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方面的政治总顾问的角色。
特别专员通过地区会议来行使职责。1946年4月召开了一次粮食会议,以后,由各领地一起先只有英属领地,但后来也包括非英属领地‐‐的代表每月开一次会,为提高生产和控制消费制订措施。1946年5月召开了一次营养会议,研究改进次大陆人民的饮食问题,特别是鼓励以代用品代替大米。为了加速恢复正常的经济生活,特别专员还负责分配用煤,并采取措施保证
节约使用各种运输工具。
这样,在东南亚各国政治形势日趋紧张的情况下,通过英国特别专员的媒介,采取国际合作,为缓和粮食短缺的严重形势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1946年东南亚通过官方渠道出口的大米总量不到一百二十万吨,而战前,每年平均输出是六百万吨,这一事实表明了这项任务的艰巨,并迫切需要恢复
某种程度的政治稳定,以便为全面恢复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二节暹罗1
1945年8月16日,曼谷广播电台以国王的名义宣布:撤销暹罗于1942年1月对英国和美国的宣战;2并表示暹罗希望恢复它与联合国家在1941年12月8日以前的友好关系;同时,暹罗保证交还日本移交给它的马来亚的吉兰丹、吉打、丁加奴、玻璃市,和缅甸的两个掸邦即孟板和景栋。8月18日公布了国民大会一致通过的一项决议,批准了上述声明,同时进一步声明暹罗将恢复它一贯奉行的中立政策。三天之后,即8月22日,伦敦方面宣布:在曼谷的瑞士领事馆早在8月17日就曾电告英国外交部,通知他们暹罗当局正在安排立即释放盟国平民,其中包括一百七十名曾被关在城内拘留营的英国侨民;但是暹罗当局建议这些人暂时住在拘留营里,以避免他226们同那
些仍然呆在原地的武装的日本军队之间可能发生意外事件。
9月初,一个暹罗代表团访问了设在康提的东南亚司令部,司令部向他们提出了实行军事占领和政治解决办法的两份建议。暹罗人愿意接受前者,但是拒绝后者。东南亚司令部的美国军官们支持并鼓励暹罗人拒绝后一建议;他们发回华盛顿的报告还引起了国务院的干涉。结果,关于政治解决的1
条款留待以后讨论,而军事占领则立即实行。一旅英国和印度军队于9月7
日至13日间从缅甸空运到了暹罗。
在暹罗,占领军的任务就象在东南亚的其他地区一样,主要是负责看管日本的投降人员以及解救盟国方面被拘禁的乎民和战俘。在后一项任务中,最重要的工作是处理由于缅暹铁路悲剧所造成的后果。在建筑这条铁路的过程中,有一万二千余名各种周籍的战俘,连同从东南亚各国强行征召来的数目不详的民夫一起,丧失了生命。据估计,这些民夫的总数在二十五万人以
上,其中查明下落的大约只有三万人。
然而,比起在印度支那和印度尼西亚的类似的部队来,这支占领军的任务算是轻的,因为它是在一个国内政治形势相对稳定的国家里执行任务。由于这个缘故,驻暹盟军丝毫没有卷入当地的政治纠纷。在康提开始的、而在1945年11月东南亚司令部迁到新加坡后继续进行的谈判,只涉及暹罗和英
联邦之间的媾和问题,而没有涉及暹罗的国内政治问题。
英国备界普遍认为,当初暹罗政府是在几乎没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宣战的。当时盟国甚至连它们自己在东南亚的领地都无法扞卫,更谈不上保卫暹罗了。而暹罗人又显然没有能力抵御日本人的进攻。再者,不但亲日首相披波?颂堪元帅已于1944年7月被赶下了台,而且在战争的最后阶段,东南亚司令部已同暹罗政府的高级人物‐‐如摄政乃比里?帕依荣‐‐建文了联系,从而227组成了一个暹罗抵抗运动。由于日本出乎意料的突然投降,自由泰人‐‐人们这样称呼抵抗运动的成员‐‐的武装活动已无必要,但它的
精神却是存在的。
不过,暹罗是宣过战的,这是个事实,而且它对于当初牺牲缅甸、马来亚和印度支那的利益而从日本人手里接受新的领土一事,丝毫也没有反对过。至千它的和谈建议,那是在日本人已经显然就要失败的时候才向盟国提1见上文,原着第50页关于&ldo;暹罗&rdo;这一名称的用法的注释。
2见上文,原着第52页。
1《芝加哥论坛报》,1916年3月25日。
出来的。
这几方面的权衡结果,反映在1946年1月1日在新加坡政府大厦签订的媾和条款里。因而这些条款并不过分苛刻,但又确实是某种惩罚,虽然暹罗被迫提供的赔款是以无偿提供大米的形式支付的(受惠国中不包括英国自己)。这个条约规定:暹罗归还从缅甸和马来亚并吞来的领土,并赔偿由于暹罗的古领所造成的损失;归还英国的财产,包括柚木林和锡矿的股权以及开采权,并赔偿所蒙受的损失或破坏:恢复英国的银行和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支付尚未付清的年金和贷款利息,并追加拖欠期间的利息;谈判新的商务和航运条约,以及同英国和印度之间的新的领事协定;恢复同邻近的英属领地之间的贸易。除了这些相当于恢复&ldo;战前状态&rdo;的条款之外,暹罗还保证在联合国通过的可能与暹罗有关的一切国际安全措施中给予合作,特别是在那些可能同马来亚、缅甸、印度、印度支那和印度洋以及西南太平洋地区有关的措施中给予合作(第六条)。暹罗还保证未经英国政府事先同意不得开凿穿过克拉地峡的运河(第八条)。此外,暹罗还保证:禁止在1947年9月1日以前出口大米、锡、橡胶和柚木,除非是根据设在华盛顿的联合粮食委员会的建议(第十三条);保证在曼谷为一个由英国政府指定的机构无偿提供一批相当于条约签订之日,暹罗全部积余的、总量可达一百五十万吨的大米,或者数量相当的稻谷(第十四条);保证以商定的价格向同一大米机构提供除满足暹罗国内需要之外的全部退罗大米,直到1947年9月1日为止(第十五条)。条约还规定英国和印度支持暹罗申请加入联合国(第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