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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第1页)

在这样一种条件下,显然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真正的法治有一条原则,就是&ot;法律面前人人平等&ot;。这在帝国时代能做到吗?民告官要先打五十大板,这叫什么&ot;平等&ot;?老百姓到衙门里打官司,要跪在地上听侯发落,稍有辩驳就要&ot;掌嘴&ot;,又叫什么&ot;平等&ot;?没错,中国古代是有&ot;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ot;的说法。且不说这做不做得到,也不说同时还有&ot;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ot;,就算做得到,也不能证明那时候&ot;法律面前人人平等&ot;。王子犯法要与庶民同罪,皇帝犯法呢?同罪不同罪?比方说,杀人偿命,借债还钱,皇帝杀人,怎么从不偿命?事实上,皇帝根本就不会犯法,因为他自己就是法律。皇帝杀人也不算犯法,因为那是代表国家。&ot;联即国家&ot;,&ot;联即法律&ot;,那还要法律干什么?所以中国古代许多法律法典,都不过一纸具文,顶多也就是用来对付老百姓,打发书呆子。这样的制度如果也能叫&ot;法治&ot;,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实际上中国法家的开山鼻祖管仲早就一语道破天机。《管子&iddot;任法》说:&ot;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ot;头一句倒很像话,好像是主张法治,而且把&ot;法&ot;提到很高的地位。但接下来就露了马脚。原来这个至高无上的&ot;法&ot;,其实不过是让君王们用着方便顺手的(圣君之实用也)。于是,人与法,就有三种关系。有立法的,管仲称之为&ot;生法&ot;;有执法的,管仲称之为&ot;守法&ot;;还有受制于法的,管仲称之为&ot;法于法&ot;。立法的是君王(生法者君也),执法的是官员(守法者臣也),受制于法的是民众(法于法者民也)。如果无论什么人(君臣上下贵贱),都能有法律意识,遵从法律,依法办事(皆从法),那就是治世。

那么,这个&ot;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ot;,岂不就是&ot;法律面前人人平等&ot;吗?否!所谓&ot;皆从法&ot;,是说君主有权力立法,官员有义务守法,也有权力执法,民众则有义务老老实实地受制于法。显然,在管仲等人的&ot;法&ot;面前,君臣官民是不平等的。君王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民众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官员则介乎二者之间,对民众有一点&ot;权&ot;,对君王则只有&ot;义&ot;。当然,要说君王一点义务都没有,也不客观。君王也是有义务的,那就是能够按照自己立的&ot;法&ot;来治国,不要说话不算话,自己定的规矩也不照办,更不要一点规矩都不讲,如此而已。可见虽云&ot;皆从法&ot;,但怎么&ot;从&ot;,并不一样;&ot;从&ot;什么,也不一样。民众之所&ot;从&ot;,是&ot;君王之法&ot;;君王之所&ot;从&ot;,则是&ot;自立之法&ot;。这难道也叫&ot;平等&ot;?

事实上,中国古代的&ot;法&ot;,历来就被实事求是和恰如其分地称作&ot;王法&ot;,即帝王实施专政之法。也就是说,作为依靠公共权力和法律规定来管理社会、处理事务的成熟国家,帝国更看重的是权力,而不是法律。他们的&ot;法律&ot;,只是为了保证权力的行使没有障碍,顶多要求统治者在行使权力时有个章程,能&ot;规范行使&ot;(从法)而已。这样的&ot;法&ot;,与其说是法律,不如说是规矩、尺度、律条、纲纪。此其一。

第二,这些&ot;法&ot;既然是&ot;王之法&ot;,当然就不是&ot;民之法&ot;,也不会考虑其中要有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那些&ot;生法者&ot;要考虑的,是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和权力;更关心的,是如何镇压反叛,惩治不臣。因此他们对&ot;刑法&ot;的兴趣,要远远大于&ot;民法&ot;。如果说有什么&ot;民法&ot;的话,在他们眼里也不过&ot;治民之法&ot;;而所谓&ot;司法&ot;则不过是&ot;听狱&ot;,甚至只是他们敲诈勒索的机会。既然如此,那些只被威慑恐吓却不受任何保护的民众,他们对待这些&ot;治民之法&ot;的态度,也就会像他们对待官府一样,只能是避之唯恐不及。

然而就连这样的&ot;法&ot;,也被认为不可靠。孔子说,用政令引导,用刑律规范,人民不敢犯罪,却不知廉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用道德来引导,用礼仪来规范(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既知廉耻,又愿归服,即&ot;有耻且格&ot;(《论语&iddot;为政》)。因此即便立法,也得把道德和礼仪写进去,并作为纲领和根本(比如唐律开宗明义即云&ot;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ot;)。也就是说,德治为本,法治为末,礼为法纲,律为法目。显然,法治和人治都不被认可。德治,才是帝国及其思想家所主张的。

那么,帝国的&ot;德治&ot;又如何呢?

第三章伦理治国二无德之德

帝国的法治不是法治,帝国的德治也不是德治。

德治原本是原始社会的管理方式。那时资源和财富不多,族群很小,有限的一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不妨实行&ot;部落内公有制&ot;。在部落和氏族内部,所有的东西都归全体族民共有,并按照原始道德(德)和风俗习惯(礼)来支配和分配。这就是最早的德治和礼治。应该说,这种制度曾经是很美好的。没有子女的老人和失去父母的孩子,都能得到赡养和供养(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统治和奴役没有存在的余地,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差别(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分工则完全出于自然(男耕女织)。支配人们行为的依据,除了生存的需要,就是原始的、纯朴的道德。领导者并不需要花费多少气力,便可&ot;垂衣而治&ot;。这就是历来被人们崇拜和向往的&ot;尧舜之世&ot;。

这样一个时代可能确实存在过。恩格斯在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经描述和赞美了那个时代和那种制度。恩格斯说:&ot;这种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好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ot;为什么会&ot;有条有理&ot;呢?有&ot;德&ot;啊!

然而,即便是在这个时代,也不仅只有脉脉温情,同时还有野蛮的暴力。正是这种野蛮的暴力,导致了后来的一系列战争。包括九黎战涿鹿、炎黄战阪泉,也包括五侯争霸、七国争雄。所以我们不能把那个时代想象得太美好,更何况它早就一去不复返。氏族社会过去了,部落时代过去了,就连邦国时代也过去了。纯朴野蛮的原始社会,已经不可逆转地被权力至上的古代社会所替代。这个时候,如果再鼓吹原始的、纯朴的道德,鼓吹所谓&ot;尧舜之治&ot;,即便不是欺诈,也是愚昧。实际上正如恩格斯所说,它只不过&ot;被滥用来替暴力掠夺财富的行为作辩护&ot;(《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因此儒家和帝国统治者一再推崇、标榜和鼓吹的&ot;德治&ot;,便带有极大的欺骗性,正所谓&ot;五帝三皇神圣事,骗了无涯过客&ot;(毛泽东《贺新郎&iddot;读史》)。反倒是另外一些思想家的头脑要清醒得多。比如老子,就曾以他独有的睿智和冷峻,说出了许多人不愿意正视的事实和不愿意接受的道理--&ot;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ot;(《老子》第十八章)。也就是说,一个社会如果起劲地标榜和鼓吹道德,这个社会就一定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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