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和平谈判代表第一次接触,地点在北京市军管会交际厅。出席的有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李维汉(首席代表)、张经武、孙志远,张国华于5月15日赶到北京参加。西藏方面州席的有: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阿沛&iddot;阿旺晋美(首席代表)、凯墨&iddot;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桑颇&iddot;登增顿珠。我和平措旺阶列席会议。当天仅就谈判程序、步骤问题进行了协商,听取了阿沛&iddot;阿旺晋美等代表的意见。中央印发了和平谈判的十项条件(即西南局制定的十大政策),供代表们参考和讨论。同时还研究了关于&ldo;五&iddot;一&rdo;节请阿沛和班禅上天安门主席台的问题。最后,阿沛提到新疆解放军在阿里地区向前推进,达赖能否留在西藏成问题,希望解放军不要向前推进,他们将以代表团名义电告达赖。李维汉答复,可以请示中央。
5月2日下午继续谈判。西藏代表表示接受中央关于和谈的十项条件。阿沛提出进军问题是热点,这个问题要是解决,再把十条中不清楚的地方提出来。李维汉部长指出,进军西藏是中央既定方针,西藏是我们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全中国都必须解放。人民解放军进藏对藏族有利,对全国有利。中央人民政府帮助少数民族解放,免受帝国主义侵略,西藏是我国西南国防的前哨阵地,更需要有强大的国防军驻守。人民解放军是一支有纪律、爱护各族人民的军队扩并且一贯如此。进藏的人民解放军不要西藏地方供给,西藏人民投有负担。现在英国、印度和各国都承认人民解放军进藏是我国的内政向题,和英国、印度没有任何关系。我们承认达赖的地位,毛主席已祝贺他亲政,他要是去印度,就会失去现有地位。进军西藏是我们保卫祖国的权利和义务,是正义的。接着,李维汉部长又进行了如下分析,一般人可能有三种想法,一是认为西藏不是中国的一部分,二是想拖一下看国际形势怎样,三是怀疑人民解放军进藏是为了整藏族,这些都是不实际的。如果要整的话,用战斗打败了更容易整,不会有和平谈判。
5月7日下午,经过谈判,确定了进军西藏、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
关于西藏和谈代表对中央十条提出的疑问,基本上是领导权问题。西藏代表提出第二条与第三条合并,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一条,与西藏现行的各种政治制度概不变更、达赖之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的一条,加以合并。他们怕另成立什么政府。他们希望对有关西藏各项改革事宜的第八条,要说明中央保证不用强制手段和压力,藏军要发展到解放军的水平,自守国防,并由中央补充装备。5月10日谈判,李维汉部长对西藏和谈代表提出的疑问作了明确解答。但是在谈到设立军政委员会时,又引起了争执,西藏代表认为这与第二、三条有冲突。经过反复解释,再三协商,最后取得了一致意见。
关于班禅问题,西藏和谈代表不同意列入协议。他们说现在是中央和西藏地方政府的谈判,要讨论中央和西藏地方的问题,与班禅问题没有关系,要求班禅问题另行商定,否则他们要请录后再谈。李维汉部长指出,班禅问题不能从协议中去掉,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时,班禅即通电拥护,他们30年来没有勾结帝国主义,没有出国,这是一个界限。西藏代表推说这次来京谈判,西藏地方政府根本没有交代他们谈这个间题。最后,李维汉部长说,这个问题如不解决,所有已经达成的协议都不能成立。整整一个星期,谈判陷入了僵局。5月19日下午,中央和谈代表说明协议上要列入班禅问题,是讲对班禅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是指九世班禅与十三世达赖彼此和好相处时的地位及职权。这样,西藏和谈代表同意了,终于达成了协议。谈判过程中,有时休会一两天,安排西藏和谈代表参观游览,藉此在笑谈游憩中进行个别交谈,消除疑虑,增强和谐团结的气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经过20多天的耐心磋商,反复谈判,顺利地达成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5月23日下午,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了协议的签字仪式。
5月25日,毛泽东主席接见了以阿沛&iddot;阿旺晋美为首的西藏和谈代表团,并设宴庆祝协议的签订,发表了重要讲话。中央对和平解放西藏的谈判非常重视,对西藏和谈代表非常关怀。周恩来总理经常听取汇报,亲自安排次日和谈代表的参观活动,嘱咐要把协议的藏文本翻译好。
协议共十七条,最主要的是:(一)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实现西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的统一。(二)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三)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四)对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不予变更。(五)有关两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六)实现西藏民族内部的团结统一,主要是达赖和班禅两方面之间的团结。(七)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食,保护喇嘛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八)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和文化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