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内瓦会议关于解决印度支那政治问题的原则,越南、老挝和柬埔寨3国将在分别规定的期限内举行全国的自由选举,以实现各该国在民主基础上的统一。越南将在1956年7月内举行全国自由选举;老挝和柬埔寨则将在1955年内举行全国的自由选举。印度支那3国基于在日内瓦会议上所承担的义务,将禁止任何国家在它们各自的领土上建立军事基地。这3个印度支那国家并承担义务不参加任何军事同盟,不容许被利用来恢复敌对行动或服务侵略政策。这样,印度支那3国的人民就有可能在他们各自的祖国的土地上过和平生活,并从事于和平建设。
1954年7月20日,《关于在越南停止敌对行动的协定》、《关于在老挝停止敌对行动的协定》、《关于在柬埔寨停止敌对行动的协定》3个文件签字之后,第二天,1954年7月21日,出席日内瓦会议的各国代表团,除美国和南越没有参加外,又签署了《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主要是向全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介绍日内瓦会议所取得的成果,以便于各国政府和人民监督和促进各项协定的贯切和执行。现将这一文件笔录如下:
由柬埔寨、越南国、美利坚合众国、法兰西共和国、老挝、越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代表所参加的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的日内瓦会议1954年7月21目的最后宣言:
一、会议注意到在柬埔寨、老挝和越南结束敌对行动的各项协定,这些协定并建立了关于其条款之执行的国际监察和监督。
二、会议庆幸在柬埔寨、老挝和越南的敌对行动的结束。会议确信:本宣言和各项停止敌对行动协定中所规定的条款的实施,将使柬埔寨、老挝和越南从此能够完全独立自主地在国际的和平大家庭中起它们的作用。
三、会议注意到柬埔寨和老挝政府的声明,即两国政府愿意采取使全体公民均能参加全国共同生活的措施,特别是参加最近的全国选举,此项全国选举将在1955年内根据各该国宪法在尊重基本自由的条件下以秘密投票方式举行。
四、会议注意到越南停止敌对行动中关于禁止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以及各种武器和弹药进入越南的条款。会议同样注意到柬埔寨和老挝两国政府的声明,即两国政府决心不要求关于军事物资、人员和教官的外国援助,除非为了有效地保卫本国领土的目的,而在老挝,则更须限于老挝停止敌对行动协定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五、会议注意到越南停止敌对行动协定中关于在双方集结区内不得建立任何外国军事基地的条款。同时,双方应注意,务使划归他们的地区不参加任何军事同盟,并不被用来恢复敌对行动或服务于侵略政策。会议同样注意到柬埔寨和老挝政府的声明,根据此项声明,两国将不与其他国家缔结任何协定,如果此项协定包括参加不符合于联合国宪章原则的,而在老挝又更不符合于老挝停止敌对行动协定原则的军事同盟的义务,或包括当他们的安全不受威胁时在柬埔寨或老挝领土上为外国军事力量建立基地的义务。
六、会议确认:关于越南的协定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军事问题,以便结束敌对行动,并确认军事分界线是临时性的界线,无论如何不能被解释为政治的或领土上的边界。会议坚信:实施本宣言和停止敌对行动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将造成在最近时期内实现越南政治解决的必要前提。
七、会议声明:关于越南,在尊重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政治问题的解决,应使越南人民享有经由秘密投票的自由全国选举而建立的民主机构所保证的基本自由。为使和平的恢复得到足够的进展,并使自由表现民族意志的一切必要条件得以具备,将在1956年7月内,在停止敌对行动协定中所规定的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成员国代表所组成的国际委员会的监督下举行全国选举。自1955年7月20日起,双方地区有代表性的负责当局,应就此项问题进行协商。
八、停止敌对行动协定中关于保证维护生命财产的各项条款,必须最严格地予以执行,特别是必须使在越南的每一个人都能自由地选择他愿意居住的地区。
九、越南南北两地区有代表性的负责当局,以及老挝和柬埔寨的当局,不得对战时曾以任何方式与对方合作的人员或其家属加以个别或集体的报复。
十、会议注意到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的声明:即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愿意根据有关各国政府的请求,在经双方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从柬埔寨、老挝和越南的领土上撤退其军队;但如经双方协议,一定数量的法国军队在规定的期限内,留驻在规定的地点者不在此限。
十一、会议注意到法国政府的声明,即法国政府将在尊重柬埔寨、老挝和越南三国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来解决有关恢复和巩固柬埔寨、老挝和越南和平的一切问题。
十二,日内瓦会议的每个与会国家在对柬埔寨、老挝和越南三国的关系上,保证尊重上述各国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并对其内政不予任何干涉。
十三、与会各国同意就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向他们提出的任何问题彼此进行协商,以便研究为保证柬埔寨、老挝和越南的停止敌对行动协定被尊重所必需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