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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第1页)

158、政法委存在的必要性

我们还私下多次讨论到政法委的作用,这至今仍是社会上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在特殊监区关押的这些在押人员,多数是当地党委政法委领导批示或督办的大案要案,因此大多数人对政法委的作用持负面评价,甚至对政法委干预司法独立极为反感和怨恨,认为这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根源。对此,我深有感触,试想如果没有马书记的那个严厉批示,办案人员何至于以&ldo;手中握有尚方宝剑&rdo;为由,明目张胆地对我罗织罪名、长期关押。但冷静地想想,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政法委的存在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尽管我受政法委的伤害最大,但每次讨论中我都发表了与众不同的见解。

通过江尚荣、李永波两位圈内人士的介绍,结合我平时的观察,我对政法委的主要职能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某地政法委的全称是&ldo;中国共产党某地委员会政法委员会&rdo;,属于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当地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指导督促当地政法各部门(公、检、法、司)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研究制定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依法办案的具体措施;(二)组织和领导政法各部门的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分析当地社会治安形势,并针对政法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三)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确保社会大局的稳定;(四)组织和领导政法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同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干部;(五)抓好执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组织、协调大案大案要案难案的侦查、批捕、起诉和审理工作和重大业务问题;(六)负责对政法各部门执法工作的党内监督;(七)指导下级综治委、政法委工作;(八)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的事项。

简单地说,政法委是当地公、检、法、司的直接领导和总协调人。

大部分人认为,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手握生杀予夺大权,所以世界各国在制度设计时都将司法权力一分为四:侦查由警察(公安、国安、反贪)负责,审查起诉由检察官(公诉人)负责,案件审理量刑由法官(陪审团)负责,案犯执行由司法(监狱)部门负责,在具体案件中各部门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法治国家强调相互监督,而人治国家着重相互配合。既然司法体系有了完整的独立体系,并且设计了相互监督的机制,上面再来一个权力无边的太上皇,岂非为制造冤假错案提供了便利。这样的担心并非是多余的。事实上,所谓大案、要案、疑案,在政法委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之下,原来相互监督的公、检、法、司各部门全按照政法委的指令,统一口径、统一行动,许多冤假错案就是这样形成的,类似案例不胜枚举。

尽管存在着上面显而易见的弊端,但我坚持认为,任何否定政法委作用的想法都是幼稚的。

在中国目前政治体制下,政法委的存在是必然的。中国是一个集权制度国家,一切权力归于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离开这个大前提,一切的理论探讨就变得毫无意义。既然党领导一切,对于政法系统这种掌握国家暴力机器、维持国家政权的核心部门,党岂能放任不管,相反&ldo;刀把子&rdo;必须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

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政法委的存在也是必要的。首先,中国作为一个集体制度国家,政法委的存在可以整合权力分散的司法力量,发挥集体制度决策迅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特别是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自身统治的稳定性方面,发挥制度国家无法想象的优势。尽管为维护社会稳定所付出的代价,有时对大多数人民是痛苦的,比如把上访者判刑、劳教、当精神病人关押等,但对于统治者而言仍然是必要的。其次,政法委的存在是弥补当前司法监督乏力的需要。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相关制度规定得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且检察机关本身就应当被监督,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可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政法委虽然不是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政法机关具有一定的处罚建议权,因此这种监督具有一定的抗干扰性,并借助这种抗干扰能力而得以推行。事实上办案中普遍存在的违规罚款、滞留赃款赃物、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都是法律明令禁止且应该由检察机关查纠的,但检察机关基本上无能为力、不敢作为,最终还得靠政法委来推动。第三,政法委的存在是对司法运作过程中造成的失误进行补救的需要。目前党委政法委对个案的执法监督,通常都是对已审结但当事人仍有异议,或显失公平,或另有与司法机关已认定事实有重大出入案件的监督,对司法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查纠补救具有积极的作用,许多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最终被纠正的背后都有政法委的身影。第四,政法委的存在是预防和遏制司法的需要,对公、检、法、司这类权力极大又缺乏外部约束的部门,加之国人道德素质江河日下的严峻现实,如果没有政法委强有力的内部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更为可怕。

政法委不过问具体个案,是否就能保证不出冤假错案呢,我看也未必。事实上,政法委对任何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个案协调,其实并非由某个领导说了算。就具体个案而言,即使涉及政治因素‐‐在中国政治压倒一切,领导也只会做原则性批示或私下施加政治压力,任何领导不会明显指令办案人员非法取证,而且公检法协调会中会充分听取各家的意见,在证据认定和法律见解上,公、检、法任何一家如果不惧怕政治压力,坚持自己正确的意见,通常都会得到尊重,而且他们还有向同系统上一级机关请示的法定权力。所有冤假错案的发生,只要公检法任何一家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悲剧都不会发生。自然,在某些有政治压力的个案中,这些违反领导意旨的办案人员面临岗位调整的命运,只是这样的案件少之又少‐‐虽然政治的幽灵在中国无处不在,但在具体个案中,政法委需要以政治为由公然指示可以违法办案的情形实在不多!更多的是具体办案人员为了自己的仕途,不惜出卖自己的良知和职业道德,主动迎合上级的意图,糙菅人命。试想,即使没有政法委这个太上皇,任何人只要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还是有其他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只要办案人员为一已私利甘愿放弃对法律的坚持,一样会把法律当手中玩物,任意玩弄于股掌之间。只怕少了政法委这个监督,张开司法独立的保护伞,一些道德沦丧的办案人员为了一已私利,做起冤假错案来更加得心应手、更加胆大妄为。

我的结论是,在一个缺乏社会监督的权力架构下,任何司法独立的设想不仅是白日做梦,而且只会培养一个无人制服的司法怪兽,祸害无穷。书包网bookbao8想看书来书包网

159、&ldo;双规&rdo;的合法与非法

我们这批在特殊监区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大部分在司法机关介入之前,就被纪委、监察机关&ldo;双规&rdo;过,所以自然而然大家会讨论到&ldo;双规&rdo;的合法与非法问题。

现在回忆起来,就&ldo;双规&rdo;的合法与非法问题,我和深受其害的江尚荣先生均认为,&ldo;双规&rdo;制度不符合现在法治精神,但至少形式上并不违宪、违法,而其他大部分人认为&ldo;双规&rdo;制度未经司法部门批准并执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根本就是违宪违法,或者认为中国根本就没有什么法律,所谓法律尽是愚弄百姓的幌子,典型的说法是:&ldo;你跟他讲道理,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他跟你讲法律;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讲政治;你跟他讲政治,他跟你讲国情;你跟他讲国情,他跟你讲并轨……反正怎么说,掌握权力的人都是有理。&rdo;

许多官员对&ldo;双规&rdo;闻风丧胆。媒体曾经公开报道,山东三位农民冒称纪委干部,对一位区土地局长实施&ldo;双规&rdo;,借机敲榨其800万元。三位诈骗犯中有一人后来因为其他事情案发,主动交待出这个案中案,媒体披露之后,引起社会哗然,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一个笑谈。

所谓&ldo;双规&rdo;,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有犯法犯罪嫌疑的官员限制人身自由,责令其&ldo;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待问题&rdo;的一项调查措施,说得更白一点就是软禁起来并责令其交待问题。有关&ldo;双规&rdo;的法律依据和由来,我在第040节专门做过比较详细的介绍。

中国各级监察机关与纪委是两个牌子、一个机构、一套人员,对党员干部以纪委名义&ldo;双规&rdo;,对非党员副处级以上干部以监察机关名义&ldo;双规&rdo;。

&ldo;双规&rdo;地点通常选择在宾馆、招待所。对被规人员的看守,地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案子通常由便衣警察或保安负责,省级和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案子则通常由便衣警察或武警负责。

在大多数有关反的新闻中,都有&ldo;双规&rdo;一词,大多数贪官的犯罪情节,都是通过&ldo;双规&rdo;被揭露的。有人形容,官员们不怕检察官,就怕&ldo;双规&rdo;。

&ldo;双规&rdo;之所以可怕,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ldo;双规&rdo;期间,被调查对象不得与外界联系,也不能象刑事案件那样聘请律师,使被规对象失去可以依赖的精神支柱;

二是调查人员对被规对象的询问,不象司法人员那样受到&ldo;线索到哪里就查到哪里的限制&rdo;,想问什么就问什么,使被规对象不了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中哪些已被调查者了解,自己的哪些同伙已经已反戈一击,调查人员可以巧妙地设计陷阱,从中查找被规对象的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三是对被规对象而言,&ldo;双规&rdo;只是内部调查程序,并没有转化敌我矛盾,调查人员政治上、心理上向被规人员诱之以利,使他们相信只要向组织上老实交待清楚问题,可以获得党内从轻处理,避免牢狱之灾,此举往往能突破大部分贪官的心理防线;

四是&ldo;双规&rdo;比刑事司法过程更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监督,诱供、逼供情况普遍存在,与我同一监区的江尚荣先生在&ldo;双规&rdo;期间,就被看守的武警责令在房间中央连续站立72小时,导致全身浮肿送医,媒体曾公开报道过&ldo;双规&rdo;造成被规对象死亡的案例,当然一律都是&ldo;因原有疾病诱发死亡&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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