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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第1页)

宋教仁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鄂州人民,以已取得之鄂州土地为境域,组织鄂州政府统治之。www.Pinwenba.com

将来取得之土地,在鄂州域内者,同受鄂州政府之统治;若在他州域内者,亦暂受鄂州政府之统治,俟中华民国成立时,另定区划。

第二条鄂州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与议会法司构成之;但议会得于本约法施行后三月内开设。

第三条中华民国完全成立后,此约法即取消,应从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但鄂州人民关于鄂州统治之域内,得从中华民国之承认,自定鄂州宪法。

第二章人民

第四条凡具有鄂州政府法定之资格者,皆为鄂州人民。

第五条人民一律平等。

第六条人民自由言论著作刊行并集会结社。

第七条人民自由通讯不得侵其秘密。

第八条人民自由信教。

第九条人民自由居住迁徙。

第十条人民自由保有财产。

十一条人民自由营业。

十二条人民自由保有身体,非依法律所定,不得逮捕审问处罚。

十三条人民自由保有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

选自《宋教仁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宋教仁(1882-1913),湖南桃源县人。鄂州指武昌。武昌从隋朝到宋朝一直为鄂州治所,用鄂州指称武昌,有不承认清朝行政建制之义。

十四条人民得讼诉于法司,求其审判;其对于行政官署所为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则诉讼于行政审判院。

十五条人民得陈请于议会。

十六条人民得陈诉于行政官署。

十七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十八条人民有选举投票及被投票选举之权。

十九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二十条人民依法律有当兵之义务。

二十一条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于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公安之必要,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都军

二十二条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三年,续举时得连任;但连任以一次为限。

二十三条都督代表鄂州政府,总揽政务。其在议会未开设前,暂得制定法律。

二十四条都督公布法律;但对于议会议决之法律,有不以为然时,得以政务委员全体之署名,说明理由,付议会再议,以一次为限。

二十五条都督于紧急必要时,得以政务委员全体之署名,发布可代法律之制令;但事后仍须提出议会,归其承诺。

二十六条都督于法定议会开闭时期外,遇有必要时,得召集临时议会。

二十七条都督于议会开会时,得出席,或命政务委员出席发言。

二十八条都督于外国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但缔结条约须提出议会经其议定。

二十九条都督统率水陆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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