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晚上,被告及同伴进入原告以及受害者所在的建筑,以忽悠的方式把受害者忽悠到门外,然后把受害者关在门外,导致其孤身在危险区域,依据星盟法律,该行为是故意至他人危险之中,属于谋杀或者误杀!而今天早上在回来之前,被告也没有让大家寻找受害者,这足以表明被告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原告、被告有什么需要补充吗?”
没想到这阐述这么缺斤少两,我正要开口,没想到被告先开口:“法官,各位陪审团,受害者是我的女友,对此我非常感到难受,在那么危险的区域,她一个柔弱的女人,孤身在这片危险区域,她有多无助?她有多害怕?这就是一种折磨,法官大人,我希望可以严惩凶手。”
“被告有什么要辩解吗?”
“有,首先阐述不齐全,大概昨天晚上六点,我们看到一栋被丧尸包围的建筑,是我们的出现帮被告以及证人们解围。”
法官询问:“证人,被告所言真假?”
证人们:“属实。”
看到证人能说实话,我一点也不虚的继续阐述:“然后我们进入该栋建筑,当时受害者请求我们替她找她的狗,当时我是拒绝了,也明确表明外面的危险,可是,受害者并没有听从我的意见,还要在我疲惫的时候不断骚扰我,使我情绪暴躁,为此我忍无可忍的让她离开了这栋建筑,而我之所以在早上没有提出寻找受害者,首先,外面依然危险,我基于理智没有提出寻找,还有,我确实没有愧疚,我认为,一个为了一条狗至他人于危险之中的人不算是人,更何况为了一条生死不明的狗。还有,法官和陪审团们,我想问问原告一些关于案件相关但与我无关的问题。”
听到我要问问题,被告立刻站起来说:“我反对。”
对此,法官想了想,还是说:“反对无效。”
听到能询问,我立刻开口:“第一、当初受害者要找狗的时候,你作为她的男朋友,怎么不去?她道德绑架我们的时候,你怎么不劝?甚至把受害者孤立在建筑的角落。第二、既然你觉得我的做法有问题,为什么受害者还在外面求饶的时候,也就是受害者还安全的时候,你为什么没有开口提这事件?为什么第二天早上要离开时,你也没有提出要寻找受害者?为什么在我们把你们安全送到星盟之后才对我们进行控诉?法官,我问完了。”
法官问:“证人们,被告所言真假?”
证人回答:“属实。”
在证人证明我说的是真的那一刻,观众席上的人立刻传出唏嘘的声音,很明显他们很不耻原告的行为。
法官继续问:“原告,你必须回答这些问题。”
被告脸上写满了不满,现在他认为其他人都在偏袒着我,但他还是认真的回答问题:“法官大人,一开始,我女朋友就已经向所有人请求救她的狗,我们拒绝之后才疏远她,我承认我的行为不是一个合适的男友,可是我这样并没有过错,被告也可以选择不理会,可是他把我的女友至危险之中,这是事实,就算我的女友有问题,他也无权决定我女友的安危。至于第二个问题,我怕他们杀我灭口,所以我不敢提…”
听到这话,我立刻举着手说:“法官,我还有要阐述的。”
“那你继续。”
“在进入这栋建筑之前,我们就已经表明我们是星盟的人,或许我的行为让原告感到害怕,可是,在场的人又不止我一个星盟成员,他感到害怕就说明他不信任星盟,那他为什么要跟着来星盟?为什么来到星盟就敢立刻提出控诉?这明显表明他信任星盟,所以他第二个回答自相矛盾。”
这一刻,原告坐不住了,他有点懵,明明是原告,怎么会被被告压着追问?
“法官,这只是他个人的观点。”
“观点不是看谁提出,是个人还是群体,关键是看合不合理,我很认同被告的言辞,受害者遇害,由被告主导造成,而你也并非没有过错,包括证人,该案件特殊,我需要跟陪审团沟通。”
在法官说完,他就开始跟陪审团沟通,还时不时的看向我们。
大概过了十分钟,法官终于回到原位。
“若是被告现在该建筑避难,他可以为了安全拒绝其他人进入,但被告属于后来进入,也确实导致受害者离开这安全的建筑,导致受害者于危险之中,别说什么你不救受害者,受害者一定会死,因为你无法保证没有其他人会救,这已经是事实。经过沟通,我们确定被告犯过失杀人罪,以无期徒刑作为惩罚,基于这个过程,受害者也有自身原因,且被告有救助其他人,最终决定,判处被告义务参加军队十年,前往危险的开发区作战,以作为将功补过。其次证人,你们没有阻止这一事件,懦弱,这与我们星盟的观念相反,鉴于你们诚实,允许你们继续参与人格考核,在通过后,每天义务劳动两小时,持续半年,不接受可以离开星盟。至于被告,你作为受害者的男友,选择冷眼旁观,抱歉,我们星盟不接纳你这样的人,你从哪里来就回哪里去吧。”
法官说完,还没等被告开口,直接敲锤定音。
“最后提醒你们,你们对该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退庭。”
按照法官的说法,受害者遇害确实是我导致的,我无法逃脱惩罚,只是那个原告,他整个人都崩溃了,或许对于他这样的人而言,输掉官司不是主要原因,让他无法加入星盟才是主要原因,或许他会上诉,不过也跟我无关了,因为律师说:
“你的惩罚是确定了,要是审判部部长审判,也是这样处理,至于原告上诉,没事,这个过程会递交上去,不需要你出庭,你就收好东西,等审判部通知你什么时候实行义务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