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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第2页)

一空白待填的三联单交给警备总部使用?你这样做,在逻辑上、行政程序上、行政责任上,

都是无法卸责的。这也就是推事黄秀得判决书中所说的:“三联单上检查人栏均盖有被告印

文,并有被告所属机关即管区警察派出所主管杨三共签名,是被告上开所辩殊不足取,原告

主张事实堪信为真实。”可见台中市政府的置身事外,实在无法自圆其说。台中市政府又狡

赖说:收据上有“中部警备部文化专员孟启正”签名云云,但细查收据,上面只有“孟启

正”三字,并无“中部警备部文化专员”头衔,受害之老百姓,又从何而知“孟启正”三字

是军职人员?纵使“孟启正”为军职人员,将盖有台中市政府印信之空白收据,供非台中市

政府所属人员使用,被告又焉能不负责?足见如此脱罪,其理由完全不合行政体制与伦理。

放纵于先、又推托于后,其无品无格,询属笑谭!台中市政府辩称说原告的对象,“显属当

事人不适格”,真不知道要适的,还是什么格!

这个衙门把责任朝其他衙门推,其实,只要一查下面两条法律,就知道再推也没用,第

一、“出版法”第七条明定:“本法称主管官署者,在中央为行政院新闻局,在地方为省

(市)政府及县(市)政府。”如今既然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为扣押之处分,并明列此一条

文于五纸收据之上,又加盖台中市政府大印,何能规避其为主管官署的责任,自谓不适格?

第二、“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明定:“数机关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请求

权人得对赔偿义务机关中之一机关,或数机关,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之

损害赔偿。”所以,纵然咬出别的机关来,“数机关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少不了他

的。法律规定已明确如此,还赖个什么?何况,那时警备总部已解散,我不找台中市政府,

又找谁啊?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台中高分院开庭,证人鞠金蕾上校、孟启正也到庭了。在作

证时,孟启正公然表明身份,伪证说他是“台中市政府文化小组官员,本案由台中市政府主

办、由中部警备总司令部协办……”不料孟启正语犹未了,台中市政府的职员和律师就插播

进来,一再声明:“孟启正并非台中市政府职员,他是中部警备司令部政二科的人。”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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