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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第1页)

关系。

被禁锢的骊山徒,其劳役带有终身的性质,从秦代的历史文献上来看,

没有提供这些骊山徒役满放归的任何记载,相反地,倒是限期延长和死亡恐

慌一类记述却不断地充溢在字里行间。后来成为汉高祖的刘邦,当年曾以一

个亭长的身份押送丰沛的徒人到骊山修筑陵墓,由于谁都明白一旦到了骊山

便绝没有生还的希望,便纷纷在道上设法逃跑,刘邦见此情景,知道自己无

法向其上司交待,索性带领剩余的人造起反来了。

尽管&ldo;骊山徒&rdo;的身份是复杂的,其来源不一,而对待又各异。但到了

骊山,并成为徒人,就成了事实上的官奴。即使是社会地位稍高一点的技术

工匠,尽管受到一点优待,也只是相对而言。他们一旦到了陵区的作坊,就

难于脱身自救。不但他们要终生修筑陵墓,而且他们的子孙后代也要编入劳

动大军,以至出现了&ldo;行者不还,往者不返&rdo;的劳役制度和人的悲惨命运。

骊山陵墓处于京师地区,修陵徒人的衣食都是凭券从咸阳国库里领取,

但标准却很低,只供维持生活的最低水平,且罪犯穿的衣服均为粗麻编织的

&ldo;褐衣&rdo;。对远离家乡,又是重体力劳动的徒人来说,这样的衣服穿不了几

天就会破烂得难以遮体的。

至于&ldo;骊山徒&rdo;的饮食,不但食粮定量标准很低,而且粮食本身也极其

粗劣。据出土的《云梦秦简?仓律》载:&ldo;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

旦半夕参,?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参,

女子参。&rdo;也就是说,从事挖壕筑城这样强体力劳动的男刑徒早餐半斗,晚

餐三分之一斗,日食定量是六分之五斗,月定量是25石。由于秦律极为严

格,根据男女性别及其从事劳动强度分级的口粮供给标准也自然是统一的。

所以,供给筑城劳动的刑徒、隶臣&ldo;旦半夕参&rdo;,则指的是实发的原粮。根

据&ldo;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为粝米一石&rdo;的比率,可折算出日定量的现代

重量应是1755市斤。这个数字对于修筑陵墓的重体力男劳动力来说,无论

如何是不够吃的。除此之外,《仓律》还有两条减少衣食的惩罚性规定,即

受饥饿刑的囚犯,日定量只有三分之一斗(七两)。隶臣妾如果丢失了公物

或牲畜的,要按月扣除衣食的三分之一。按照秦律的统一性,这两条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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