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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第1页)

1943年10月27日,美、英、法、中等17国政府成立了联合惩办轴心国战犯委员会,以英国内阁处置战犯委员会主席维斯康特&iddot;西蒙大法官为主席。

1943年10月30日,美、英、苏三国外长莫斯科会议闭幕时通过了《关于希特勒分子及其战争罪行责任问题的宣言》。该宣言由斯大林、罗斯福和丘吉尔署名,宣布二战结束后将追究和惩办纳粹德国的种种暴行。主要内容为:盟国已查获纳粹德国军队和党卫军在许多国家所犯下的暴行、屠杀以及执行集体死刑的罪证。为此,苏、美、英三国代表32个盟国的利益严正宣告:凡曾经负责或同意参加上述暴行的德军官兵和纳粹党徒,将被解回到他们所犯罪行的国家进行审判和惩处;必定要追赶他们到天涯海角,将他们交给控诉他们的人,使正义得到伸张;对于首恶元凶,他们所犯罪行并不限于特殊地域,他们将依照盟国政府的共同决定加以惩处。此宣言成为战后司法追究和惩治纳粹战犯的原则基础。

根据美、英、苏三国首脑开罗、德黑兰、雅尔达、波茨坦会议达成的共识,三国和其他盟国就确认战犯规模和追捕、审判战犯作了大量工作,其中:在三强德黑兰峰会(1943年10月28日至12月1日)的第一次会议上,英国首相丘吉尔正式提出惩罚主要战犯的建议。他要求拟订一份包括希特勒、墨索里尼匪帮在内的战争罪犯的名单;该名单应涵盖盟国32个成员国根据国际法庄严公布的50‐100名战犯,并通过一个由法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来加以审查、确认。无论哪个成员国处决该名单上的战犯,都不会受到其他成员国的任何责难与处罚。丘吉尔进一步提出建议:该名单上的任何一个人只要落入盟国军队或地方武装力量手中,当地最高军官或与少将相当的官员有权立刻召集调查委员会,确定被告的犯罪材料,一旦证据确凿,该官员可在6小时内将战犯处决,无须征得上一级官员的意见。

丘吉尔重申了他关于即刻处决名单上最主要战犯即是最好的解决办法的观点,并要求该委员会尽快拟出一份50‐100名德。意、日三国主要战犯的名单。英国外交部认为这50名主要战犯应包括33名德国人和8名意大利人。英国政府副首相克莱门特&iddot;艾德礼则认为,战犯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纳粹党成员,&ldo;那些破坏先前为从事光荣职业的人所接受的战争原则的战犯,如托词他们是执行德国政府的命令而逃脱惩罚,是令人不快的。&rdo;艾德礼认为还应惩罚那些对希特勒发动侵略战争提供经济支持的大工业家。

1944年2月15日,西蒙大法官领导的联合惩办轴心国战犯委员会提出了对丘吉尔于3个月前提交战时内阁的原计划重新研究后的看法,宣称:现在应公布一份发动战争的政治核心人物的名单。联合国在适当时候要公布他们发动战争的野蛮手段。要严正宣布他们为国际战犯。

同年,在伦敦起草惩罚战犯的三国代表联合发表了一项谴责纳粹德国在欧洲被占领地区所犯暴行的宣言。它庄严宣布:&ldo;只要在德国可能成立的任何政府一旦无条件投降,就必须把那些对大屠杀、暴行负有责任的或自愿参加的德国官兵、纳粹党成员遣送到遭到他们蹂躏的国家,以便根据这些解放了的国家和即将成立的自由政府的法律进行审判、惩处……无论在何地制造暴行的主要战犯都将受到同盟国各国政府共同决定的惩罚。&rdo;

同年3月中旬,莫斯科主要报刊均长篇登载了苏联政府调查德国暴行特别委员会的一项通告,指出德国人除杀害大批战俘之外,还谋杀了200万苏联公民,而且仍在准备类似的大屠杀c这个特别委员会公布了必须为此承担罪责的战犯名单,强调必须加以严惩。

1945年2月,美国新任国务卿爱德华&iddot;斯蒂了纽斯,陆军部长亨利&iddot;史汀生和总检察长弗朗西斯&iddot;比德尔共同签署了提交罗斯福总统的备忘录。他们建议:不但要起诉纳粹德国领导人以及类如冲锋队、党卫军和盖世太保这样的组织犯下的残暴罪行,而且要起诉与他们共同参加的包括广泛的、罪恶的冒险行为,或者计划制造暴行的机构和个人的罪行。他们要求将德国最高级领导人交付国际军事委员会或军事法庭审判。

1945年4月初,苏、美、英三国外长伦敦会议开始讨论盟国对待战犯的共同政策。美国代表团团长塞缨尔&iddot;罗斯曼提议把战犯划分为三大类:一类是首要战犯,另一类是可被证明作为战争暴行的参加者或煽动者的普通战犯,中间则是一大批盖世太保和党卫军的领袖及积极分子。

1945年6月22日,美、英、苏、法四国外长开会,商定了审判纳粹战犯的诸方面的具体问题。

1945年8月8日,美、英、法、苏四国缔结了关于控诉和惩办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伦敦协定,共7条,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国际军事法庭,&ldo;以审判那些罪行没有特殊地理位置的战犯&rdo;;2.国际军事法庭的组织、管辖和任务,根据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3.各签字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利对于各签字国所拘留的并将由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主要战犯的罪行进行侦查和审判,应尽最大努力以便利对于不在任何一个签字国领土内的主要战犯的罪状进行侦查,并由国际军事法庭予以审判;4.本协定不影响1943年10月30日《苏美英三国关于德国暴行的宣言》关于将战犯解回他们犯罪国的规定,也不影响为审判战犯在任何盟国领土内或在德国建立的或即将建立的任何国家的或占领军的法庭的管辖或权力;5.联合国家的任何政府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加入本协定。截止1945年12月22日,有澳大利亚、捷克、比利时等19个国家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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