印章:荷兰共和国官方印章

鉴于:

1。第一次孟加拉-兰芳战争已导致双方遭受严重损失,且战事持续对地区稳定构成威胁。

2。为避免进一步的冲突和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各方均有意愿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3。英国女王维多利亚已下令卡诗德将军与大清帝国进行和谈,并同意在符合大英帝国利益的前提下达成和平协议。

经友好协商,各方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领土割让

-大英帝国同意将原孟加拉总督区,包括加尔各答在内及以西的领土,割让给大清帝国。

-大清帝国确认接受上述领土,并承诺在新领土内维护和平与秩序。

第二条:赔款与经济安排

-英国同意向清朝支付550万西班牙银币作为战争赔偿,以补偿清朝在战争中的损失。

-双方同意在战后时期开展经济合作,共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三条:主权承认与政治安排

-英国正式承认大清帝国对兰芳共和国及其新获得的领土上拥有完整的主权,并尊重大清帝国的独立与自主。

-大清帝国承诺在其领土内尊重人权和法治,并与其他国家建立和平共处的关系。

-大英帝国同意废止《南京条约》、《虎门条约》等与清朝签订之一切不平等之条款。

第四条:后续行动与执行机制

-各方同意成立联合委员会,监督条约的执行情况,确保各方遵守约定。

-对于可能出现的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五条(生效日期与期限)

-本条约自签署之日1851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各方可协商续签或另行制定新的协议。

第六条(其他条款)

-本条约未涉及的事项,各方可通过后续谈判另行解决。

-本条约一式三份,清朝、英国和荷兰共和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日期:[1851年4月1日、咸丰元年四月一日]

地点:[孟加拉城总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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