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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第1页)

法典必然是男性起草的。他们自然要赋予女人以从属地位;不过有人可能认为,他们会像对待孩子和牲畜那样仁慈地对待女人‐‐但事实完全不是这样。尽管建立起压迫女人的机器,立法者仍然对她感到不放心。她以前所具有的那种令人感到矛盾的魔力,现在仍然保留着恶的外貌:她以前是圣洁的,现在则是污浊的。送给亚当做伙伴的夏娃,导致了人类的毁灭;异教的众神想找人类报仇,于是发明了女人;第一个造出来的女性潘多拉,释放出折磨人类的各种灾难。他者‐‐这是对抗主动性的被动性,是破坏统一性的多样性,是对立于形式的物质,是反对秩序的混乱。女人就是这样被献给了恶。毕达哥拉斯就这样说过:&ldo;有一个善的本原,它创造了秩序、光明和男人;还有一个恶的本原,它所创造的是混乱、黑暗和女人。&rdo;摩奴法典把女人规定为一个应当处在奴隶地位的恶人咏利未记把她比做家长所拥有的役畜。梭伦法没有给她任何权利。罗马法将地置于男人的监护之下,断言她是&ldo;低能的&rdo;。教会法把她看做&ldo;魔鬼的大门&rdo;。古兰经对女人极为蔑视。

不过,恶对善是必要的,物质对观念是必要的,黑暗对光明也是必要的。男人知道,要满足自己的欲望,要让他的种类永存,女人是不可或缺的。他必须在社会上给她一个完整的位置,以便她在某种程度上接受男人所确立的秩序,消除地固有的污点。这种观念在摩奴法典里被阐述得十分清楚:&ldo;妇女以合法婚姻与之结合的男子,〔无论男子的品位如何,〕妇女本人也取得这些品位,有如河流与海洋结合。不修于丈夫,思想、语言、身体都纯洁的妇女,〕死后抵达和丈夫一样的住所,被善人称为贤德的妇女。同样,圣经也以赞赏的笔调,描绘了一幅&lso;项女&rdo;的肖像。基督教尊重修女,也尊重贞节的妻子,尽管它鄙视肉体。女人甚至可以扮演重要的宗教角色:印度婆罗门教的女僧,罗马的女祭司,每一个都和她的丈夫一样神圣。男人在夫妻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但男性本原与女性本原的结合,对于生殖机制和维持生命以及对于社会秩序,都仍是必要的。

他者的、女人的这种矛盾,被反映在她后来的历史中;她服从男人的意志,直到我们的时代。但是,这种意志是模棱两可的:彻底的占有和控制,会把女人降到物的等级;但不论男人征服和占有了什么,他都渴望能表现出他自己的尊严;在他看来,他者仍然保留着一些原始魔力。怎样能让妻子既做仆人又做伴侣?这是男人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多少世纪以来,他的态度一直在演变,从而也引起了女人命运的演变。

第六章 父权时代与古代社会

女人在私有财产出现以后便被废黜了。多少世纪以来,她的命运始终与私有财产息息相关:她的大部分历史都同世袭财产的历史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人们注意到所有者把自身的生存转化、异化为他的财产这一事实,就是很容易认识到这一制度的极端重要性。他关心财产胜过关心他的生命。财产超出了现世人生的有限范围,在肉体消失以后依然存在‐‐它是不朽灵魂与现世物质的结合。但这种存在,只有在财产仍掌握在所有者手中的时候,才能够实现:只有在财产属于他认为他自身所投射于的、为他所有的个体时,他才能够超越死亡,拥有这种存在。耕种父亲的领地,崇拜父亲的亡灵‐‐这些构成了继承人的完全相同的义务:他要保障祖先在现世与阴间的存在。所以,无论是对他的众神还是对他的孩子,男人都不同意与女人共享。他不可能彻底地、永远地实现他的权利要求,但在父权时代,男人却完全夺走了女人对财产占有权和遗赠权。

就此而言,这种做法似乎是合乎逻辑的。当不再认为女人的孩子属于她时,孩子同女人所属的那个群体便失去了任何联系。女人现在不再是以婚姻形式从一个氏族租给另一个氏族;她和她的群体彻底断绝了关系,被丈夫的群体所兼并。丈夫像一个人购买家畜或奴隶似的把她买走,把他家庭的众神强加于她,她生的孩子属于丈夫的家庭。假如女人是继承人,在很大程度上她要把她父亲家庭的财产转给她丈夫的家庭。于是她被谨慎地排斥在继承序列之外。但反过来,由于女人一无所有,她也就没有了做人的尊严。

她本身就是某个男人的世袭财产的一部分:最初是她父亲的,后来是她丈夫的。在严密的父权制度下,从男孩子或女孩子出生那天起,父亲就可以把他们处死。但若是男孩子,社会通常会对父亲的权力加以限制:每一个正常的男婴都有可能活下来,而遗弃女婴的习俗却广泛存在。杀婴现象在阿拉伯屡见不鲜:女孩子刚出生就被扔到阴沟里。就父亲而言,接受女孩子是一种慷慨大度的行为。女人进入社会只是由于得到赦免,并不像男性那么合法。无论如何,当婴儿是女孩子时,分娩时留下的污物对母亲似乎更为糟糕:

在希伯莱人当中,若是生了女孩子,利本记就会要求母亲涤罪的时间比生男孩子长两个月。在实行&ldo;血的代价&rdo;习俗的社会,牺牲者如果是女性,只要求有很小的数量:她的价值较之于男性的价值,有如奴隶的价值较之于自由人的价值。

如果她是一个少女,父亲就会有支配她的各种权力。如果她结婚,他会把权力加(全部)转交给她的丈夫。既然妻子和役畜或一份动产一样也是男人的财产,丈夫当然可以随心所欲地娶许多个妻子。一夫多妻制只受经济的限制。丈夫可以随意抛弃他的妻子,社会几乎不向她们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女人受着十分严格的贞洁观念的支配。在母系社会,尽管也有禁忌存在,但仍允许有很大的行动自由。几乎不要求少女保持婚前的贞洁,也不认为通好是件多么严重的事情。相反,在女人变成男人的财产以后,男人却要求她是一个处女,要求她绝对忠诚,否则就会受到极刑的惩罚。胆敢把继承权交给和某个陌生人所生的后代,这是一种最严重的罪行。所以男性家长有权处死有罪的配偶。

只要存在着私有财产,妻子方面对婚姻的不忠,就会被看做是最大的叛逆罪。所有的法典至今在通奸问题仍在坚持着不平等原则,它们的论点都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把私生子带到家里的妻子,其过失是十分严重的。如果说从奥古斯都时代就废除了丈夫自行审判妻子的权利,那么拿破仑法典又允许陪审团对自行审判的丈夫实行赦免。

当妻子既属于父系氏族又属于婚姻家庭时,她便设法在两组关系之间保持一种不容忽视的自由。这两组关系是混乱的,甚至是对立的,每一组都足以支持她反对另一组。

例如,她常可以在选择丈夫时自作主张,因为婚姻只不过是一件世俗的事情,并不会影响社会的根本结构。但是,在父权制度下,她是父亲的财产,父亲根据自己的意愿把她嫁出去。后来在附属于丈夫的家庭时,她不过是丈夫的一份动产,是她新加入的那个氏族的一份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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