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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利益所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的意愿,是最大的民主;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反对人民的根本利益,违反人民的意愿,是最大的不民主。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有广泛的民主,但不管哪方面的民主,都不允许违反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是资产阶级自由化与四项基本原则尖锐对立的表现。在这场风波中&ldo;民主&rdo;是一个被肆意滥用的字眼。因此,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的爱国主义的一条政治原则。三、爱国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些人不了解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以为加强法制就会防碍民主,限制人民群众的手脚。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在人类历史上,最先把民主和法制结合在一起的是资产阶级。资产阶级的民主与法制的结合,使资产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使资产阶级所追求的商品交换的自由,雇用劳动力的自由,以及维护私有财产的人权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国家制度和法律。然而,资产阶级民主的局限性和欺骗性,决定了它的法制的局限性和欺骗性。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取得政权之后,也必然把体现劳动人民共同利益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和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国家制度和法律,以保证自己能够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社会主义民主,无论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国体),政权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形式(政体),还是作为人们的政治关系,政治生活准则,都必须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并由政权机关强制执行,才能成为有权威的牢固不可动摇的制度。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由于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民主和法制,因此,排除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局限性和虚伪性,而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了。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和基础,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备程度,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成熟程度。所以,加强民主和健全法制,是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任务的两个有机联系着的方面。为什么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和基础呢?这是因为:第一,不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人民在事实上没有掌握国家权力,也就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也就不可能产生社会主义法制。第二,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内容是人民有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点正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第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力量的源泉。社会主义法制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有力武器。它的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并深深地扎根于群众之中。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加强,法制措施的有效实施都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而要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又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为什么说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呢?这是因为:第一,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所享有的民主权利的范围和人民管理国家的程序。一方面,法律把经过人民革命斗争,争得民主权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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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以及如何组织政权等制度固定下来;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如何运用人民所委托的权力去实现人民的意志,并且规定依法办事的制度和违反法律如何处理的制度。这就体现和保障着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和意志的贯彻执行。第二,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人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一方面,它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及其范围;另一方面,规定对防碍和破坏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所实行的制裁措施。这就体现和保障着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当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为了切实保障和充分发扬民主,需要采用各种工具和手段,例如加强马克思主义的教育,运用共产主义道德规范,发挥党的政策的威力,等等。但是,运用法制手段保障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却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有其他手段不能代替的功能。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问题题上,我们有深刻的教训。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在摧毁国民党反动法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新的法制,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和其他一批重要法律,肯定了人民当家做主的事实。到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时,杜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卓有成效的。但后来由于&ldo;左&rdo;的干扰,对民主法制化认识不足,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致使法制不完备。十年动乱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利用我们法制不健全的漏洞,大搞法西斯专政,践踏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吃尽了无法无天的苦头。实践证明,没有法制就会丧失民主。法制存,民主兴;法制废,民主亡。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建设高度民主的必由之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和国家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和建设,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相继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新的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特别是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和已经确定的方针,作出了许多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规定。这部宪法的通过,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内容,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上会有不同的要求,但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健全代表制民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但是全体人民不可能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只能通过由大多数人选出的代表机构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代表机关表达多数人的意志,决定国家大事。但是这种代表制必须坚定不移地体现&ldo;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首先,人民的代表必须真正做到代表人民,他们除了由人民选举、罢免和监督外,还必须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其次,人民代表机构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一切大政方针都必须由人民代表机构来作出,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再次,在代表机构同管理机关的关系上,一切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要由代表机构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关以及各种公职人员应当是社会的公仆,不能成为人民的老爷。为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必须健全政治体制、领导体制和各种组织体制、工作制度,并用法律的规范加以确定。第二,发展人民的直接民主。要保证&ldo;一切权力属于人民&rdo;,只有代表制民主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行人民的直接民主,使每个公民都能实际上参与讨论、决定同他们的生活和利益直接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在基层政权组织和基层社会生活中必须确立由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制,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代表大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