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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汇票(第1页)

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汇票并委托他人付款的人;二是付款人,即受出票人委托而支付票款的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人。

汇票具有如下特征:(1)汇票是委付票据。所谓委付票据,是指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与己付票据相对。(2)汇票有承兑制度。汇票上设定的付款人只享有付款的权限,没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人在票据上作出承兑的意思表示,付款人才成为承兑人,才负有当然的付款义务。(3)汇票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二、汇票的种类

汇票按不同的标准可做不同的分类。

1。按出票人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1)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又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承兑后,商业银行成为当然的付款人。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

(2)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出票银行又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依记载权利人方式的不同,可将汇票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1)记名汇票是指出票人载明受款人姓名或者名称的汇票。出票人签发记名汇票后,应将该记名汇票交付给汇票的收款人,收款人可通过记名背书转让其票据权利。

(2)指示汇票是指出票人不仅在票据上记载收款人的名称或姓名,并且附加“或其指定人”字样的汇票。指示汇票可通过背书转让,出票人不能对持票人的背书转让进行限制。

(3)无记名汇票是指汇票上不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只记载“付来人”字样的汇票。持票人可以通过交付转让无记名汇票,持票人也可以在汇票上记载自己或他人为收款人,从而使无记名汇票转化为记名汇票。我国不承认无记名票据。

3。以汇票到期日的不同,可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是指以见票日为付款日的汇票,如见票即付的汇票、未记载到期日的汇票、出票日与到期日一致的汇票。

(2)远期汇票是指载明一定付款期限,由付款人在将来某一个确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如定日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4。依票据关系人身份是否重叠为标准,汇票可以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1)一般汇票是指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这三种汇票基本当事人分别由不同的人担当的汇票。

(2)变式汇票又可分为指己汇票、对己汇票、付受汇票及己受己付汇票。指己汇票又称己受汇票,是指出票人指定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即出票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对己汇票又称己付汇票,是指出票人指定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付受汇票,是指以付款人为收款人的汇票,即付款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己受己付汇票,是指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和收款人的汇票,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均为同一人。

汇票还可做其他分类,如根据汇票记载内容的不同,可将汇票分为完成汇票、空白汇票和不完全汇票。依是否附随单据,可将汇票分为跟单汇票和光票;按币种不同,可将汇票分为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

三、汇票的出票

(一)汇票出票的概念

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是原始票据行为,应符合两个条件:(1)依法作成汇票;(2)将作成的汇票交给收款人。

(二)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

1。汇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汇票签发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汇票无效。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大小写必须同时记载且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2。汇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应该记载,但不记载不会导致票据无效,而是按法律推定办理的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即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三)汇票出票的效力

汇票出票后,出票人在票据上创设了权利。汇票出票的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

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应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2。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从出票人处取得汇票后,即取得了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人出票后,在汇票上设定了付款人。此时付款人只享有付款的权限,而没有付款的义务。出票行为对付款人没有约束力。只有付款人在票据上做了承兑后,付款人才转化为承兑人,才须承担付款的义务。

四、背书

(一)票据背书的概念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以转让票据权利或将一定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一种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设质或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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