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的含义
价格是商品和货币的交换比例,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一定社会商品交换关系的重要内容。它在市场机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价格法》所指的价格是狭义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因为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和期货的价格有很大的特殊性,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定和调节,所以《价格法》将其调节的范围限定在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之内。另外,国家的各类行政收费和事业单位的收费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属于价格性质的收费,有的属于税收性质的收费,需要区别情况,进行清理、规范和严格管理,所以其管理办法要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一定社会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是社会生产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国家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价格关系进行调整。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价格法的调整对象
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具体地讲就是指以下各种价格关系: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工商企业之间,在制定和执行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工商企业和公民之间在确定作价原则、制定、调整和执行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中所发生的价格关系;
3。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工商企业和公民之间在价格监督和检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4。各种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个人之间因相互提供商品和服务而发生的价格关系。
我国长期以来用行政手段对价格实行集中控制和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价格规范性文件。1987年,国务院制定了《价格管理条例》,这是一部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法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一法规中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的发展,新的《价格法》经过多年反复研究、拟定,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随着《价格法》的发布与施行,我国价格关系的调整有了以《价格法》为核心及一系列其他价格法规相配套的较完备的价格法律体系,如《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使价格执法工作有了坚实、可靠的法律依据。
三、价格法的原则
(一)遵循和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原则
一般来说,价格决定于价值,同时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在具体的交易场合,市场总供求关系是否平衡,买卖双方的主观偏好乃至心理因素等一切对供应产生影响的因素,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对价格的确定产生影响。商品市场交换以价格为媒介。价格的涨落作为资源相对稀缺程度的指示器或供求信号,引导着买卖双方作出不同的反映。国家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努力反映资源稀缺状况和供求关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而且遵循下列原则:
1。各类商品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比价是指同一市场上,同一时间内,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的价格比例,我国的商品比价主要有:(1)工农业产品比价;(2)农产品比价;(3)工业品比价。合理的商品比价是以生产两种不同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大体相当为条件的。
2。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者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质论价。按质论价,即指拉开同类产品的质量差价,实行优质加价,劣质降价。
3。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前提下,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这就在国家计划价格中,体现了符合价值规律的原则。
(二)有利于促进企业增强活力的原则
政府所拥有的价格决策权主要限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垄断经营的极少数商品,如交通、邮电、城市公用事业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绝大多数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应由企业自主决定,从而使价格成为企业间竞争的有效手段,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压力,促进企业增强活力。
(三)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价格一般自发地围绕着价值而上下波动,因而很容易出现通货膨胀。因为价格是市场上最敏感的信号,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全局,涉及千家万户。为了避免和减少通货膨胀,制止乱涨价、乱收费,必须通过价格法律、法规,规范商品的价格,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