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不知道。一号坑在第一次发掘时,共出土四个将军俑,但原考古队向秦俑
馆移交时,却少交一个将军俑头,并将其擅自藏匿于现考古队的杂品库内,
因为在1985年11月7日,柴忠言(原考古队修复人员)把钥匙交给屈鸿钧
时,其中是放杂物的一间普通房子,里面除两盘钢筋,九根半钢管、十多块
杂木板、一个木案子,还有其它一点杂物外,并没有任何文物。有这两人移
交签字的清册可证,而掌管钥匙后的屈鸿钩从来没对我说过里面有俑头。既
然我不知道,当然也就不负法律的、事实的和工作上的责任。这一切责任应
当归于把贵重文物不交,并乱塞于杂品库中的原考古队杭德洲同志,可文物
局不但对此不予追究,反而责诸于人,企图不是昭然若揭吗?将军俑头案发
后,有人向公安机关建议将我王学理逮捕,但临潼县公安局却明确表示:只
要发案时本人不在,就没有直接责任,因此也就不能逮捕。1987年2月17
日,杂品库内的将军俑头被盗时,正值我在北京参加《中国军事百科全书》
的编写会议,在2月13日去北京前,我曾三次委托主管考古队安全的刘占成
负责工作,并向考古所石兴邦所长汇报过,25日晚从北京返回西安后,得
知杂品库门被撬,26日赶到工地后摸清了情况并及时向省文物局和临潼县公
安局报案,这一切足以说明,我非但没有事故责任,而且是有文物责任感的,
作为邻居,我是尽到了道义上的责任的,因为这是邻居家中失盗,并非秦陵
考古队失盗,由我主管的秦陵考古队文物库房和发掘现场,文物是清楚的,
有安全保障的,并没有发生任何失窃事故。至于发生在1986年7月和1987
年3月20日的两次一号大厅后部武士俑头被盗事件,责任者很明确,前者是
原考古队在移交过程中丢失的,后者是秦俑馆接收后丢失的,两个俑头各有
属主,均未交秦陵考古队代管。而1987年2月17日被盗的将军俑头则是原
考古队该交而不交的私藏之物,理应追究其栽赃之过,怎能说是秦陵考古队
连续被盗呢?三个俑头的连续被盗,恰恰反映了文物局主管领导的官僚主义
和原考古队的管理混乱。舍此,别无他责。
&ldo;我王学理主管的经过重新组建的秦始皇陵考古队,辟有专用文物库
房,新购有六个铁皮文物柜子,还有一系列安全措施。新发掘的五个探方,
对出土的文物及时入库,库有登记,发掘现场又无文物差错。就原考古队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