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鲜少像同龄人一样任性的发泄情绪,父子之间很早便像两个成年人一样沟通,李砚堂从前便常常为自己的不善表达而感到愧疚,见他哭,愈加不能平静。可他又能说什么呢,他的作为无法用苍白的语言补救,更加不能因为自己可笑的爱情被暴露而指责他人。
他应该就此闭嘴,就此死去了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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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昏睡与浅眠之间浑浑噩噩,直到出院前后才日渐清醒。
陆鸿昌没有出现,一直在他身边的是李举一,出院之后他们被送回到了陆鸿昌的房子里,除了原来的阿姨,屋子里还多配备了两名保镖。回来之后,陈润禾再没有登门打扰。
天气渐冷了,离新年不足一月,整个学期李举一都没有回学校去,他比半年前更加沉稳,戒骄戒躁,陆鸿昌为他办了休学,家教早晚登门,除了陪伴父亲,大多数时间他都在学习。
李砚堂过着半软禁的生活,软禁他的与其说是陆鸿昌,不如说是李举一。他对他关怀备至,晚饭后陪他散步,每周陪他出游,但几乎不让他离开视线,不让生人接触他。
他越来越像陆鸿昌。
而陆鸿昌则好像突然消失在了他们的生活里。尽管这个家里到处有他生活过的痕迹,但他不再出现,毫无讯息。这让李砚堂在歇斯底里的慌张与无望中逐渐平静,没有任何人提起这件事,他似乎生活在夏季之前的时光里,一切都是那么的平静。
其实李举一一直瞒着他跟陆鸿昌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他总要知道上诉的事情进行到什么程度——必然是要上诉的,而且必须打赢官司,否则何必趁李砚堂不清醒时签下委托书。
近一个多月的时间陆鸿昌因为工作和案子变得非常忙碌,也是刻意避免回家去同李砚堂见面,他不知道怎样面对他。
有时候想起往事他会脸红,路上看见十七八岁的男孩子放学了勾肩搭背说笑,他会在车里看得出神,连秘书叫他都听不到。他在应酬时大方接受朋友或对手的调侃,许多人都看到他情真意切的告白,误以为他隐婚。十年来他浪迹欢场风流不羁,不声不响竟有了一个十岁大的孩子,这实在是说不过去,老友们都起哄要见陆太太,要为这个忍辱负重的女人伸张正义。
无论外人怎样说,陆鸿昌都照单接收不去解释或反驳。他日夜思念,独处时立在休息室窗前瞧着万家灯火夜不能寐。不能让一切回到原样,他觉得自己没有资格回去见李砚堂。
二审在上诉之后不久开庭。鉴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法庭同意不公开审理,仅有当事人亲属旁听。陆鸿昌请了业内最老道的律师,他没有让李砚堂出庭,李举一也不允许他的父亲再一次成为众矢之的。
被上诉人的位子上,陈润禾显然心灰意冷。母子当庭决裂,陆鸿昌根本没有给她留情面,她因此接受了王雪雁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的要求。
这案子史无前例,不得不需要控辩双方律师使出十八般武艺激辩。上诉人提供了李举一是李砚堂怀胎十月所生的有效证据。当年的医疗文书一应俱全,体检报告真实有效,接诊的医生亦可证明,沈黎作为证人出庭之后,法庭一片哗然,连同王雪雁也震惊在席上。
控方律师从两个角度出发认为该将监护权判给他的当事人。第一,分娩者大。这符合民法中“分娩者即为母”的原则,这一原则也同样符合我国的传统价值观,即使是试管婴儿,他的亲生母亲也应视为代孕者。第二,他的当事人与孩子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在区分直系姻亲和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时,是以是否存在抚养教育的事实作为衡量标准的。他的当事人在九年当中对孩子尽到了抚养、保护、教育等义务,双方之间确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辩方律师显然措手不及,但仍坚持两点:代孕是违法行为,由代孕引发的抚养问题超出法律范围,不应依照现有民法保护其权益。第二,亲子鉴定证明孩子同被上诉人存在亲子关系,同上诉人则没有,而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侵犯病患权力这一事实足以证明他缺乏自我约束且道德丧失,没有资格作为儿童监护人。
控方律师早有防备,随即询问当事人代理人兼证人陆鸿昌,得知当年他向上诉人明确表示放弃受精卵所有权之后,根据《刑事法学大词典》对于遗弃物即“所有人基于自由意思,而明确表示放弃其所有权之财物,遗弃为物权丧失的方式之一,对于废弃物,任何人可以随意占有、使用和处分,在任何情况下,遗弃物都不能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这一条,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偷盗。
双方你来我往僵持不下,法庭决定经合议庭讨论之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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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瞒天过海的父子俩在庭审之后不久便败露了行迹。
沈黎准备回美国,临行来同李砚堂道别,在电话里开玩笑说:“你那位陆先生好生阴险,求我的时候要跪下来了,结果我回来拿个证据还叫两个人押着我。好险没帮你移民,否则恩情一点没了,还要结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