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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章(第1页)

第一步:&ot;三七五减租&ot;。

1949年3月1日,陈诚在台湾省行政会议开幕式上宣布要切实执行&ot;三七五减租&ot;,

他警告大地主:&ot;仅顾及本身利益而剥削农民,将来会自食其果&ot;。4月23日,陈

诚公布&ot;台湾私有土地租用办法&ot;及实施细则,由此揭开了台湾土改的序幕,并开

始执行&ot;三七五减租。&ot;

&ot;三七五减租&ot;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限定耕地租额。扣除种子、肥料等成本费25%,剩余75%由农民、地主

各得一半,即37.5%。换言之,即地主收取地租,最多不能超过租地全年出产物

的37.5%。原约地租超过37.5%者减至37.5%,不及者不得增加。这就大大减

轻了农民的地租负担。

第二,确定耕地租期,巩固佃权。1951年6月,台湾当局颁布&ot;耕地三七五减

租条例&ot;,规定:废除租地押金制和预收地租制,租约必须以书面签订,租期不得

短于6年,对不到6年而地主撤佃的情况作了种种限制。该法案颁布后,佃农只要与

地主签订租约,即可取得至少6年的土地支配权,在此期间,只要每年交纳总产量

的37.5%地租,产量增加租额也不变。因此,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遂热

心于加强田间管理和短期水利建设,保护了佃农利益。

第三,灾歉之年地租减免。因灾害等原因造成农作物歉收时,承租人可以请求

乡镇公所耕地租佃委员会查勘歉收情况,认定减租办法。地方发生普遍耕地因灾歉

收获量不及三成者,应予免租。

对&ot;三七五减租&ot;台湾当局十分重视。陈诚强调:&ot;民意机关是否代表民意,

县市长是否系革命的县市长,皆以其对三七五减租的态度为一大测验。&ot;各县市也

设立&ot;三七五减租&ot;委员会。到1949年7月,&ot;三七五减租&ot;基本实施完毕。

第二步:&ot;公地改领&ot;。

日据时期,日本殖民政府和日本移民占有大量土地,台湾光复后国民党政府接

收了这些土地,名曰&ot;公地&ot;。1948年4月,台湾省政府颁布《台湾省放领公地扶

植自耕农实施工作要点》,划出所接收土地中的零星部分,向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出

售。这种小规模的试办公地改领,因次年推行&ot;三七五减租&ot;而暂时中止。1951年6

月,台湾&ot;行政院&ot;核定&ot;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ot;,开始以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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