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导者以违法手段人为制造的共和国局势,在联盟国家已成为越来越无法解开的死结,正走向政治死胡同的绝路。尽管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已采取了建设性的和周密权衡的措施,以设法将加强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主权的问题纳入宪法轨道,但该共和国领导仍不断采取新的法律行动,通过决议,致使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与其他加盟共和国乃至苏联整体处于对立的地位。例如,4月5日颁布了《立陶宛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对愿意遵守苏联宪法和法规生活和工作的苏联公民加以歧视。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关于在该共和国停止招募公民服兵役的决定,是一起严重违反苏联《全民义务兵役法》的事件。该共和国当局还违抗苏联部长会议《关于保护苏联共产党在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财产的办法》的决定,试图以违法手段侵吞上述财产。
类似的行动不胜枚举,今后决不能容忍。这些行动的目的,是为了破坏国家政治经济的安定,破坏我国正在开展的民主进程,对苏联公民的权利造成严重损害。
其他加盟共和国方面会理所当然地提出问题:当立陶宛领导机构继续不断违反宪法,藐视统一的国民经济体系和全国公民合法利益的时候,我们为什么还要像以前一样,不顾自己的需求向立陶宛供应产品?
局势既已至此,我们也不得不提出以下警告:
如果两天内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和部长会议不撤销上列决定,将下令停止由其他加盟共和国向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提供销往国外市场换取外汇的产品。
我们希望事态不要发展到采取上述措施的地步,但现在一切完全取决于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导。
同时还要再次强调,我们等待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和部长会议作出决定,以恢复1990年3月10日以前共和国的状态。唯有如此,我们才可能立即着手处理其他一切问题。
1990年4月13日,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和部长会议主席雷日科夫签署了这份文件。
在那些年以及嗣后的许多年,人们在指责我们时总是要提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要走出这一步?现在我的回答和当年的回答一样:是由于立陶宛当局不负责任的举动,才导致把这些无可避免的措施提上议事日程。这些措施可能会给立陶宛居民造成严重的、不公平的困难。我国领导人已经用尽了一切办法进行劝诫和呼吁,出于对苏联各族人民未来的担心,也是为了保护其他加盟共和国免受立陶宛政治和经济混乱后果的影响。一切都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而且所有这一切都
有一个背景,即立陶宛居民的生活水平多年来明显高于苏联其他各加盟共和国和地区。成千上万到立陶宛暂住、工作或移居立陶宛的苏联公民,都可以证明这一点。这个共和国处于一种特别优惠的地位,它从&ldo;共同的大馅饼&rdo;中分得的份额,比它所贡献的要多得多。由于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方面作出了成绩,该共和国有相当一部分能源、机器制造业产品和工业产品的供应都是作为奖励按优惠价格取得的。但这种同其他共和国经济关系上的有利于立陶宛的不平衡状态,被维尔纽斯的新领导人蓄意歪曲了。
在整个战后时期,立陶宛同其他加盟共和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发展得很顺利。它促进了共和国生产力的发展,其结果是在立陶宛境内出现了许多全苏的和跨地区的建设项目。
上面提到,1990年3月,在&ldo;萨尤基斯&rdo;领导人的影响下,立陶宛最高苏维埃通过决议,改变了全苏和其他加盟共和国所属企业、机构和单位的地位。无疑,这种单方面的决定不仅违反苏联宪法和所有制方面的法律,而且也破坏了起码的规矩和逻辑。如果立陶宛领导出于利己主义的意图,无视本国以及全苏人民的根本利益,那么苏联政府绝不能与他们的这种立场妥协。
立陶宛当局宣称,他们之所以这样行动,是为了争取独立,并且还要加速行动,不必顾及对本国人民会产生什么后果。特别是他们觉得,根本用不着去问问老百姓他们是否愿意,是否准备付出沉重代价以换取其结果为宣布独立和退出苏联的虚幻自由。其实,同该共和国居民已经享有的或在不久的未来因国家在民主方面的改进和苏联法律的完善而进一步获得的权利相比,立陶宛领导人又能向民众许诺多少自由和权利呢?关于这些问题,立陶宛领导人认为,还是避而不谈的好。
在那段时间,立陶宛居民对于越来越沉重的困难刚刚开始有所感觉。苏联政权中央机关对立陶宛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和政府的决定和措施所表现的容忍,使立陶宛领导人有可能宣称:共和国的局势是平静的,独立宣言并未引发任何严重的动荡。
至于谈到当局对保持以前经济联系表达了肯定意愿的问题,那么所说的经济联系,具有非常虚伪的性质,实际上这意味着是要利用其他加盟共和国的条件来建立立陶宛的出口优势。这种情况全苏政府是不能允许的。即以立陶宛共和国所应承担的外债份额为例,它大致相当于6亿卢布的可自由兑换外币(当时还没有美元结算制度)。而在国内债务总额中,立陶宛加盟共和国应占58亿卢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