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这种主观推测只会引起更加尖锐的矛盾。
所以,他们必须寻找证据。
案件发生在傍晚时分。
受害人刘某正骑着自行车往家走,冷不防被一个同样骑自行车的陌生男子撞倒在地,自行车受损,两人争执起来。
男子表示帮她修理自行车。
恰在此时,过来一位外村人问路。
待那人走远后,男子凶相毕露,将刘某拖至附近一间废弃的水泵房强奸。
然后抢走了她的手表和手提包等物,骑上自行车逃之夭夭。
时任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赵文隆与王绳祖等人一起,先后两次来到案发地点实地察看。
发现水泵房位于野外,是一间没有门窗、四面透风的破房子。
赵文隆提出,重点查找罪犯作案时所骑的自行车、所穿的大衣、皮鞋的下落、被抢手表的去向、魏清安有没有作案时间等事实。
同时要查清魏清安是在什么样的情况和环境下供述的,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调查组发现,在自行车、大衣、皮鞋、手表的来历和去向上,魏、田两人的供述差异较大。
于是,调查组决定从本案的几个关键物证上打开突破口。
对魏清案和田玉修分别供述的物证下落逐一追查,以判断两人供述的真假。
第一个物证:自行车。
魏清安供述说,他当天作案时所骑的自行车是从邻居李秀荣家借来的。
后来又说是从另一个邻居魏田胥那里借来的。
是魏田胥的亲戚放在他家的自行车。
而自行车到底是什么牌子,魏清安表示记不得了。
调查组找到了李秀荣和魏田胥,两人均证实,魏清安没有向他们借过自行车。
以前的办案人员未向他们了解这一细节。
调查组提审田玉修,他供述说,作案那天骑的是一辆“双喜牌”28型自行车。
该车是他作案前不久从洛阳市郊区铁路护路队偷来的。
当天强奸、抢劫刘某后,他骑着这辆车逃到附近的偃师县城,顺手丢弃在一个理发店的外墙边。
理发店的员工向调查组证实,当时确实有一辆被丢弃的自行车,被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送到了公安局。
调查组带着田玉修,在公安局院内的一大堆自行车中辨认。
他当即认出了作案时使用的那辆“双喜牌”28型自行车。
为了进一步确认田玉修口供的真实性。
调查组将当初现场勘验提取的自行车车胎痕迹证据与该车花纹比较,二者完全一致。
证明案发现场遗留的自行车痕迹就是田玉修所骑的这辆自行车。
而魏清安关于此车的来历等口供系编造。
第二个物证:手表。
魏清安供述:他将刘某强奸后,又抢走了她佩戴的手表。
然后将其卖到洛阳,至于卖给了什么人,已经记不清楚。
田玉修的供述则非常详细。
在实施强奸行为后,田玉修将刘某的手表抢走,一直戴在手上。
田玉修乃吃喝嫖赌、杀人越货之徒,罪恶累累。
他一路流窜到郑州,又去嫖娼。
最后却没钱“买单”,被卖淫女扭送到郑州市大同路治保会,那块抢来的手表被治保会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