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关天,这种隔膜导致的后果往往特别严重,那一时期,很多大规模的教案都是因此而起的,一起就出人命。时常有人拿着婴儿的小鞋狂呼乱叫,只要有人发现了育婴堂的墓地,就会出现一阵骚乱。著名的天津教案,就是与此有关,不仅搭上了几十个嬷嬷和传教士,而且连法国领事丰大业的命也送掉了。当然,天津的事情跟别处有点不一样,那里的育婴堂,嬷嬷们特别热心,为了收弃婴,居然给那些送来孩子的人一点手续费,就是为了这点微末的手续费,竟然有混混去偷人家孩子送去。传说中&ldo;拍花&rdo;的因果链,就这么连上了。
当然,不误会的教案也很多,最多的往往跟唱戏有关。那时节,农村的人们没有别的娱乐活动,请人唱戏要算最热闹的事儿。过年过节唱,办事情唱,有的时候为了求雨也要唱。中国人请戏班子唱戏,虽然都是为了给自己看,名义上却非说是给神看,因此戏台往往搭在庙宇的前面。可是,这种名为娱神实为娱人的活动,却让某些教会人士(主要是天主教)神经过敏,被视为&ldo;偶像崇拜&rdo;(显然是庙里的泥胎作怪),严禁教民参与,而且还特地为此从总理衙门讨来了一纸赦令,允许教民在这种活动中可以不出份子(这种活动都是村民自己凑份子)。在农村,唱戏是一种社区的&ldo;集体活动&rdo;,如果不参加,就意味着不合群,甚至是跟众人对着干,这样做,难免引起其他人的白眼。况且,在那时的中国乡村,平日的生活的娱乐活动,唱戏是必不可缺的,教民也是村民,他们同样需要戏剧来排遣解闷,这种欲望有时甚至并不比衣食上的需求弱上多少,就算教民自己能够恪守规矩,他的家人亲戚,在锣鼓喧天的时候,未必能抵挡得住诱惑,如果也跑出来看上几眼,那么教民就成了占大伙便宜的人,白眼不免会变成嘲骂。如果是求雨活动,唱完戏如果碰巧真的下了雨,而这个雨当然不可能只下在非教民的土地上,那么参加求雨的人则不平衡‐‐教民这个便宜占的更大了,由相骂进而开打,教案就这么闹起来了。
误会的和不误会的教案(2)
因唱戏引起的教案,虽然多,但规模往往都不大,毕竟,两边的利害冲突不大,而一些庙产纠纷则冲突要激烈得多。中国北方农村的村头巷尾,都有庙,里面供着关公、观音、玉皇、水母娘娘之类的神,这些庙有很大部分是没有人经管的,里面既没有和尚,也没有老道,而且庙产往往没主,弄不清那块地皮和地上房屋产权属于谁,实际上,它应该属于村民的公产。但是在教会的扩张过程中,教会在寻找建教堂地皮的过程中,往往冒出某些无赖,造出假的地契房契,骗说这些无主的庙宇是他家的产业,然后把它卖给教会。待到教会真的在自己&ldo;买来&rdo;的产业上拆庙动工盖教堂时,村民才感觉到事态的严重,于是大哗。虽然这些破庙平时看起来不起眼,甚至一任其房倒屋塌,也没人在意,但是一旦有人将之拆掉,变做另外一种村民根本不明白的用途,大家的神经就都紧张起来,神庙的镇压作用,辟邪作用都从人们的记忆深处冒出来了,人们甚至还记起了这些神庙当年是如何的灵验,这些神佛是如何的神圣,如果听任洋人拆毁,将会给村庄带来怎样的灾祸等等。由于兹事体大,这种教案纠纷往往闹的时间特别长,争、闹、打、打官司,然后再争、闹、打,往往会闹上十几二十年。著名的山东冠县梨园教案,就是民教双方争夺该村的玉皇庙的庙产引发的。
当然,有的时候,误会和不误会往往搅在一起,比如上面提到的天津教案,闹起来的时候,有四个根本不相干的俄国人在乱中被杀,可抓来的疑犯,每个人都供说,他们之所以参与,是因为闻说&ldo;外国人打官闹事,(指法国领事丰大业因教案咆哮北洋大臣衙门事),心生气忿&rdo;,因此前去救护的。其实呢,这些混混无非是在趁乱打劫。事变中,四个俄国人的财物都被抢走,其中一个俄国女人戒指被抢,连指头都被剁掉。还有很多规模很大的教案,其实就是由于某些匪类觊觎教会的财产,因此利用误会,制造谣言,说教会拐卖儿童,挖心摘眼,再举出&ldo;物证&rdo;一只童鞋之类的东西,往往就会闹出大事来。
无论误会还是不误会,教案的主导者往往都是乡绅或者其他乡社组织(包括帮会)的首领。像做过湘军将领的湖南人周铁汉这样、特别富有卫道情绪的乡绅,当然也有,不过更多的乡绅反教,主要是看不惯乡村崛起另外一个文化和威权中心,分享了他们的世袭权力。大多数教案,如果前台没有乡绅领头的话,追究下去,背后都有某些乡绅在起作用。遍查教案档案和地方志,留下来的打教揭帖,多半出自读书人之手,有的还是八股体,读起来抑扬顿挫,合辙押韵。不过,乡绅毕竟要跟着官府走,只要官府不同意甚至制裁他们的闹教打教行为,他们多数都会识趣地偃旗息鼓的。即使倔犟如周铁汉,官府要想制住他也并非难事。
但是问题是,自从1844年中法黄埔条件基督教开禁以来,中国政府对这种在武力压迫下的开禁,始终耿耿于怀,对挟坚船利炮进入的洋教,往往怀有最大的警惕。在朝廷中,也许像贵州提督田兴恕,广西西林知县张凤鸣这样对基督教持赤裸裸地强硬态度的官员,并不多见,但在整个19世纪的后半叶,利用民间的反教情绪暗中抵制,始终是清朝对于基督教的既定政策。以往,人们对于教案往往有种说法,认为凡是教案的官司,中国的地方官往往向着传教士和教民,甚至教民到官衙可以直接登堂入室,对县太爷颐使气指。显然,这种情况在庚子(1900)以前,是不可能出现的。我所看到的教案档案,凡是教案的官司,一开始官府几乎都向着民方,有时甚至直接出面收集不利于教方的证据,教民被掌嘴,挨板子的事情,绝不稀奇。一个案卷,看前面,整个官司一面倒地倾向于民方,如果案卷上的证词是真实的,给人感觉好像教会方面简直十恶不赦。但是看着看着,突然之间,风向转了,案情居然又向相反的方向走了,最后结案,多半是民方败诉,该抵罪的抵罪,该赔偿的赔偿。很明显,这是传教士通过外国领事或者公使,把状告到了总理衙门的缘故。当然,这种外力借强权干预中国司法的行为,需要批判,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的地方官葫芦僧乱断葫芦案,往往一入手就在主观上断定教会方面理曲,好像也大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