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言之,某女人被丈夫殴打过,在提高觉悟小组中,她发现还有别的几位女性也挨过丈夫或男友的打。这种交流使她认识到:自己个人的问题也是个政治的问题;个人挨丈夫的打是社会权力模式的一个组成部分;自己遭遇的问题其实扎根于社会结构之中,是外部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她自身的内部缺陷造成的。最后,提高觉悟团体还可能成为政治行动的权力基地——她和其他挨过打的女性可能决定为受虐女性创立一个庇护所。总之,广泛开展的提高觉悟小组的活动是女性运动第二次浪潮中最具特色的活动。社会批判所导致的组织活动,从知识到行动,印证了“个人问题就是政治问题”这一口号,使它成为美国女性运动最有效的组织工具。(爱森堡等,第21-22页;海德,第96-97页;斯坦能,第144-145页)
有一位普通的女性对女性主义运动的回忆很形象地反映出女性主义流派和主张的多样性以及参加小组活动的女性对这一活动的印象。她说:“在女权运动浪潮早期,我每周去参加一个提高觉悟小组的活动,同去的还有一个朋友。我们最近比较了两人的笔记:你猜发生了什么事?我的朋友说,她觉得‘现在我能做一个女人了。这件事不再是可羞的了。我不再秘密地幻想我是个男人,就像以前那样,在我有孩子之前。现在我可以看得起过去我认为可耻的事了。’她的回答令我惊异。在那些年里,我们同在一起开会学习,我的想法却大致相反:‘现在我不必再做一个女人了。我不必做母亲了。做个女人一向是可羞的,但我以前以为没有别的出路。现在‘女人’这个想法本身已经可以不要了,‘女人’是我的奴隶姓名。女性主义将给我自由去寻找一个另外的全新的身份。”(glover,etal,6-7)女性主义的思想流派以及它们对女性的所造成的不同角度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二、女性主义运动的第二次浪潮(5)
运动中异常活跃的波士顿小组主张:女性主义应当意识到、承认和关怀女性的日常生活,关心女性健康的实践、科学和服务。她们所编撰的《我们的身体,我们自己》在女性中影响很大,成为女性关注自身状况的教科书。
1973年的罗伊诉魏德案的判决,使美国女性争得了自由选择堕胎权。这也是美国女性主义运动的一个实际成果。虽然这一权利的获得几经挫折,至今还是触动西方社会神经的敏感
问题,有针对女性堕胎权利的反对甚至暴力(爆炸)行动不时发生,但是女性主义在这个领域毕竟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3、女性研究和理论流派
在女性运动第二次浪潮中,形成了一个女性研究的热潮。女性研究(又称性别研究)作为正式的研究领域于60年代首先在美国和英国出现。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女性研究在西方学界已经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人们现在一般都认为,女性运动的第二次浪潮对于女性研究这一学科的建立有着根本性的影响。有人认为,女性研究本身就是女性主义运动在学术领域的延伸。
在如何看待女性研究和女性主义理论的问题上,女性运动的活跃分子分为两派,持两种截然对立的态度:一派认为女性主义理论很重要;另一派则认为女性主义理论过于干涩、无趣、也无用。前者批评后者太不重视理论的作用;后者则认为前者未免太学究气、太精英气、也太不易接近了,并批评她们把学院派女性主义者与一般女性隔开了,忘记了女性运动的主要任务在于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
概括地说,社会学对于女性的研究经历了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女性问题只是被包括进社会学的研究来填填空;第二阶段,女性研究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进入社会学研究的主流,在女性研究领域建立了一些新的理论;在第三阶段,女性研究开始影响到现存的理论,由于现存的理论当中有许多是性别主义的,女性研究中的成果被用来对现存理论作出修正。女性主义的社会学理论的主要观点是:性别构成了理论的中心论题;性别关系中是存在问题的;不应当把性别关系看作是与生俱来的,固定不变的;女性主义社会学理论的任务是向不利于女性的身分地位挑战,争取改变女性的地位。
有人为女性主义理论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女性主义理论就是对女性屈从地位的批判性解释。”(ri插rdnandrobn,50)所谓女权意识概括地说就是一种受害者意识,即意识到社会权力分配的不公平,意识到自己是这种不公平的受害者。正如英国女性主义领导人帕克拉斯特(christabelparkhrt)所说:“作为一个群体的女性对于作为一个群体的男性的屈从是社会生活其他一切方面的基本决定因素。”(转引自bryn,93)这就涉及了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其中包括政治权力、意识形态、经济及性方面的控制与屈从。
虽然女性主义有很多流派,有着差别很大甚至是针锋相对的主张,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消灭两性间的不平等关系,这个共同的目标把各个流派的女性主义者团结在一起。各个流派也有若干能够取得共识的女性主义原则,其中包括:相信男女两性是不平等的,而且这种情况是应当加以改变的,即用两性间的平等关系取代等级和不平等;对既存两性关系的改造将对更广泛的社会关系产生影响;两性关系是政治性的;反对划分公领域和私领域,认为政治权力既运作于个人层面,又运作于社会层面,即“个人问题就是政治问题”;公民的社会权利源于存在本身,而非源于社会地位,即“我存在,因此我有权利。”(capbell,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