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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章(第1页)

“收权”、“统支”、“转移支付”的结果,理论上是使乡镇政府从“收税政府”、“吃饭政府”变为“服务政府”;国家从“花钱养人”,变为“花钱养事”。但实际上,乡镇政府没有了做为一级独立财政机构可支用的活钱,往往借贷维持,处于“半瘫痪”状态,并不能提供预想的公共服务。由此,不少人提出,应该索性将此一级政府裁撤。然而,如今不是清朝“耗羡归公”时的双层统治格局,村组干部远不能等同于历史上的士绅阶层,基层社会既非“自治”也并无“自治”基础。果若裁撤乡镇一级政府,国家与农民之间将出现“断层”,国家政权将“悬浮”于乡村社会之上,其结果十分危险。

中国幅员广阔、人口众多,不能设想,基层社会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如养老、医疗、水利等)能够完全依靠国家“转移支付”及县财政提供。40万个乡镇政府是国家治理基层社会的关节点。它们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一方面扎根基层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维持治安和稳定。“税费改革”成功的关键是,一、明确多级政府间事权范围的划分及各级财政支出的职能结构;二、“收”中有“放”,为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留出一定的财力和空间,在规范其行为、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实现基层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税费改革”与“耗羡归公”本质上不同。上述两点,在以史为鉴,真正认清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应该能够做到。

[1]《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5册,雍正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川陕总督岳锺琪折,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1991年版。

[2]《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册,雍正元年五月十五日湖广总督杨宗仁折;《清世宗实录》卷六八;《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4册,雍正三年二月初八日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折。

[3]何平:《清代赋税制度研究:1644-1840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大清会典》卷二一,《文职官之俸》。

[5]蒋良骐:《东华录》卷九。

[6]转自钟祥财:《一个行业腐败的历史案例》。

[7]柏桦以为,一般的县要二三百人,大县达千余人至数千人(参见柏桦:《明清州县官群体》,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54页);刘小萌指出,清代京外经制吏员约共55万余人,吏与官的比例接近2:1,加上额外吏员,吏、官之比还要更高(参见刘小萌:《胥吏》,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版,83页)。

[8]陈支平:《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95页。

[9]〔美〕曾小萍(董建中译):《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雍正《大清会典》卷三二,《户部·赋役·起运》。

[11]雍正《大清会典》卷三二,《户部·赋役·起运》。

[12]参见李治安主编:《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373页。

[13]《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四十。

[14]蒋良骐:《东华录》卷九。

[15]何刚德《客座偶谈》卷一。

[16]《康熙起居注》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1829-1830、1900-1901页。

[17]乾隆十一年(1746)起,清廷分三年轮免各省额征银数,共计免征赋银2824万余两。此后又分别于乾隆三十五年(1770)、四十三年(1778)、五十五年(1790)普免全国钱粮。据粗略统计,乾隆一朝仅普免赋银即有一亿两以上。

[18]《孚惠全书》卷二,乾隆三十五年正月一日上谕。

[19]易中天:《帝国的惆怅》,上海:文汇出版社2005年版。

[20]关于“双层统治格局”,参见张研、牛贯杰:《19世纪中期中国双重格局的演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张研:《17-19世纪中国人口与生存环境》,合肥:黄山书社2007年版。

[21]张研:《19世纪中期进入中国上层政权的地方精英·导言》,未刊稿。

[22]于建嵘指出:自秦朝至明清,国家的地方权力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其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从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到隋文帝开皇十五年(595年),实行乡亭制,以官派乡官为主,民间推选人员为辅,乡为基层行政区域;从隋文帝开皇十六年(596年)至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乡里制度开始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从王安石变法至清代,实行的保甲制,县为基层行政区域,乡不再是基层行政区域。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23]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22-24页。

[24]《皇朝经世文编》卷七九,陆世仪:《论守城》。

[25]《皇朝经世文编》卷七七,魏源:《城守篇》。

[26]道光《黟县志》卷十五,《艺文》,程立《戊子纪事》;《己亥纪事》;《甲申纪事》。

[27]《皖志列传》卷七,《叶瑞廷传》;方江《家园记》卷一,载于《安徽史学》1986年1期。

[28]杜赞奇曾说:“封建国家在乡的统治职能包括维持公共利益,如修建义仓、兴修水利、维护法律和秩序,并征收赋税,从理论上讲,国家政权的生存有赖于各种职能间的相互协调,但至少在清末时期,收赋税成为国家政治统治乡村社会中的主要体现。”[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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