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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章(第1页)

在省厅上培训班期间,他曾在江心月供职的市公安局大门口外面蹲守和徘徊过多次,他的腰间别着从孙贵清手里抢来的那把五四手枪。上学的时候江心月就坐在他和林天歌的前排,其实他对江心月全部的仇恨就是江心月把那件从前的案子又翻出来了,翻到了他的心虚处……又一天,他看着江心月从市局大院里出来,那时他在兜里就握着那把枪,他想他这一枪出去,就又制造了一起比林天歌的案子更无从查起的悬案……

可是那天江心月的手里还牵着一个小女孩,那个小女孩个子跟他的女儿差不多,他忽然就想到了他的女儿,抢完银行之后,他发誓洗手再不作案了,他把林天歌的枪和其他几个人的弹夹一起扔到唐河时就痛下了决心,他要结婚生儿育女过正常人的生活……

他爱他的女儿是因为她的纯洁让他怀抱一丝安宁,而倘若有一天他的女儿知道了他是杀人犯,她将怎样面对未来的生活呢?

如果那个小孩是江心月的女儿,那么,她将永远也忘不掉母亲在此一时刻惨遭枪杀的血腥!许多年以后,那个女孩长大了,她更不会忘记寻找杀她母亲的那个凶手!

童年的阴影是会伴随人的一生呵!

他转身离去了……

&ldo;孙贵清的那把枪我带在身上是防身用的,从省城回来后,我决定把它销毁了,选择哪儿呢?我又想起了丛明有一次说他们执行任务不小心走到天滦那一片煤矿塌陷区,保卫处的人惊呼着把他们拦到远处,据说这片塌陷区深不见底,曾有一个工人不慎滑脱下去,派了两名专业人员穿着救生衣腰系安全带背着氧气下去打捞,脸被憋得青紫又上来了……&rdo;

陈默交待那把枪的下落时已是后半夜了,叶千山怕陈默话里有诈,没敢让陈默夜里带着他们去扔枪的现场指认。

第二日,陈默被砸上重铐重镣,在叶千山、夏小琦和几个武警的看押下寻找那片塌陷区……

&ldo;在哪儿呀?你可得说准了,这差上一二米出去都没法找呵!&rdo;

陈默抬手一指,叶千山拿目光那么一看,心说糟了,陈默这是一觉醒来,又缓过劲来了,他说:&ldo;陈默,你是侦查员,你是优秀侦查员,这块地方是昨天你说的那块地方吧?这儿明显的两股铁道,这个特征你都没说,你是不是又在涮我们呢?&rdo;

陈默说:&ldo;我也说不大清了,看看那边,应该是那边!&rdo;

按照陈默指认的地点,师永正又从大连请来了两个潜水员下到塌陷区里打捞,一个小时以后两个潜水员上来果然浑身青紫。潜水员说,里边太深,差点上不来了!谁下去恐怕也不行……

3

古城法院审判大厅座无虚席。

审判厅的外面围满了早早候在那儿的群众,他们要亲眼看看搅扰了他们安宁生活达八年之久的那个恶魔到底是个什么样子。

古城看守所。

铁铐脚镣哗啦哗啦的声音再次在长长的廊道里响起来,跟着法警来接陈默去法庭的还有师永正、叶千山、夏小琦……

就在昨天夜里,患癌症已到晚期的黄沙终于没能看见最后的审判,开庭的这个早晨,黄沙就躺在医院的太平间里……

陈默在临上车之前转头对叶千山说:&ldo;千山,待会儿在法庭上我得推了,我不能承认!&rdo;

&ldo;你为啥不承认了?&rdo;陈默在法庭上翻供是叶千山他们预料到的。昨天,法院开了一个预备会,定了两套方案,如果陈默交待了怎么审,如果陈默不交待又怎么审,无论怎样最终要靠证据说话。叶千山对此是知道的,但他还是故意这样问道。

&ldo;这个案子在古城影响太大了。在全国都挂了头号了,肯定座无虚席呀,如果同着这么些人我交待了,我面子多不好看呢,那我不忒尿了。另外,我们家的人肯定要去,我要是同着我们家的人承认了,我们家人将来出不了门见不得人呵!马路上一走,人家指着我们家人的后脊梁骨,基于这两点,我在法庭上要翻案!&rdo;

庭审经历了漫长的过程,陈默推翻了全部的供词。他在法庭上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ldo;不是我干的厂翻来覆去的唇枪舌剑回荡在瓦灰的天空下。

一审判处陈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陈默不服提出上诉。

于是审判的声音又一次在古城的法庭和天空中回荡起来:

h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6)h刑一终字第499号原公诉机关古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默,男,1964年6月248生,汉族,h省古城人,住古城市花岗小区10号楼4rl403室,系古城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侦查员。

1995年12月29日被监视居住,1996年1月24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押古城市看守所。

古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陈默抢劫故意杀人一案,于1996年5月31日作出(199o古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默为抢劫钱财而预谋抢枪,于1987年11月ib19时许,在古城市桥北区红山道派出所斜街僻静处乘民警宋长忠路过不备之机,用铁棍朝宋长忠头部猛击致重伤,因其未带枪支抢枪未逞;同年12月11日20时许,陈默在桥北区瓷厂南墙东南宿舍区外污水沟处,用木棍、石块照过路的中山路派出所民警孙贵清头部猛击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抢走其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十余发;陈默认为中山路派出所民警林天歌怀疑其杀害孙贵清,即于同月24日21时许在桥南区西山道光明里小区6号楼前,用抢劫孙贵清的五四式手枪击中林天歌的腹部,林倒地后,陈默又掏出林天歌的五四手枪击中林天歌的头部,致林天歌颅骨骨折,脑组织严重挫伤,腹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后将林夭歌的手枪一支,子弹十余发抢走;1988年10月巧日18时许,陈默用抢劫林天歌的五四式手枪,朝桥北区彩虹道储蓄所送款途中的业务员曹建华、白小琴射击,击中曹的胸部,致其肺及心血管严重破坏死亡,击中白的臂部致轻伤,因惊吓造成大出血腹中胎儿死亡,抢劫营业款四万五千余元,在逃离现场途中,又用手枪将过路群众易华山、赵兰香打死。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法医对死者尸体和伤者伤情鉴定结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及证人证言所证实。被告人陈默原亦多次供认在案。足以认定陈默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均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默上诉主要提出:没有作案,原判决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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