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录勋的属官还有三都尉:奉车都尉,掌御乘舆车;驸马都尉,掌副车马匹(魏晋之后,尚公主者必拜此官);骑都尉,领羽林骑。
一些旧史书谓光录勋属下有大夫、中郎将等官,但从三国史笈观之,光录勋并无如此大的权力。如《三国志》卷14《蒋济传》言曹丕代汉后,蒋济&ldo;出为东中郎将……入为散骑常侍&rdo;,及统领诸军镇守合肥的大司马曹仁死后,蒋济复&ldo;为东中郎将,代领其兵&rdo;。手握重兵的蒋济,决非光录勋所能领导。至于前时五官中郎将的担当者乃是曹丕,这种五官中郎将乃系&ldo;为丞相副&rdo;,高出所有文武百官。《晋书》卷30《刑法志》言:
其后,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
以上的常侍、侍郎、议郎等都是名臣硕儒,亦非光录勋所能领导。我们阅读古书,宜结合当时具体情况进行探讨,不可墨守书本上文字规条。
卫尉秦代即有是官,汉景帝一度改称中大夫令,不久即恢复原名。卫尉掌宫门卫士,徼循于宫中。卫尉寺在宫中,其属官较著名的是公车司马令,简称公车令,掌警卫司马门。经过司马门的人都要下车步行。公车是官署名,凡臣民上书和被征召者,都由公车接待。《史记》卷126《滑稽&iddot;东方朔传》谓&ldo;朔初入长安,至公车上书。&rdo;《三国志》卷19《陈思王传》言:曹&ldo;植尝乘车行驰道中,开司马门出。太祖大怒,公车令坐死,由是重诸侯科禁,而植宠日衰。&rdo;可见不得曹操特允,都不能私自开司马门及行驰道中。
太仆秦汉皆有是官,王莽一度改名为太御,职务是给皇帝供应车马。有时太仆亲自为皇帝驾车。养马是太仆职务之一,《汉书》卷5《景帝纪》言中元六年(前144年),匈奴&ldo;入上郡,取苑马,吏卒战死者二千人&rdo;。师古注引如淳曰:&ldo;《汉仪注》太仆牧师诸苑(养马处)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疋&rdo;。曹魏养马情况、史书失载,然据《后汉书》卷84《列女&iddot;董祀妻》载蔡文姬对曹操说:&ldo;明公厩马万匹&rdo;,则曹魏养马当必不少。太仆既常接近君主,又执掌马政,故职位亦非无关紧要。
廷尉秦时即有是官,汉景帝改称大理,自后或称廷尉,或称大理。魏初称大理,曹丕改称廷尉。廷尉掌刑法狱讼,&ldo;廷&rdo;字系直、平之义,治狱贵直而且平,故以为号。古代凡掌贼盗及掌司察之官皆称尉。言以武力为后盾也。廷尉是各地上诉的最高司法机构。《三国志》卷24《高柔传》载:
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归,营以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盈连至州府,称冤自讼,莫有省者,乃辞诣廷尉。
经过廷尉高柔设法断案,确定为同营士焦子文借钱害命。由是朝廷颁发&ldo;诏书,复盈母子为平民&rdo;。同上传又载:
(文)帝以宿嫌,欲枉法诛治书执法鲍勋,而柔固执不从诏命。帝怒甚,遂召柔诣台(《资治通鉴》胡注谓:台指尚书台)。遣使者承旨至廷尉,考竟勋,勋死,乃遣柔还寺。
以上材料说明专制皇帝可以枉法杀人(但此举失人心,后来司马氏专魏政,群臣反对司马氏者甚少,未必与此类事无关)。廷尉高柔能依法不从诏命,总算有一点护法行为。汉魏时,大臣有罪或皇帝有诏命,则&ldo;召致廷尉&rdo;,即被送到廷尉寺作最后处理,故大臣闻之多自杀。
廷尉的属官有大理正、大理平、大理监,是为廷尉三官,廷尉对案件的判决,三官还可以提出驳议。如《三国志》卷12《鲍勋传》言:
(文)帝从寿春还,屯陈留郡界,太守孙邕见,出过勋。时营垒未成,但立标埒,邕邪行不从正道。军营令史刘曜欲推之,勋以堑垒未成,解止不举。大军还洛阳,曜有罪,勋奏绌遣,而曜密表勋私解邕事。诏曰:&ldo;勋指鹿作马,收付廷尉&rdo;。廷尉法议:&ldo;正刑五岁&rdo;。三官驳:&ldo;依律罚金二斤&rdo;。帝大怒曰:&ldo;勋无活分,而汝等敢纵之!收三官已下付刺奸,当令十鼠同穴&rdo;。太尉钟繇、司徒华歆、镇军大将军陈群、侍中辛毗、尚书卫臻、守廷尉高柔等并表&ldo;勋父信有功于太祖&rdo;,求请勋罪。帝不许,遂诛勋。勋内行既修,廉而能施,死之日,家无余财。……莫不为勋叹恨。
由上可知,法律并不能约束皇帝的淫威,然而,三官总算可以提出自己的异议,毕竟比世人皆钳口不言好一点。又如《三国志》卷12《司马芝传》言:
司马芝……迁大理正,有盗官练置都厕上者,吏疑女工,收以付狱。芝曰:&ldo;夫刑罪之失,失在苛暴。今赃物先得而后讯其辞,若不胜掠,或至诬服。诬服之情,不可以折狱。且简而易从,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从之义,不亦可乎!&rdo;太祖从其议。
司马芝的话,虽不合乎应把每一案件搞清楚的道理,但在专制法律动不动就酷刑拷打、每每冤杀无辜平民的残虐情况下,还是不无可取的。
大鸿胪秦称典客,汉景帝改称大鸿胪。王莽称典乐,东汉三国均称大鸿胪。大鸿胪掌与诸侯国及少数民族有关事宜。