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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第1页)

至于民众,从来就是没有问责权的。即便有,从理论上讲,也只能问皇帝,不能问政府,因为政府并非&ot;责任内阁&ot;。正因为这政府不能问责,因此,帝国的中央政府也好,地方政府也好,都不能叫&ot;政府&ot;,只能分别叫做&ot;朝廷&ot;和&ot;衙门&ot;。政府与衙门的区别在于:政府是服务人民的,衙门则是统治人民的。所以,民主国家的政府如果服务不好,人民就可以追究其责任;而专制国家的民众,则只能视衙门为虎口,避之唯恐不及,哪里还能问责?

于是,帝国便常常会处于一种&ot;有政府的无政府状态&ot;,即名义上有政府,实际上无政府。比方说,决策的时候有人拍板,出事后却无人负责;或者拍板的人不负责,只拿承办的人问罪。最典型的证据是庚子之变。宣战的是慈禧太后,顶罪的却是别人。而且,八国联军一打进来,这位本该负责的最高统治者便跑得无影无踪。责任二字,是提都不要提的。相比较而言,反倒是那些虚君共和或君主立宪国家的元首和皇室更有责任心。比如2002年春以一百零一岁高龄去世的英国老王太后,之所以受人尊敬,就因为她在战争时没有离开过伦敦一步,尽管她原本无此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内在矛盾五变法与动乱

毫无疑问,帝国历史上也有勇于负责和试图改革的人,比如王安石。

王安石的&ot;熙宁变法&ot;,是帝国历史上多次变法中最具典型意义的一次。说它最具典型意义,不仅因为这次变法决心大(皇帝和宰相意向高度一致),力度大(专门设立了变法领导机构&ot;制置三司条例司&ot;),争议大(从北宋神宗朝一直争论到南宋高宗朝),影响大(论述历代变法者均首推此次),还因为它发生在王朝和帝国历史的关键时期。此次变法,大约始于宋神宗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终于宋哲宗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这时,全部帝国史(公元前221年至公元1911年)刚好过去一多半,北宋王朝(公元960年至1279年)则过去了一大半,正处在&ot;盛极而衰&ot;的岔路口上。因此,这次变法的成败,将意味着一个历史问题的解答:集权王朝究竟有没有可能通过自身的变革避免走向衰落和灭亡?帝国制度也究竟有没有可能摆脱治乱循环改朝换代的规律和宿命?

这可真是性命攸关。

在这个关键时刻,王安石表现出难得的智慧和惊人的勇气。在经过深思熟虑和小范围的试验后,他毅然上书,力主变法,并提出了具体的方案和主张。这就是后来陆续颁布并实行的青苗、免税、方田、保甲等八项新法。只要不带任何偏见,就不难看出,这些新法如果能够不走样地得到实施,大宋王朝是有可能重新振作的。何况王安石的运气也很好,他遇到了刚刚登极的宋神宗。那时神宗年方二十,正是希望能够大有作为的年龄。少年天子,风华正茂,岂容朝廷萎靡不振,要员暮气沉沉,国家贫弱疲软?一个是志向不凡,血气方刚;一个是坚忍不拔,锐意革新。君臣风云际会,一拍即合。于是一场关乎国运兴衰、民心顺逆的重大改革运动便在全国铺开。

然而结果却令宋神宗和王安石大跌眼镜。新法实行以后,不但朝廷重臣(如司马光等)群起而攻之,而且举国上下怨声载道,民怨沸腾,甚至发生了东明县农民一千多人集体进京上访,在王安石住宅前闹事的事情。就连一个被王安石奖掖提拔的小官郑侠也忍无可忍,在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四月画了一张《流民图》进呈天子御览,恳请皇上罢废害民之法,&ot;延万姓垂死之命&ot;,而且扬言,废除新法后如十日之内天不下雨(其时全国已大旱达十个月之久),请斩臣首于宣德门外,以正欺君之罪。面对如此严峻的局面,神宗不得不下诏暂停新法。据说,诏书一下,便天降大雨,旱情立解。

这当然未免太有戏剧性,因此只能视为小说家言,姑妄听之。但王安石变法的不得人心却是事实,最后背着扰民和聚敛的恶名走向惨败也是必然。宋神宗和王安石去世后(公元1085年和1086年)没多久,就发生了&ot;靖康之难&ot;(公元1127年初),正所谓&ot;宋人议论未定,金人兵已过河&ot;。从熙宁变法,到北宋亡国,前前后后也不过五六十年光景。我们当然不能说北宋王朝是王安石搞垮的,但变法加速了王朝的覆灭,恐怕也是事实。

那么,难道是新法真有问题?

应该说,王安石实行的新政无一不是出自良好的愿望,许多政策都兼顾了国家和民众的利益,甚至是很替农民作想的。比如&ot;青苗法&ot;就是。&ot;青苗法&ot;的精神是&ot;摧兼并,济贫乏&ot;,意在免除农民所受的高利贷盘剥。具体的做法,是每年青黄不接时,由官府向农民贷款,秋后再连本带息一并归还。利息自然是很低的,农民负担得起。所借原本库中陈粮,国家负担不重。官府借出余粮,可解农民燃眉之急;秋后收回利息,可增王朝国库之资。这难道不是两全其美?难怪王安石会夸下海口:我不用增加赋税也能增加国库收入。

但是实际操作下来的结果却极其可怕:国家规定的、充分考虑了农民利益的低息贷款,变成了一种官府垄断的高利贷。利息之高,竟达到原先设定的三十五倍!更可怕的是,为了推行新政,王安石给全国各地都下达了贷款指标,规定各州各县每年必须贷出多少。这样一来,地方官就只好硬性摊派了。当然,层层摊派的同时,还照例有层层加码。于是,不但贫下中农,就连富裕中农和富农、地主,也得&ot;奉旨贷款&ot;。结果是,老百姓增加了负担,地方官增加了收入。而且,他们的寻租又多了一个旗号,可以假改革之名行腐败之实了。

问题在于王安石并没有错。第一,他的动机是好的,出发点也是对的;第二,他的方案原本是可行的,而且在???县试行时效果良好;第三,他不全面铺开,不下达指标也是不行的。不全面铺开,变法就是纸上谈兵;不下达指标,官员就会置若阁闻;而一旦全面铺开,并下达指标,新政就会南辕北辙,面目全非!那么,地方官不从中盘剥不行吗?不行,其原因已如前章所述。把地方官统统除名也不管用,除非不要官僚集团,这当然也办不到。在这一点上,无论王安石,还是司马光,都没有什么好办法。

大宋王朝是这样,其他王朝又何尝不是这样?熙宁变法如此,其他变法又何尝不是如此?唐德宗推行&ot;两税法&ot;,规定按财产收税,不按人头征赋。除土地税外,其余租庸杂徭一律免去。这原本是为了抑制豪强,保护小民。然而结果却是小民叫苦不迭,官员大发横财。因为两税法实行后,流通减少,物价下跌,朝廷不得不改征实物,地方官员便趁机加收耗羡,由规定的百分之二加到百分之十,倒霉的还是老百姓。张居正的&ot;一条鞭法&ot;亦然。一条鞭法将田赋力役合而为一,按亩计数,以银纳税,简化了手续,明确了任务。然而具体执行过程中却往往是巧立名目,鞭外加鞭(类似于税外加费),某些地方收取的手续费竟超过正供的一倍以上。这可真是你不改革我还好,你越改革我越糟。审诸历代变法,概莫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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