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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第1页)

由于第三届全会作出了这样的决定,总署才于1945年秋首次开展长期的工作规划。

第三届全会也处理了一些国家(它们后来被称为&ldo;铁幕&rdo;后的国家)提出来的关于救济物资分配不公平的责难。结果,在中央委员会下建立了一个规划小组委员会。

由于出席规划小组委员会的国家就是出席中央委员会的那些国家,所以控制联总救济物资分配的权力操在提供物资的国家手中,而受援国的一些要求则基本上被否定了。建立规划小组委员会的一个次要影响是它可能会削弱总署对于分配联总救济物资的行政权。可是事实上规划小组委员会并没有产生它可能产生的那种强大的影响,这主要是由于代表署长参加该小组委员会的戴维&iddot;温特劳布(物资供应局副局长)的能力和个性强。

由于第三届全会作出了决定,联总第一次能够&ldo;进行估算并且通知每个国家它可以指望获得的五个商品类别的每一类中的救济物资的总价值&rdo;。

在联总要供应的物资中,凡是本国已有生产的,要将这部分从最低消费需要量(按照联总规定的&ldo;物资需要量依据&rdo;计算)中减去。在远东,中国政府所计算出来的&ldo;物资需要量&rdo;按比例予以缩减,就从十亿美元左右减为五亿六千二百五十万美元。

因此,总署在最后阶段制定的&ldo;国别规划&rdo;,就是根据受援国提出的估算书加以调整,使它符合联总规定的&ldo;物资需要量依据&rdo;以及可能获得的资金数量。然后总署将数字提请规划小组委员会加以讨论,再由后者呈交中央委员会进行最后的批准。总署坚持要在各个类别中保持自由变动的权利,这个目的是达到了,但是未经中央委员会同意,总署在各个类别之间自由变动的数字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到了1947年第二季度末,欧洲规划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已完成了百分之九十六点七,而中国规划则完成了百分之八十三点七。在此期间以及直到1947年9月30日停止采购一切新物资之前,已经作出了一切努力,如通过补充采购、物资移用和资金筹集,使所有受援国的预算完成情况达到同一百分比。当物资供应局于1948年3月提出《最后工作报告》时,已经可以看出整个物资供应规划将完成百分之九十九点八。

联总为&ldo;各国制定的规划&rdo;中所供应的物资有下列一些主要类别:

--单位:千美元长吨

食物1,230,1299,109,086

衣服、纺织品、鞋袜419,074535,807

医疗卫生116,565133,797

农业善后320,5492,313,957

工业善后677,03211,282,686

这些数额加上接收的军需品(一亿零八百零三万七千美元或五十六万三千一百六十长吨),那么&ldo;国别规划&rdo;的小计应为二十八亿七千一百三十八万七千美元或二千三百九十八万三千四百九十三长吨。这些数字还应加上特别规划(难民、衣着和食物募集运动、中东难民救济署非洲难民营、西北欧的紧急救济规划)的小计三千二百零二万五千美元或十六万八千三百九十八长吨。因此,全部&ldo;货物装运量&rdo;总计为二十九亿零三百四十一万二千美元或二千四百十万零六千八百九十一长吨。

第五节实地工作

(一)联总同军事当局和&ldo;受援&rdo;国政府所达成的协议

总署通过同已解放地区或占领地区的军事当局,或者通过同有关国家的政府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来开展工作。

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正式协定规定了下述内容:总署提供善后救济物资与劳务并不要求以外汇偿还,提供给受援国政府的这些物资是在卸货港口或在边境移交,受援国政府在分配这些救济物资时应遵循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全会的政策(按照需要分配,不得有所歧视);出售救济物资(这是为了在一国之内开展进一步的善后救济工作)收入的利用;设立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派遣团以监督救济物资的分配和履行总署在执行协议中的其他职能;根据全会决议的建议,授予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和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工作人员各种便利、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交换情报,处理协议满期问题。

最初负责对这些协议进行谈判的是联总总署(即华盛顿总署);后来由欧洲地区署负责;再后,又由联总派赴各地的派遣团主持其事。协议有三种类型:

(1)同解放初期军事当局签订的协议,如1944年4月3日的开罗协议,它指导着联总参与占领希腊、阿尔巴尼亚、南斯拉夫的事宜‐‐后来加上一个&ldo;说明&rdo;,并于1944年10月11日得到参谋长联合委员会的同意;还有&ldo;关于在巴尔干提供劳务的条件的协议&rdo;,该协议于1944年11月18日获得参谋长联合委员会批准。

(2)同军事当局签订的关于救济难民工作的一些协议。如1944年11月25日签订的联总-盟国远征军最高司令部协议,它涉及西方在德国的三个占领区;其后同各个占领区司令签订的协议;同驻奥地利的美国、英国和法国司令签订的临时协议;1945年7月15日同地中海盟军最高统帅部签订的关于将意大利境内非意大利籍难民转交联总负责处理的协议。

(3)同受援国政府签订的协议。这些协议规定联总在各地的工作,例如关于救济物资的接收、移交、分配和监督等事宜。签订协议的国家与签订日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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