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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章(第2页)

定,中央集权取得了进展。

司法部门的改组一直坚持不懈地继续进行。人们很快就对共和八年比较

仓促挑选出的人员啧有烦言。拿破仑采取了一些措施以改进招聘人员的办

法:共和十二年,他创办了法律学校,1808年增设了具有咨询权的见习法官。

从1807年起他就认为清洗司法人员的时机已到,一项元老院决议案把这项工

作交给一个委员会办理;在一百九十四名被揭发的法官中,该委员会建议撤

换一百七十四名;事实上,1808年3月24日的敕令撤了六十八人的职,批

准了九十四人辞职。与此同时,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在完成。民事诉讼法是在

1806年完成的;商法于1807年,刑事诉讼法于1808年,刑法于1810年完

成;农法也已编纂,但是没有颁布。在这些法典中,1789年的精神没有完全

消失。参政院保持了大革命的社会成果,丝毫未予削弱;参政院尽力把行政

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开,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坚决维持判决陪审团制度。但是

同时资产阶级也可以信赖参政院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和势力,只要它们不损害

参政院视为公益的国家权力;参政院所有成员,不论是革命人士还是旧政府

的人员都出于政治上的机会主义或是阶级利益,毫不犹豫地愿意牺牲他们的

原则。波塔利斯说:需要就是法律;贝利埃证实道:没有任何一条理论不向

需要让步。这些特点已经表现在《民法典》上;以后的几个法典更为显出这

一反应。

最初的两部法典很近似科尔贝尔的各项法令。特别是《商法典》不很适

应经济发展的情况,譬如有关保险和公司这两方面就不很适应:虽然《商法

典》仍然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准范围只限于承认合名公司与合资公司,

但是《商法典》至少已认可合股者的责任以所投入股份为限,而在此法典颁

布以前的判例对这点是不明确的,某些判决强制合股者以其本人全部财产承

担公司的责任。然而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期票的讨论。由于认识到经济的发

展取决于信贷的发展,也就是取决于银行的安全,有些人主张一个私人在拒

绝清偿本票的情况下应视同商人,因而得受拘留处分,责令清偿。莫莱却成

为反对派的热烈的代言人,他认为:这样做是仿效英国,是为了对少数自私

的商人和银行家有利而牺牲了人身自由,因而是背离了普通法;法国无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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