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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第1页)

四、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与奴隶平民新兴势力反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斗争

商末周初楚人立国后,和中原各国一样,经历过奴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阶段。春秋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楚国社会性质也开始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新的生产关系。

楚国虽被华夏视为&ldo;蛮夷&rdo;之国,但在南北文化交流中,楚人仿照周制,在政治上,实行以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专政;在经济上,推行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井田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人类社会史的土地制度,都经历过氏族公社、共产制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这样几个阶段。井田制就是农村公社的具体表现形式。恩格斯说:

如果你在某一地方看到有陇沟痕迹的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那你就不必怀疑,这就是已经消失的农业公社的地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2页。

这里说的&ldo;农业公社&rdo;(&ldo;农村公社&rdo;),就是我国夏商以来所出现的井田制。楚人由北而南,是从氏族制进入奴隶制的,也自然经过农村公社(井田制)阶段。尤其是春秋时期,楚国在征服各地过程中,把占领地区的土地与居民分封给奴隶主贵族和卿大夫,这样井田制就成为以王为首的各级奴隶主贵族奴役剥削奴隶和农民的单位。王室和各级奴隶主贵族掌握的耕田通称为&ldo;籍田&rdo;。&ldo;籍,借也,借民力以为之。天子田籍千亩,诸侯百亩&rdo;(《国语&iddot;周语上》注),是王室和各级奴隶主贵族奴役剥削奴隶集体劳动的一种方式,称为&ldo;籍法&rdo;或&ldo;助法&rdo;。楚国地处江汉、江淮平原,实行井田制及其剥削方式,与中原各国基本上是一致的。公元前546年(楚康王十二年),楚司马[艹为]掩&ldo;[广匕](治)赋&rdo;(《左传&iddot;襄公二十五年》),把土地划分为九种,然后按&ldo;井衍沃&rdo;的标准分别摊派军赋,可见楚国井田制确实是存在的。《左传会笺》说:&ldo;町、牧、井,楚国有之,今检而整修之。&rdo;童书业亦谓&ldo;井田之制,其有无久已纷纭,然左氏有&lso;井衍沃&rso;之文,可证井田实有&rdo;(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楚国也存在&ldo;国&rdo;(&ldo;都&rdo;)和&ldo;野&rdo;(&ldo;鄙&rdo;)的区别。《国语&iddot;楚语上》说:&ldo;地有高下,天有晦明,民有君臣,国有都鄙,古之制也。&rdo;国是指都城及其周围地区,除居住着各级奴隶主贵族及受他们奴役的各种工匠外,还散居着奴隶主阶级的下层,这些奴隶主的各个阶层,统称为&ldo;国人&rdo;。国人享有一定的政治、经济权利,但也必须服兵役,出军赋,执干戈以卫社稷,是奴隶主专政国家政治和军事上的支柱。如楚康王即位五年,师徒不出,担心&ldo;国人谓不谷主社稷而不出师,死不从礼&rdo;(《左传&iddot;襄公十八年》),于是于公元前555年决定对郑进行攻伐。又如公元前529年(楚灵王十二年),楚公子比等乘楚灵王在攻吴前线之机,发动政变,右尹子革劝楚灵王返回郢郊,&ldo;以听国人&rdo;,楚灵王以为&ldo;众怒不可犯&rdo;,不敢回去《左传&iddot;昭公十三年》。)说明国人在关键时刻举足轻重,是不可忽视的力量。野是指广阔乡村地区,居住着从事农牧生产、受尽奴隶主贵族奴役剥削的广大奴隶和平民,称为&ldo;野人&rdo;、&ldo;鄙人&rdo;或&ldo;庶人&rdo;。如孙叔敖家境中落,未出任令尹之前就是&ldo;期思之鄙人&rdo;。可见楚国都鄙对立是很突出的,是井田制另一表现形式。国、野的尖锐对立,是阶级对抗的产物,反映了楚国奴隶主贵族和广大奴隶、庶民之间的深刻矛盾。

自春秋中期后,由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由于青铜农具和铁器的使用,大量的旷土隙地得到开垦,成为&ldo;庐田庑社&rdo;,贵族、卿大夫对土地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公开要求赏赐或兼并,井田制也开始逐步瓦解。据《左传&iddot;成公七年》载,楚庄王之弟子重以为在围宋之役中有功,向楚庄王要求取申、吕两邑作为赏田,楚庄王应允。申公巫臣反对,说:&ldo;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rdo;楚庄王省悟,就没有把申、吕两邑赏赐给子重。及楚庄王卒、楚共王继位后,子重就杀巫臣之族,&ldo;而分其室&rdo;。申、吕早已成为楚国县邑,土地直接由王室掌握,并直接向国家缴纳军赋,如赏给私人,国家就失去这一征收军赋的基地。子重虽然没有取得赏田,却夺取了申公巫臣之族的私产,说明贵族、卿大夫之家的田产私有化程度已在加速加深。公元前571年(楚共王二十年),右司马公子申&ldo;多受小国之赂,以逼子重、子辛&rdo;(《左传&iddot;襄公二年》),结果被杀。这件事,《春秋》予以突出记载:&ldo;楚杀其大夫公子申。&rdo;公子申权势财欲膨胀,竟公然向小国索取贿赂。不久,令尹子辛又对小国求索无厌,贪婪无度,又被杀。上述要求赏田及&ldo;取其室&rdo;、&ldo;侵欲于小国&rdo;(《左传&iddot;襄公三年》。,均发生在楚庄、共王时期,说明在楚国盛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霸主地位的确立,楚国最高统治集团不仅权力相倾,其经济基础----奴隶社会土地公有制(井田制)也开始动摇,一些贵族、卿大夫,不惜以一切手段来扩充自己的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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