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是一种人类交往的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战争不属于技术或科学的领域,而属于社会生活的领域。战争是一种巨大的利害关系的冲突,这种冲突是用流血方式进行的,它与其他冲突不同之处也正在于此。战争与其说象某种技术,还不如说象贸易,贸易也是人类利害关系和活动的冲突。然而,更接近战争的是政沪,政治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更大规模的贸易。不仅如此,政治还是孕育战争的母体,战争的轮廓在政治中就已经隐隐形成,就好象生物的属性在胚胎中就已形成一样。
区别
战争同技术或艺术的根本区别在于:战争这种意志活动既不象技术那样,只处理死的对象,也不象艺术那样,处理的是人的精神和感情这一类活的、但却是被动的、任人摆布的对象,它处理的既是活的又是有反应的对象。因此,很容易看出,技术和科学加使用的机械的思维方法是很少适用于战争的,伺样也很容易看出,力图从战争中找出类似从死的物质世界所能找出的那些规律,总是不可避免地会导致错误。然而,过去人们确立军事艺术时,正是以技术作榜样的。以艺术作榜样也听于不通,因为艺术本身还非常缺乏法则和规则,而现有的几条法则和规则又往往是不完善的和片面的,它们不断地被各种意见、感觉和习惯的巨流所冲击而淹没。至于在战争中发生和消失的这种活的对象之间的冲突是否服从一般法则,这些法则能否作为行动的有用的准绳,我们在本篇里将作一些探讨。但有一点很清楚,象没有超出我们认识能力的任何对象一样,战争这个对象用研究精神也建能阐明的,它的内在联系也是或多或少可以弄清楚的,而且只要做到这一点,理论就是名副其实的理论了。
第四章方法主义
为了要说清楚在战争中起着如此巨大作用的方法和方法主义的概念,我们必须概略地观察一下支配一切行动的那套逻辑层次(这象一级级的政府机构一样)。
法则,这一始于认识和行动都同样适用的最普遍的概念,就词义来讲,显然具有某种主观性和武断,性,但是它却恰好表达了我们和外界事物所必须遵循的东西。对认识来说,法则表明事物同它的作用之间的关系,对意志来说,法则是对行动的一种规定,与命令和禁令具有同等的意义。
原则;同法则一样是对行动的一种规定,但它只有法则的精神和实质,没有法则那样死板固定。当现实世界的复杂现象不能纳入法则这种死板固定的形这时,运用原则就可以使判断有较多的自由。因为在原则不能适用的场合,必须依靠判断来处理问题,所以,原则实际上只是行动者的依据或指南。
如果原则是客观真理的产物,因而适用于所有的人,那么它就是客观的;如果原则含有主观的因素,只对提出它的人有一定价值,那么它就是主观的,通常称为座右铭。
规则,常常被理解为法则,但是却和原则具有同等的意义,因为,人们常说没有无例外的规则,却不说没有无例外的法则。这表明,人们在运用规则时可以有较多的自由。
在另一个意义上讲,规则还是根据外露的个别特征去认识深藏的真理并确定完全符合这一真理的行动准则的手段。所有赌博的秘诀和数学上的简便法等就是这一类的规则。
细则和守则,也是对行动的规定,它涉及的是一些更细小、更具体的情况,这些情况太多而且过于琐碎,不值得为它们建立一般性的法则。
最后,还有方法和方法主义。方法是从许多可能的办法中选择出来的一种常用的办法,方法主义则是根据方法、而不是根据一般原则或个别细则来决定行动。这里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用这种方法去处理的各种情况基本上是相同的。但事实上不可能完全如此,因而,相同的部分至少应该尽可能多些,换句话说,这种方法应该适用于最可能出现的那些情况。因此,方法主义不是以个别的情况为前提,而是根据各种相似情况的概然性提出一种适用于一般情况的真理。如果以同样形式反复运用这一真理,那么不久就可达到机械般的熟练程度,最后,就几乎可以自然而然地作出正确的处理。
法则这个概念,对于认识作战来说是多余的,因为战争中错综复杂的现象不是很有规律的,而有规律的现象又不那么错综复杂,所以,法则这个概念并不比简单的真理更为有用。凡是能用简单的概念和言词来表达的,如果用了复杂的、夸张的概念和言词,那就是矫揉造作,故弄玄虚。在作战理论中,法则这个概念对行动来说也是不造用的,因为在这里各种现象变化多端而且极为复杂,所以普遍得足以称为法则的规定是没有的。
但是,如果想使作战理论成为固定的条文,那么原则、规则、细则和方法都是不可缺少的概念,因为在国定的条文中真理只能以这种结晶的形式出现。
在作战方法中,战术理论最可能成为固定的条文,因此,上述概念在战术中也最为常见。非不得已,不得用骑兵攻击敌人队形完整的步兵;在敌人进入有效射程以前,不得使用火器;战斗中要尽量节约兵力,以备最后使用;这些都是战术原则。所有这些规定并不是在任何场合都是绝对可用的,但是指挥官必须铭记在心,以便当这些规定中所包含的真理可以发挥作用时,不致失去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