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这些辉煌的例外放到一边,希腊女人则处于半奴隶状态,连抱怨的自由都没有。在伟大的古典时代,女人被牢牢地关在闺房里。伯里克利斯(pericles)说:&ldo;最贤慧的女人是人们谈论得最少的女人。&rdo;柏拉图建议对女孩子实行自由教育,让有威望的女人去管理共和国,他受到了阿里斯托芬的嘲笑。但是据克谢诺芬认为,妻子和丈夫是陌生人,一般要求妻子做一个有警觉的家庭主妇,她应当精明、节俭,如蜜蜂一般勤劳,是一个模范的女仆。虽然女人十分端庄,希腊人仍对她非常厌恶。从古代的警句作家到经典作家,女人受到他们的不断攻击。这倒不是由于她的行为放荡‐‐在这方面她受到极其严厉的管制‐‐也不是由于她代表肉体。主要是婚姻的负担和不便,使男人觉得不堪忍受。我们必须假定,女人虽然地位低下,在家里却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她有时可以表现得不顺从,用大发脾气、大哭大闹会压服丈夫。所以,本来打算用来奴役女人的婚姻,现在却变成了射向男人的子弹和套在他身上的枷锁。冉蒂皮(xanhppe产的形象概括了希腊公民对泼妇妻子以及不幸婚姻生活的全部怨恨。
在罗马,是家庭同国家的冲突在决定着女人的历史。伊特拉斯坎人的社会是母系的,可能到罗马君主专制时代仍在实行母系制下的异族通婚制:拉丁诸王没有按世袭方式使权力代代相传。毫无疑问,父权是在塔昆死后才确立起来的:农业财产,私有财产‐‐因而家庭‐‐成为社会的一元基础。女人很可能在受世袭财产因而在受家庭群体的严密束缚。法律甚至剥夺了她受保护的权利,而这一权利曾被扩大到希腊妇女身上。她过着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奴隶般的生活。她当然被排斥在公众事务之外,所有&ldo;男性的&rdo;
职位都严禁她去担任;她在公民生活中是一个永久的未成年者。她没有被直接剥夺拥有父亲给她的一份世袭财产的权利,但被间接阻止行使对这些财产的支配权‐‐她被置于监护人的权威之下。盖阿斯(gas)说,&ldo;监护人制度是根据监护人本身的利益建立起来的,所以他们是女人的假定继承人,她不能剥夺他们的继承权,随意把世袭财产转交给他人,也不能通过消费和债务减少世袭财产。&rdo;
罗马女人的第一个监护人是她的父亲。他若不在,由她的男性亲属去履行这一职责。
女人结婚后转由丈夫支配。婚姻有三种类型:(同盟婚),结婚时新婚夫妇要当着〔祭司〕的面向朱比特神殿献上一块烤饼;叭叭切〔买卖婚],这是一种假定的出售,平民父亲将女儿&ldo;作为产权&rdo;转让给她的丈夫;以及(时效婚),这是同居一年的结果。所有这些婚姻形式都和&ldo;ana&rdo;(夫权婚制)有关,这意味着由丈夫来代替父亲或其他监护人。妻子如同丈夫的女儿,他完全有权支配她的人身及她的财产。但是从形成十二铜表法时起,由于罗马女人既属于父亲氏族又属于婚姻氏族,于是产生了冲突。这些冲突是她在法律上摆脱父亲支配的根本原因。实际上,与(夫权婚制〕相关的婚姻剥夺了父系监护人的权利。为了保护这些父系亲属,出现了一种〔无夫权婚制)婚姻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女人的财产仍由父系监护人支配,丈夫只有权支配她的人身。即使这一权力也要和她的父系家长共享,父系家长保留了对女儿的绝对权威。家庭裁判所(山上肪hctribunal)受权解决可能引起父亲与丈夫之间冲突的争端。这种法庭允许妻子向丈夫控告父亲,或向父亲控告丈夫,她不是任何一个人的动产。而且,虽然家庭的势力很强大(这种独立于社会裁判所的裁判所证明了这一点),但父亲和家长首先是一个公民。
他的权威是无限的,他是妻子和子女的绝对统治者,但这些人不是他的财产。确切地说,他是为了公益才去支配他们的生存:妻子‐‐她生儿育女,她的家务劳动包括农业劳动‐‐她对国家很有用,因而深受尊重。
我们在这里注意到在整个历史过程中都会碰到的一个很重要的事实:抽象的权利不足以限定女人的现实具体处境;这种处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的经济作用;而且,抽象的自由和具体的权力往往呈反比例变化。从法律角度来看,罗马女人比希腊女人更受奴役,但实际上,她和社会结合的程度要深得多。她在家里呆在正厅‐‐住处的中心,而不是藏在闺房里。她指挥奴隶劳动,指导子女教育,而子女往往在年龄很大时还在受她的影响。她参加劳动,照顾丈夫,被看做他财产的共同拥有者。主妇被称做心而,她是家里的女主人,是男人的宗教伙伴‐‐她不是奴隶,而是他的伴侣。把她同他联系起来的纽带非常神圣,以至5个世纪当中没有发生过一起离婚事件。罗马女人没有被关在住所,她们可以出席宴会,参加庆典,出入剧场。在路上男人得给她们让路,连执政官和待从官也得闲在一旁先让她们通行。从有关萨宾女人、卢克丽霞(cretia)和弗吉尼亚(viopnia)的传说当中,可以看出罗马女人在历史上扮演了重要角色。克里奥兰乌斯(riolan)屈服于母亲和妻子的恳求;卢西尼乌斯法(thehoofhai)确认了罗马民主制的胜利,而他的灵感却是来自他的妻子;科尼丽亚(alla)锻造了革拉古兄弟(theglahi)的灵魂。卡图(cato)说:&ldo;到处都是男人统治妇女,而统治所有的人的我们,却在受着我们妻子的统治。&rdo;
罗马女人的法律地位与她的实际地位逐渐一致。在贵族寡头统治时期,每一位家长在共和国都是独立的君主。但当国家政权稳固建立起来时,它便开始反对财产的集中以及势力强大的家庭的越位。家庭裁判所在社会裁判所面前消失了,女人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权利。最初有四种权威限制了她的自由:父亲和丈夫有权支配她的人身,监护权和(夫权)有权支配她的财产。为了限制父亲和丈夫的权利,国家利用了他们的对立:通奸、离婚等案件必须由国家法庭(thestateurts)来审判。‐‐(夫权)和监护制度也被‐一破坏了。为了监护人的利益,还把ar(夫权]从婚姻中分离了出来。后来,。
(夫权)成了罗马女人用来摆脱监护人的方便手段,无论是采取缔结假婚约的形式,还是采取保护献媚的监护人,使其免受父亲和国家的损害的形式。在帝国立法的指导下,监护制度必然会被彻底废除掉。
罗马女人还得到了对独立的明确保障:父亲必须向她提供嫁妆。嫁妆在解除婚约后,不得退给她的男性亲属,也不属于她的丈夫。妻子可以随时通过马上离婚要求退还嫁妆i这使丈夫不得不受她的摆布。按照普劳图斯(plautu旬的说法,&ldo;由于接受嫁妆,男人出卖了自己的权力&rdo;。共和国灭亡以后,母亲在于女那里有权受到和父亲同等的尊重。
如果存在监护制度或丈夫那一方品行不端,她则受托照顾她的后代。在哈德里安(an)统治时,元老院有一项法令授予她‐‐如果她有三个孩子,任何一个孩子死后无嗣‐‐从每一个未留遗嘱的死者那里继承遗产的权利。罗马家庭的演变完成于马尔库斯&iddot;奥莱里乌斯(。ifsaare-li)统治时期:178年以后,子女是母亲的继承人,这是对男性亲属的巨大胜利。家庭此后便建立在p切saopd血的联系〕的基础上,母亲获得与父亲同等的地位,女孩子和她的兄弟一样拥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