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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章(第2页)

除以上所列者外,还有三级单位以及临时编组等,可见其组织是如何的庞大与紧密了。

「上海日本宪兵队」所属的地区性「宪兵分队」,权限极大,其内部组织与本部同型,

最主要的是都设有「特高课」,专注于抗日活动。

再从上列各分支机构的管辖范围,以及分布状态来看,可以明显的发现,日本占领军之

控制「大上海」,又是何等的处心积虑了。

宪兵队本身并没有「司法权」,但具有无限期的拘留权,就是说,他不能「判」,却可以

「关」,甚至可以虐杀。所以在宪兵队及各分队均设有「留置所」。「留置所」就是拘留所,

有些个不幸的中国同胞,在「留置所」内一关好几年是常事,死在宪兵队里的也时有所闻。

宪兵队「留置所」的管理,是漠视人性的,除去严苛的守则之外,完全是以管理人员的喜怒

爱好为转移,他不高兴,可以随便敲你几下或踢你几脚出气,他一时兴起,也会把一个人当

成玩具般的戏耍一番,或是饿你几天,罚你晚上不准躺下睡觉,人的尊严早就丧失殆尽了。

上面提到过,宪兵队本身没有「司法权」,那么又如何「结案」呢?据了解,凡由宪兵

队拟定处以死刑或徒刑的,一律都解送当地日本驻军最高司令部军法机关去处理,实际上,

只是一个形式而已。例如:上海地区的日本驻军最高司令部,先是「第七十军」(代号「登

部队」),其后换防改为「第十三军」(代号「枪部队」),那么就解送到该军的军法单位作形

式上的判决,至于案情如何,军部则概不过问;拟判徒刑的就发监执行,其中也有转解到伪

政府所属监狱执行的。拟判死刑的,军部就秘密执行了,从来都不作公开之宣告。

日为宪兵队对「人犯」之处置,除了上面所记述的通过形上的「司法程序」之外,还有

许多种不同的把戏,据实际了解,有如下者:

抓错了人白抓,只有自认倒霉,能够得到一个交保释放,那已经是徼天之幸了。不过,

其中也有因「交保」而被传话人大肆勤索的。

最普通的是留置调查。这一查就是几个月,一讯就会脱层皮,何时才能查得明白,那只

有翘首问苍天了!

再是转移管辖地区留置调查。一个地方查不出明堂,换个地方再查,查来查去,一讯再

讯,节节苦难,怎么受得了。

长期留置。有一种案情复杂而始终查不清楚,就索性摆在一边拖下去了。这只有生命力

最强的人才能活下去。

至于说到因刑致死的,亦属司空见惯的事,在他们来说,根本算不了什么,也从来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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