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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第1页)

另外,新政权还颁布了改革葬仪(主张薄葬、火葬)及婚姻(明确子女的归属)等旧风俗、完善交通(修官道)等的诏书,并宣布废除品部及臣、连、伴造、国造等职称,在647年制定7色13阶的新冠位制,将大臣和贵族均纳入官僚体制内。650年改年号白雉,迁都难波(今大阪)。直到654年,孝德天皇在位时期进行的上述一系列政治改革被称为&ldo;大化改新&rdo;,但这些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政治宣言,因为出兵朝鲜半岛和皇位之争延缓了其改革措施的实施。

年,朝鲜半岛的高句丽和百济联合进攻新罗,新罗向唐朝求援。唐朝在660年出兵灭百济,日本为恢复自己在朝鲜半岛的影响力,在中大兄皇子的主持下出兵朝鲜半岛,但在663年的百村江战役中惨败,不得不败退国内并加强西日本地区的防卫。尽管中大兄皇子表示继续进行政治、经济领域的改革,但为获得大贵族对其国防政策的支持,被迫承认他们对土地及人民的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部民制。667年迁都内陆的近江大津,668年中大兄皇子正式即位,为天智天皇。同年命令中臣镰足制定《近江令》,并在670年做成最早的全国性户籍。虽然这一将所有人口登录在册的方式有利于征兵和征税,但也引起贵族们的强烈不满。

年天智天皇去世,围绕皇位继承,在其弟大海人皇子和其子大友皇子之间,进行了一场被称为&ldo;壬申之乱&rdo;的内战。以东日本为基地的大海人皇子占据优势,很快就打败了未能取得西日本贵族支持的大友皇子,后者兵败自杀。673年,大海人皇子在飞鸟净御原宫即位,为天武天皇。

三、律令体制的建立

为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体制,天武天皇不设大臣,亲自执政,重用皇后、皇子及皇族成员,任命皇子担任各行政机关首脑及地方行政长官。同时通过加强军事组织及其力量的方式强化天皇权力,将各级贵族录用为不同等级的官吏,形成一套完整的业绩评定和提升职务制度。675年,废除天智天皇时期以氏族为单位的民部;681年,着手制定《飞鸟净御原令》及编修国史;682年,制定向官吏支付俸禄的准则;685年,实施包括皇族在内的冠位制。

继天武天皇之后即位的是持统天皇,下令从689年开始实施《飞鸟净御原令》,并在690年完成全国户籍的制定工作,确立了每户四名成年男子,其中征兵一名,每50户为一里的国、评(郡)、里、户地方行政体系。692年向全国派遣班田使,开始实施大规模的班田收授制度。694年,迁都藤原京,该城既有皇宫,又有皇城,是日本历史上最早的京城。697年,持统天皇让位于文武天皇,自己同中臣镰足(因天皇赐姓而改为藤原镰足)之子藤原不比等一道主持编制《大宝律令》,并在701年完成了这部律令齐备的法典,从702年开始实施。同年向大陆派出中断30年的遣唐使,向唐朝报告独自的律令、国号为日本、君主为天皇、年号为大宝等事项。718年,元正天皇命令藤原不比等修改《大宝律令》,当时为养老年间,所以新的律令被称为《养老律令》,但因内容与大宝年间制定的《大宝律令》基本相同,所以放置近40年后才加以实施。至此,律令体制基本形成。

从构成律令体制的《近江令》、《飞鸟净御原令》、《大宝律令》及《养老律令》四部基本法律书籍来看,&ldo;律&rdo;相当于刑法,大体上模仿唐律,同时也尽量吸收了日本社会原有的惯例;&ldo;令&rdo;相当于行政法、民法、诉讼法,大体上从日本当时的社会实际出发,同时参照唐令制定而成。这些&ldo;律&rdo;以及&ldo;令&rdo;的主要内容包括班田、赋税、户籍、政府机构、军事制度、身份制度和司法制度等,基本上落实了大化改新时期提出的改革目标。具体地说,律令体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如下:

在政治方面,废除世袭氏姓贵族制度,确立中央集权式的官僚政治体制。也就是&ldo;改去旧制,新设百官&rdo;,在中央设置二官,即掌管祭祀的神祇官和掌管行政事务的太政官。虽然太政官的最高首脑为太政大臣,但是一个非常设职务。太政大臣与左大臣、右大臣、大纳言同为公卿。公卿会议决定最重要事务,然后报请天皇裁决。大纳言下设少纳言、左弁官、右弁官,少纳言掌管宫内事务,左弁官、分管八省之事务。即左弁官负责掌管诏书的中务、掌管官吏的式部、掌管典礼的治部以及掌管户籍的民部四省,右弁官负责掌管军队的兵部、掌管司法的刑部、掌管财政的大藏以及掌管皇室事务的宫内四省。外设掌管监察官纪事务的弹正台,掌管军事警察事务的五卫府,即卫门府、左右卫士府、左右兵卫府。

在大的行政区域上,全国分为畿内和七个道,畿内包括大和、山城、河内(后分出和泉国)、摄津四国,七个道分别是东海道、东山道、北陆道、山阴道、山阳道、南海道和西海道。地方行政机关为国、郡、里(后改为乡),国设国司,郡设国司,里设里长。国司任命中央贵族担任,任期六年。郡司和里长由地方贵族选任,可终身任职并可世袭。在重要地区设特别行政机关例如在京城设左、右京职,负责京城事务。在外交上的重要地区摄津设管理难波的摄津职,在国防重地北九州筑紫设大宰府,统辖九州地区的民政和军事。各级官吏的任命及罢免权属于中央,从而打破了氏姓贵族世袭要职的特权。官吏分为30个等级,按业绩晋升职务,5级以上官吏及其家族被称为贵族,拥有许多特权。例如根据等级和职位分给位田、职田等土地,免除赋税徭役等,犯罪时还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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