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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这个结论太大胆了(第1页)

一辆小型面包车,在进入丹水路之后,与前面行驶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也就是追尾。

至于为什么说是面包车,一方面是因为轮胎花纹,还在于小型面包车的保险杠位置比较低,与摩托车的后货架撞痕相吻合。

追尾后,摩托车右倾倒地,滑行到了外侧的排水沟,而摩托车上的马名臣,随着车辆的失衡,很快就从车上掉了下来,当初的位置应该就在公路中线一带。

随后不久,面包车从马名臣身前碾了过去,然后打了一把方向,车子又倒着碾了回去。

从轮胎花纹的转折改变上,就知道肇事者倒车的时候是打了一把方向的,这个动作也许是因为排水沟的问题,他会担心前轮掉进沟里。

这时,在宋小慈的现场重演过程中,突然就出现了影像的播放断层,有了严重的不和谐现象。

试想想看,一位清晨上班的警察,他的衣物一定是比较整洁的,如果身前有明显的污渍,他一定会提前处理干净。

还有,假定损伤在出发的时候就有了,指甲翻成那样,他一定会剪掉断折的部分,或者包个创口贴。

在宋小慈眼里,指甲的损伤一定不是撞车本身形成的。

“哦,难道,难道在撞车之后,马名臣和另一个人发生了肢体接触,而且是暴力性的?如果是这样的话,一切都说得通了。”

在本案中,碰撞--两人肢体暴力接触--碾压(人死),这符合逻辑。

可要是:

碰撞--碾压(人死)--两人肢体暴力接触,就太不符合逻辑了。

虽然人死了,肇事者可以吐个痰,但无论如何,没有理由只扳断死者的一根指甲吧

并且,死者面部和颈部还有一些淤青,特别是右手食指的损伤,生活反应显著,并不是死后形成的。

如此以来,原本定性为交通事故的案件,肇事者却实施了大量不应出现的多余动作,悖论重重,只能说明这起案件定性出了问题。

在宋小慈脑海中,一幅幅崭新的重演画面再次拓展开来。

清晨五点刚过不久,一辆面包车尾随着前方骑摩托的马名臣,行驶到丹水路段,面包车加速冲了上去,将马名臣撞倒,因为是急弯,两者的速度都不快,不然会在地面留下明显的刹车痕迹。

第二个过程开启。

碰撞停止,从面包车下来了一个人,到前面查看,结果马名臣并没有死,两个人发生了争执,并产生了肢体接触,但双方都没有使用器械。

简单来说,马名臣没有打赢,被对方打倒在地,颈面部的淤青,包括右手食指的断甲,应该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

马名臣倒地之后,应该是仰卧状态,并且失去了抵抗能力,很可能处于短暂的昏迷之中,毕竟刚刚遭受了追尾带来的损害。

痰汁的问题不是关键,既可以在打斗中形成,也可以是死后肇事者吐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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