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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隔离和封锁(第2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1。封锁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1)严禁人、动物、车辆出入和动物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

在特殊情况下人员必须出入时,需经有关兽医人员许可,经严格消毒后出入。

(2)对病死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有权采取扑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特别是有新发传染病或从国外传入我国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时,果断采取扑杀措施是最有效的防控手段。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疫点内用具、圈舍、场地必须进行严格消毒,疫点内的动物粪便、垫草、受污染的草料必须在兽医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封锁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1)交通要道必须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关卡,备有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及其产品移动,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集市贸易和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的采购。

(3)未污染的动物产品必须运出疫区时,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兽医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经外包装消毒后运出。

(4)非疫点的易感动物,必须进行检疫或预防注射。

农村城镇饲养及牧区动物与放牧水禽必须在指定地区放牧,役畜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3。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疫区周围地区为受威胁区,其范围应根据疾病的性质、疫区周围的山川、河流、草场、交通等具体情况而定。

受威胁区应采取如下主要措施。

(1)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应及时进行预防接种,以建立免疫带。

(2)管好本区易感动物,禁止出入疫区,并避免利用疫区水源。

(3)禁止从封锁区购买动物、草料和动物产品,如从解除封锁后不久的地区买进动物或其产品,应注意隔离观察,必要时对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处理。

(4)对设在本区的屠宰场、加工厂、动物产品仓库进行兽医卫生监督,拒绝接受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

4。解除封锁疫区内最后一头患病动物扑杀或痊愈后,经过该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检测、观察未再出现新病例时,经彻底清扫和终末消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检查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疫区解除封锁后,病愈动物需根据其带毒时间,控制在原疫区范围内活动,不能将其调到安全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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