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
“既然你说到因果关系,那我就好好给你扫扫盲。”
张三淡淡开口了。
一开口就是老阴阳师了。
“鉴于对方律师似乎并不懂得什么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甚至还企图用近乎于胡搅蛮缠的方式为我方当事人扣上罪名,我觉得我很有必要好好给他解释一下。”
“所谓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指的是犯罪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简单说来就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张三直接解释起来。
“而这个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有判断依据的,并非草率的主观臆断就能够下定论。”
“首先就是客观性。”
“也就是说,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受人的主观而发生转移或者改变的。”
“就比如A拿刀捅伤了b,显然A这个‘持刀伤人’的行为与b的‘受伤’这个危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不管Ab是否承认。”
“但是在本案中,显然这种客观性并不存在。”
“其次,就是必然联系性。”
“简单说来就是,危害行为‘必然’会引发危害结果,双方之间存在一种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比如持刀伤人和受伤,这显然是存在必然联系的,除非被伤之人刀枪不入。”
“而本案中,这种必然联系性存在吗?
“很显然并不存在。”
张三耸了耸肩。
脸上满是轻蔑的笑容,又带着几分桀骜不驯。
“最后,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性质,便是时间性。”
“这个也很好理解,肯定是危害行为在前,危害结果在后,不可能前后颠倒。”
“而且,时间间隔也是有要求的。”
“本案中,危害结果显然就是死者的死亡,而要想为他的死亡确认责任方,或者行为人,那么就需要从死者死亡之前的这个时间段去寻找。”
“在此我就想请问对方律师,死者死亡之前。。。。。。或者时间再宽松一点,在死者翻越栏杆之前,有人对他采取过什么危害行为吗?”
“你看看三名被告人,请你告诉我,他们之中的哪一个或者哪几个,在死者翻越栏杆之前到死亡这段时间里,对死者实施过危害行为?”
“谁推他了?谁打他了?还是谁威胁恐吓他了?”
“都没有啊。”
“三名被告人只是在大街上跑步而已,凭什么能认为,他们的跑步,跟死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呢?”
张三话音刚落,审判庭内顿时响起了一阵哄笑声。
这个案子社会关注度很高,因此在今天开庭的时候,不少人跑来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