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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第1页)

其二,与经济事务相关的使职。

唐代有市舶使、营田使、群牧使、铸钱使等的设置。市舶使设于广州,史载:&ldo;唐置市舶使于广州以收商船之利,时以宦者为之。&rdo;可以其主要掌管外来船舶的税收贸易等事务。营田使所管理的是屯田事务。此类事务本属司农寺管辖,&ldo;安史之乱&rdo;后始由宦官兼领。朝廷的牧监事务本由太仆寺管辖,&ldo;安史之乱&rdo;后,设置群牧使,由权阉李辅国兼领。李辅国还同时兼领铸钱使,而该项事务本是由少府监管辖的。

明代与经济事务相关的宦官设置名目繁多,主要有市舶太监、监督仓场太监、税使、矿监、采办、织造等,尤其是明朝中后期大批宦官被差遣至各地任矿监、税使,对当时的社会经济造成巨大危害。明代的市舶太监不限于广州一地,而职权也较唐代为大。明代有浙江、福建、广东三市舶司的设置,一向由太监提督,职掌为&ldo;掌海外诸蕃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蕃,征私货,平交易。&rdo;除此之外,市舶太监还可获得职任权限,如造办进贡事务、提督沿海地区的军务等等。明代中央政府直辖的漕仓初由户部管辖,后来加派仓场太监加以监督,而属于中央政府的库藏,名义上属于政府各部,但实际上均由太监负责管理。明代宫廷所需各类物资的采办、宫廷所需纺织品的织造、宫廷所需砖瓦瓷器的烧造,也都有专门的监督太监加以监管。宫廷所需的物资范围甚广,大凡衣食住行所需的一切物资,如木材木器、珍珠香料、珍异药材、书版秘籍、金玉珠宝、禽鸟花木、果品海鲜、丝锦彩缎、各色瓷器,几乎无所不包,采办太监或监管太监不仅要监督采办与制造的全过程,而且要负责押运进京。

对明代经济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税使、矿监的设置。自明初开始,即有核查各地税务与矿务的太监的派遣,但并不普遍。明朝中朝以后,万历皇帝大量派遣内宦出任榷税之使,直接控制各地税务,进而形成了&ldo;通都大邑皆税监&rdo;的局面。与此同时,大量主持采矿事务的矿监也被派往各地。税使矿监所到之处,纷纷树旗建厂,网罗爪牙,设立所谓的中使衙门,进而对当地经济造成很大危害。

其三,皇庄与皇店的经营。

唐代设有庄宅使与内庄宅使。其中庄宅使负责管理该地区的官有庄田以及其他产业;内庄宅使专门管理皇室庄田以及皇家私有产业。庄宅使不一定由太监担任,而内庄宅使却都是由太监充任的。唐代的大宦官吐突承璀即曾任过内庄宅使。

宫廷之外的任职(2)

明朝的皇帝除了拥有规模巨大的皇庄外,还有众多的皇店。皇庄设有管庄太监,史载:&ldo;今所谓皇庄者,大率皆国初牧地及民田耳。岁计之入,有内官掌之,以为乘舆供奉。&rdo;皇店经营各处客商贩来杂货,所得利润除了大额进项须贡奉皇帝外,其余小额进项皆归太监使用。明朝的皇店数量不少,有宝和店、和远店、顺宁店、福德店、福吉店、宝延店等,各店设提督太监一员,其他无定员。

明代宦官出任使职又有新的特点,即除了国内政治、军事、经济各方面的差遣外,还多奉诏出使外国,如著名的宦官郑和曾多次率船队下西洋。

(2)出任外朝官职

宦官的任职本应限于内廷范围,但历史上却有诸多宦官出任外朝官职的现象。秦朝著名的宦官赵高曾官任丞相,秦二世的篡位与废诛均操于其手,成为玩君主于股掌之上的&ldo;太上皇&rdo;。出任外朝官职较普遍且任职范围较广的应属北魏时期。如北魏前期弑帝害王的大奸宦宗爱曾任大司马、大将军、太师、都督中外诸军事、领中秘书,不仅位极人臣,而且集内外大权于一身。其他具有一品或二品的职衔宦官如王琚曾任礼部尚书、王遇曾任吏部尚书、刘腾曾任兵部尚书并仪同三司。唐代的宦官还有直接出任中央三省、六部、九寺、五监诸机构重要官职者。鱼朝恩得势时,自诩文武全才,唐代宗委其判国子监事。每逢鱼朝恩赴国子监视事,大小臣工二百余人皆以本官备章服假充学生,列于国子监廊下。权阉李辅国曾兼任少府,后迁任兵部尚书犹不满足,径直向唐代宗求任宰相,终被册进司空兼中书令,从而开创了唐代宦官任职宰相的特例。

北魏时期的宦官还多有出任辖土治民的地方长官者。据《魏书&iddot;阉官传》载,当时曾出任县令、郡守、州刺史等地方宦官数以十计,而且他们多是实际到职任事,并非遥领虚职。宦官王质任瀛州刺史,&ldo;在州十年,风化粗行,察奸纠匿,究其情状,民庶畏服之,而刑政刻峻,多所笞戮,号为威酷。&rdo;不过,从总的看来,宦官直接出任州县长官的情形在历史毕竟不多见。

明代有镇守太监、分守太监及守备太监分驻各地,这虽与直接出任州县官不同,但却实际拥有凌驾于地方官员之上的权力。镇守、分守与守备本为明朝武官职衔,&ldo;总镇一方者为镇守,独镇一路者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为守备。&rdo;奉旨监督地方军事的宦官,袭用上述职衔,称镇守太监、分守太监与守备太监。早在永乐年间,宫内太监出镇地方的情形即已普遍出现,且恣专军务,位在诸将之上。自洪熙之后,宦官具衔出镇的人数不断增加,出镇地区也日趋广泛。从职权范围上看,出镇宦官本为监督防区军事,但由于宦官往往恃宠而骄,民情政亦多有监管,所谓擅军事、巡地方、受民讼、理政事、杀无辜、劾不职之类的越权行事更属寻常。正德二年,明武宗干脆下诏:&ldo;敕各镇守太监预刑名政事。&rdo;这就使宦官干预地方政务的权力制度化与合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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