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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第1页)

然而问题的严重性也正在这里。一种腐败成了规矩,或者到了人人都不视为腐败,谁反对谁可笑的程度,就只能说明腐败已成为帝国的风气。

风气的形成当然绝非一日之功,但罪魁祸首却无疑是帝国制度本身。作为一种集权制度,帝国规定了资源和财富可以通过权力来剥夺和占有的基本原则。而且,可以通过权力来剥夺和占有的,不仅包括民众的财产权,还包括他们的人身权。事实上,帝国也正是通过这种剥夺和占有来实施其统治的。比如查没家产,或赏赐田亩;又比如加派差役,或减免赋税。由于这种统治只能通过官员代理的方式来进行,于是,各级官员尤其是直接牧民的州官县官,就变相地拥有了无法估算的资源和财富,帝国赋予他们的权力则变成了一种&ot;无形资产&ot;和&ot;有价证券&ot;。它是有价码的,也是可赎买的,还是无亏损的。权力并不因为它的行使不再是权力。恰恰相反,权力如不行使才不是权力。这个道理,没有一个官员不懂。

在此前提下,腐败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甚至顺理成章:一个东西,可以换钱,可以换很多钱,而且换了以后自己并没有损耗,那么,有谁能抵挡这样的诱惑呢?同样,一个东西,有了它,就什么都能做,什么都能得到,又有谁不垂涎呢?只要能买卖,自然有人愿意掏钱。更何况,权力作为&ot;无形资产&ot;和&ot;有价证券&ot;,只有当它被人赎买以后,才当真是资源和财富。所以,在权力社会中,必然有人赎买权力,也必然有人出卖权力。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腐败根本就是帝国与生俱来的东西,是帝国的胎毒。

第四章官员代理四自杀政策

不能说帝国是提倡腐败的,没有任何一个政权或制度会提倡腐败。因为无论何种制度和政权,君主的,民主的,专制的,共和的,腐败都只会导致其灭亡。君主专制的政权,甚至比民主共和的政权更不能容忍腐败。试想,一个视普天之下皆为王土的皇帝,岂能容忍手下的臣子盗窃&ot;他的&ot;财产?又岂能容忍属下的官员,利用他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置他和帝国的根本利益于不顾?所以,在那些皇权强悍、天子独裁的时期,比如明的洪武年间,清的雍正年间,吏治往往较好,贪腐往往较少。相反,如果腐败猖獗贪墨成风,则不是皇帝大权旁落,便是君王有意纵容。但即便纵容,也多半是个案(如乾隆之纵容和珅),不大可能是规矩,更不可能提倡。事实上,历朝历代都至少会在理论上把反腐倡廉看作巩固政权的头等大事。我在《帝国的惆怅》一书中讲过,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自秦汉始就有了专门的监察部门。它在西汉时叫&ot;御史府&ot;,东汉以后叫&ot;御史台&ot;,明清改称&ot;都察院&ot;。不论御史台,还是都察院,都是直属天子的独立部门,不但不受其他官员和部门的制约,反倒有权监督一切部门和官员。首先是权限大,上至亲王宰辅、重臣勋贵,下至督抚州县、司官道员,甚至包括其他监察干部和监察部的领导,都可以弹幼。其次是责任轻,可以&ot;风闻奏事&ot;(也叫&ot;风闻弹事&ot;),不必负核实的责任,也不受反坐的处分。第三是独立性强,弹幼官员不必知会有关部门,也不必经自己的长官批准。为了支持御史独立行使监察权,朝廷甚至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隆重的礼仪。但凡重大弹勃案,御史要头戴一种名叫&ot;獬豸xièzhài冠&ot;的法冠,身穿内白外红的法袍,当着皇帝和百官的面在朝堂上宣读&ot;起诉书&ot;,被弹劾的官员则必须立即站出来等待处分。监察之受重视,其实毋庸置疑。何况历代王朝不但有监督官员的专门机构,也都有惩治腐败的严刑峻法,打击的力度也常常很大。朱元璋甚至规定凡受贿八十贯者,就要剥皮实糙(活剥人皮,肚子里塞糙)。帝国对于腐败,难道是纵容的吗?

然而腐败却并未因此有所收敛,反倒有&ot;前腐后继&ot;之势。一批贪官倒下去,更多的贪官跟上来。最后的结果,则是一个又一个的王朝在大面积不可救药的腐败中垮台。这几乎成了一个规律。原因之一,恐怕就在于帝国的反腐倡廉治标不治本,也不可能治本。其实,由于权力是可以赎买的,所以但凡存在权力关系的地方,就有腐败的可能。因此,要想根治腐败,就必须限制权力。最起码,也得遏制权力的赎买。

可惜帝国的作为却往往是背道而驰。

首先,帝国根本不可能限制权力。相反,正如我们在本书第二章所指出的,它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加强集权的过程。因此越到集权强化的时期,腐败就越严重。比如明清两代的腐败,就比秦汉唐宋严重得多。这两个朝代,简直就是腐败成风。所谓&ot;官场陋规&ot;,就是此时之风气。而这两个朝代,则又是集权最甚、皇权最强、专制最力的时期。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腐败和专制是一对孪生子。

然而要求帝国放弃集权却不可能,因为权力是它的生命线。一旦没有了这种强制性的集权,帝国制度顷刻之间就会土崩瓦解。甚至就连限制权力也做不到。因为如果要限制,首先就得限制皇帝的权力,这就等于不要帝国制度。当然,官员的权力也有限的。但这种&ot;有限&ot;,只是相对于皇权而言。相对于民众,则几乎不受任何限制。事实上帝国既然要维持它对臣民的绝对统治,皇帝本人又不可能亲自牧民,就不能不赋予其代理人在实行代理时的绝对权力。无疑,官员们只有在实行代理时才拥有这种不受限制的权力。如果不再代理皇权,那他们就什么都没有,什么都不是。不过这已经足以导致腐败了。没有人会愚蠢到在并不代理皇权时去搞腐败,实际上那时也不会有人前来赎买。相反,正因为官员们都明白,他们的权力只有在代表帝国时才不受限制(在这个意义上它是有限的),因此必须抓紧时机将其兑现为实惠。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这正是许多官员在以权谋私时表现得十分猴急和疯狂的原因。

官员权力的有限,还因为他们要受到上级领导和监察部门的监督。问题在于,这些人也是官员,他们和被监督的官员在本质上是一样的。这就等于是让大狼狗去监督牧羊犬,其效果可想而知。事实上这些官员手中的权力(监督权和监察权)也可以出售或出租,办法则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坐地分赃,就像小偷和小偷&ot;见面分一半&ot;,或者小喽啰向山大王缴纳抢劫所得一样。所谓&ot;官场陋规&ot;,实际上就是对这种分赃行为所作的一种不成文规范。自从有了这种规范,牧羊犬们在盘剥百姓出售权力时,是更加得心应手和胆大妄为了。

显然,问题还不完全在于权力及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和监督,更在于由谁来限制和监督。恰恰在这个最重要的问题上,帝国不可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因为它根本就不可能将监督权交给人民,尽管这是根治腐败唯一可能的途径,但对于帝国制度来说则无异于自杀。因此它宁肯选择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案,甚至半公开地容忍腐败。毫无疑问,在这样一种制度下,任何对权力的监督以及对这种监督的设计,都将徒劳无益甚至徒有虚名。问题并不在于技术上有多少困难,更在于帝国是否真正有监督自己的愿望,在于作为权力社会的典型(集权社会),帝国所拥有的权力是否当真是可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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