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还是先从战争的纯概念淡起,那么我们就得承认,战争的政治目的本来就不包含在战争领域内。因为战争既然是迫使对方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它所追求的就必然始终是而且只能是打垮敌人,也就是使敌人无力抵抗。虽然打垮敌人这个目的是从概念中推出来的,但在现实中人们在许多场合所追求的目的同它非常接近,因此我们打算先在现实中探讨打垮敌人这个目的。
以后我们在《战争计划》一篇中再进一步探讨什么叫做使敌国无力抵抗,但在这里必须先弄清楚敌人的军队、国土和意志这三个要素,它们是可以概括其他一切对象的总的对象。敌人的军队必须消灭,也就是说,必须使敌人军队陷入不能继续作战的境地。顺便说明一平,以后我们所说的&ot;消灭敌人军队&ot;,都是指的这个意思。
敌人的国土必须占领,否则敌人在那里可以建立新的军队。
但是,即使以上两点都做到了,只要敌人的意志还没有被证服,也就是说只要敌国政府及其盟国还没有被迫签订和约,或者敌国人民还没有屈服,我们仍不能认为,战争,即敌对的紧张状态和敌对力量的活动,已经结束。因为,即使我们完全占领了敌人的国士,敌人在他的国内或在盟国支持下仍有可能重新起来斗争。当然这种情况在和约签订以后也是可能发生的(这只能说明并不是每一次战争都能完全解决问题和彻底结束的),但是,随着和约的签订,很多可能在暗中继续燃烧的火星就会熄灭,紧张就会趋于缓和,因为一切倾向和平的人会完全放弃抵抗的念头,而这样的人在任何民族中,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很多的。所以,无论如何我们总得承认,随着和约的签订,目的就算达到,战争就算结束了。
上述三个对象中,军队是用来保卫国土的,所以按自然的顺序应该是先消灭敌人的军队,然后占领敌人的国土,通过这两方面的胜利以及我们在当时所处的态势,才有可能迫使敌人媾和。通常,消灭敌人军队是逐步实现的,随此而来的占领敌人国土也同样是逐步实现的。这两者常常是相互影响的,因为地区的丧失反过来又会使军队受到削弱。但是上述顺序不是绝对的,因此也并非总是如此。有时敌人的军队可能没有受到显著的削弱就已退到国士的另一边,甚至完全退到国外。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占领敌人国土的大部,甚至全部。
然而,使敌人无力抵抗这个抽象战争的目的,即实现政治目的的、包括其他一切手段的最后手段,在现实中决不是到处都有它的地位的,也不是达到媾和的必要条件,因此,决不能在理论上把它当作一个定则。事实上,在许多和约缔结的时候,交战一方并没有陷入无力抵抗的境地,有时甚至连均势都没有遭到显著的破坏。不仅如此,只要观察一下具体情况,我们就不能不承认,在许多具体情况下,尤其是当敌人比自己强大得多的时候,打垮敌人只是一种毫无益处的概念游戏。
从战争概念中推出来的目的所以不能普遍适用于现实战争,那是因为抽象战争和现实战争是不同的,这一点我们在前一章里已经讨论过了。假定战争真的象纯概念规定的那样,那么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战争就不合情理,因而也就不可能了,因为在纯概念中,只有双方物质力量的差距不超过精神力量所能弥补的程度时,才能发生战争。而在欧洲今天的社会状态下,精神力量所能弥补的物质力量的差距是有限的。因此,,我们所以看到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了战争,是因为现实战争往往同它的原始概念是相距很远的。
在现实中,除了无力继续抵抗以外,还有两种情况可以促使媾和。一是获胜的可能不大,二是获胜的代价过高。
正如我们在前一章已经讲过的那样,整个战争不受严格的内在必然性规律的支配,它必须依靠概然性的计算,而且产生战争的条件越使战争适于概然性的计算,进行战争的动机越弱,局势越不紧张,情况就越是如此。既然是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概然性的计算也能够使人们产生媾和的想法了。因此,战争并不一定要一方被打垮才结束。,我们可以想象,在战争动机很弱、局势很不紧张的情况下,即使是非常微小的、几乎看不出的可能性,就足以使不利的一方让步。如果另一方事先已经看到这一点,那么他当然会去努力实现这种可能性,不会首先去寻找并走土彻底打垮敌人这条弯路了。
对已经消耗的力量和将要消耗的力量的考虑,对是否媾和的决心更有影响,既然战争不是盲目的冲动,而是受政治目的支配的行为,那么政治目的的价值必然决定着愿意付出多大的牺牲作代价。这里所说的牺牲,不仅是指牺牲规模的大小,而且是指承受牺牲的时间的长短。所以,当力量的消耗过大,超过了政治目的的价值时,人们就必然会放弃这个政治目的而媾和。
由此可见,在一方不能使另一方完全无力抵抗的战争中,双方是否希望媾和,这是随获胜可能性协大小和需要消耗力量的多少而变化的。如果双方同样希望媾和,他们的政治分歧就会得到折衷的解决。当一方希望媾和较迫切,另一方媾和的想法就可以少一些,只要双方希望媾和的想法合在一起已经达到足够的程度,他们就会媾和。在这种情况下,原来媾和想法较少的一方当然比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