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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章 帝国的法令一(第2页)

根据监督法的要求,朝廷会在县以上设立监察司,上一级的监察司管理下一级的监察司。

京师中会设立的都察院,都察院其实就是御史台,除了会设立大夫、中丞这些职务外,会特别设立监察司这一机构。

御史大夫这些御史台的官员有纠察皇帝和百官错误的权力,可以上弹劾奏章等。但真正管理各州监察司的是都察院里的监察司,这一级别的监察司直接听命于皇帝,不归御史大夫他们管理。

县里的监察司会监督县衙和县刑狱司里面的官吏,如果除县衙和县刑狱主官犯事,得到府一级的监察司批准后,可以对这两位县主官进行逮捕审问,最后的处理需要得到州一级的监察司批准。但又有一点特别声明的,所犯的是死罪,交由大理寺审核处理,其它各级别监察司都没这个权力。

州一级的官员违法犯罪,需要得到皇帝批准,州监察院可以羁押,但没有审问的权力,需移交到京师的大理寺处理,特别严重的时候,会组织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进行会审。

京师的官员,除内阁和六部的主官外,京师的监察院均可以实施逮捕审问,但事后必须有详细的过程交给皇帝。

内阁和六部的主官均需要皇帝的批准,才可以实施抓捕。

这里还可能会出现一个种情况就是,跨区域执法的问题。

这是很常见,而且也是最容易推卸责任和极限拉扯的事情,一件案件很可能就是这样子拉扯到没有结果。

一旦出现这种事情,就案发地和实际抓捕犯人的地方进行联合执法,由州一级下派官员去主持。

如果是跨州了,尤其是跨了几个州,犯了几起案件的,则由京师下派官员去主持,但会注明涉案的人员全部先抓捕,如果是特大案件,牵扯人员太广的,朝廷会直接下令动用驻军去接手。

原来的各级衙门则专门管理民众生活方面的事情,包括婚姻、征兵、收税和教育等等。

婚姻法里面规定,所有的婚姻皆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然后再到官府核实登记,官府会颁发结婚证明。

出现骗婚、诈骗钱财的,一旦定罪,直接流放和没收所有财产。

无论是士兵,还是普通老百姓,凡是犯了通奸罪者,一样是流放和没收所有财产。

丧偶者需经过三年时间后才能再次嫁娶,在此期间,与人私通按通奸罪论处。

已经结婚的男女,不可以轻易离婚,需有七出之罪。婚内夫妻均不可以实施家暴,一旦发现或者被举报,刑狱司都会实施抓捕,对实行家暴的一方,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罚。

如果妻子在怀孕的过程中受到家暴情况,该妇女则会移交当地的千医卫负责,其丈夫会被送到刑狱司进行各种刑罚伺候,不允许任何人探视。

具有官员身份的,直接撤职,而且永不录用,其他家族成员有同朝为官的均降一级。

未获得官府的结婚证明的男女双方,均不可以提前同房,实行强奸者一律送往战场的千罪营。

这里特别说明的,涉及到官员结婚的,除了父母同意外,还要得到朝廷的批准。县一级的由府一级审核,州一级批准,府一级的由州一级审核,交由吏部批准,州一级的由吏部审核,皇帝批准。

皇帝的婚姻,在太子的时候就由内阁和六部提议与审核,再由皇帝批准,开国皇帝不在此列中。

后面皇帝需要纳其他妃子,则需要内阁审核,再由皇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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