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由于种种原因,消灭敌人军队,即消灭同我们对峙的那一部分敌军司可能不是某一次战斗的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但是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问题已不再是消灭敌人军队了,因为战斗在这里不过是衡量力量的一种尺度,它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只有它的结果(即它的结局)才有价值。
但在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只要估计-下就能衡量出力量的强弱。这时战斗也就不会发生了,力量较弱的一方会立即让步。
既然战斗的目的并不始终都是消灭参加战斗的军队,既然不必经过实际的战斗,只要部署了战斗并通过,由此形成的态势,就往往可以达到战斗的目的,那么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在整个战争中活动很频繁,而实际的战斗却没有起显著的作用。
战史中有数以百计的战例可以证明这一点。至于说在这些战例中有多少是采用这种不流血的方法而作对了,也就是说并不自相矛盾,以及因此而赢得的声誉有哪些是经得起批判的,我们在这里暂且不谈,因为我们只想指出这样的战争过程是可能存在的。
在战争中手段只有一种,那就是战斗。但是,这种手段的用法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采取不同的用法,这样一来,我们的研究好象就毫无结果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从这个唯一的手段中可以为研究找出一条线索,这条线索贯穿在整个军事活动中,可以把整个军事活动联系在一起。
我们曾把消灭敌人军队看作是战争中可以追求的目的之一,但是还没有谈到这一目的同其他目的比较起来有多大的重要性。它在每一个具体场合的重要性是具体情况决定的。而从总的方面来看它有多大价值,我们还没有确定。现在我们回到这个问题上来,探讨一下这个目的究竟有多大的价值。
战斗是战争中唯一有效的活动。在战斗中,消灭同我们对峙的敌人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即使战斗实际上没有进行也是这样,因为在任何情况下,结局都是以消灭敌人军队已毫无疑问为前提的。因此消灭敌人军队是一切军事行动的基础,是一切行动最基本的支柱,一切行动建立在消灭敌人军队这个基础上,就好象拱门建立在石柱上一样。因此,一切行动的前提是,如果作为行动基础的战斗真正发生的话,它必须是对我方有利的。战斗同一切大小军事行动的关系,就象现金支付同期票交易的关系一样,不管兑现的期限多么远,不管兑现的机会多么少,但最后总还是要兑现的。
既然战斗是一切行动的基础,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敌人通过一次胜利的战斗就可以使这些行动中的任何一个失去作用,敌人不仅可以通过一次对我们这些行动有直接影响的战斗,而且可以通过任何一次有足够重要意义的战斗来做到这一点。因为任何一次重要的战斗,即消灭对方的军队,都会影响以前的其他一切战斗,因为这些战斗郎结果象液体一样,总是要保持在一个水平面上的。
因此,消灭敌人军队始终是一种比其他一切手段更为优越、更为有效的手段。
当然,只有在其他一切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我们才能认为消灭敌人军队具有更大的效果。如果从这里得出结论说,盲目的硬干总是比谨慎的巧谋为好,那是很大的误解。有勇无谋的硬干,也许不仅消灭不了敌人的军队,而且会使自己的军队反而被敌人消灭,因此这不是我们所说的意思。我们所说的具有更大的效果,不是就方法说的,而是就目标说的,我们这里只是把达到这一目标产生的效果同达到那一目标产生的效果加以比较而已。
我们必须着重指出,当我们说消灭敌人军队时,并不是仅仅指消灭敌人的物质力量,而是还包括摧毁敌人的精神力量,因为这两者是紧密地交织在一起而不可分割的。尤其在我们谈到一次大的歼灭性行动(一次大的胜利)对其他战斗必然会产生的影响时,应该看到精神因素最富有流动性(如果可以这样表达的话),某一部分精神力量的丧失最容易影响其他部分。同其他各种手段比较起来,消灭敌人军队具有较大的价值,但这一手段要求人们付出较大的代价,而且它本身就有较大的危险性,人们是为了要避免这些,才采用其他手段。
采用这一手段必然要付出较大的代价,这是不难理解的,因为在其他一切条件都相同的前提下,我们越想要消灭敌人军队,自己军队的消耗也必然会越大。
采用这一手段的危险在于:正是因为我们企图取得较大的效果,所以在做不到的情况下,反过来我们也会遭到较大的不利。
因此,采用其他方法,成功时代价较小,失败时危险也较小。但是,这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就是这些方法同时为双方所采用,也就是说敌人也采用同样的方法。如果敌人选择了大规模战斗,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违反自己的意愿,也采用同样的方法。这时,一切就都取决于这种歼灭性行动的结局。很明显,即使我方的其他一切条件仍然同敌方相同,在这次行动中我们在各方面,也必然是不利的,因为我们的注意力和手段已经有一部分用在其他方面,而敌人却不是这样。两个不同的目的,如果其中一个不从属于另一个,它们就是互相排斥的,用来达到这一目的的力量,不可能同时用来达到另一目的。所以,如果交战的一方决定进行战斗,他又确信对方并不打算战斗,而是在追求其他目的,那么,他就有很大的可能获得胜利。任何一方只有预计到对方和自己一样,也不愿进行大规模的战斗时,决定追求其他目的才是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